同居二十年,一方瘫了另一方可跑路?
古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意思是即使是自己的枕边人,也只能同富贵,不可以共患难。
但是在我国,大难来临各自飞这样的事情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有人敢这样做,就会涉嫌遗弃罪。
但是,如果男女居住在一起,只是男女朋友,并不是夫妻关系,那么大难来临各自飞这样事情允许吗?
有些也是不行,因为老一辈人虽然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过,但也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被认定为合法夫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分水岭是1994年2月1日,民政局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此后凡是不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人结为所谓的夫妻,不再被法律所承认,不再是合法婚姻。
既然不是合法婚姻,即使在一起生活十年二十年,也不能算合法夫妻,只是同居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各项扶养扶助义务是不是也可以不用履行?比如一方得了重病,另外一方是否可以不管不顾,这样可以吗?
今天这个案子,说的就是长期同居关系下发生的遗弃行为。赵律师给大家分析下,基于法律会怎么判决。
在这个案子中,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摆酒举办的婚礼,但没有去民政局登记,一直生活到现在已经满20年,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了4个孩子。那么因为他们的同居关系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的,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只能算同居关系。
在今年,女方查出重病,瘫痪在床,男方以双方不是法定夫妻为由想推卸责任,一走了之,这样做合法吗?
不合法。
从法律上讲,双方确实不是事实婚姻,双方也不是法定夫妻,不需要履行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互相救助的法定义务。但是因为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长达二十年,而且一起生了四个孩子,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家庭成员的关系。根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意见,按照法院对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孩子抚养权等的处理原则,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这么久,即使女方不是男方的合法妻子,男方一样需要对女方尽救助的法定义务,否则可能涉嫌遗弃家庭成员罪。
从情感上讲,女方为男方生下了四个孩子,女方现在身患重病,如果男方推卸责任一走了之,救助女方的责任势必落到四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身上,导致四个孩子没法正常的上学和生活。
所以综合法理和人情,虽然不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虽然只是同居女友,男方依然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要对患病的家庭成员进行积极救治,不得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