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助读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将对本次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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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和目的
现行的《办法》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颁布,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由于监管主体变化,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了修订。
《办法》自2012年施行以来,在保证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必要对现行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再次进行优化和完善。
主要框架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6章,79条,主要内容包括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管理、食品出口管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
修订亮点
1 进口食品监管亮点
01 引入科技化监管手段
《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可实施视频检查。信息化手段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尤其目前各国新冠肺炎疫情未断,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境外体系评估审查,降低了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02 引入“合格评定”概念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活动能够使进口食品监管更加科学、规范。
03 细化对境外国家评估和
审查的相关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细化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评估和审查的条件、内容、方式、材料、要求、终止评估和审查的条件以及结果公布等内容。境外食品安全主管机构可对照相关内容评估其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
04 增加了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加
严控制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海关可以对进口食品实施加严控制的情形。加严控制方式包括:对相关进口食品提高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进口商逐批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通过这一条款加强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监管,减少进口食品安全风险。
05 增加了对相关食品暂停
或者禁止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海关总署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对此,进口食品企业可自行了解,譬如当某国出现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等情况时,可及时调整贸易,减少损失。
2 出口食品监管亮点
01 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
措施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这一条款明确了从原料监管、企业监管、出口申报、产品监管及出口食品出现问题被通报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实现全面有效监管。
02 细化出口食品企业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细化了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明确要求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企业通过建立运行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
03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地点灵活变通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但是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这是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
企业关注点
1 进口食品企业关注
01 谨慎进口新型食品或含有
新食品原料的食品
《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公布暂予适用标准的,不能再进口,与现行规定有较大变化。企业应认真研究拟进口食品是否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标准,避免货物因此遭遇退运销毁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办法》还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国外已获得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在国内可能还未通过审批,因此企业应关注拟进口食品是否存在此种情况,避免因此通关受阻,影响贸易进度。
02 备案信息及时变更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进口商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备案提供虚假信息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 切实履行境外企业审核主体责任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对方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口商应了解拟进口食品安全状况,从审核境外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着手,审核内容可以多样,如审核对方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检验检测情况等。
04 关注食品包装和标签
《办法》第三十条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标识要求进行规定。将“进口预包装食品”改为“进口食品”,纳入了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的包装标识要求。并且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拟进口食品标签、中文说明书、包装标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进口时,出现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技术处理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5 履行召回义务和及时报告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食品进口商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现问题食品履行好召回义务和通知宣传,减少问题食品影响范围,避免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 出口食品企业关注
01 关注“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出口商应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企业应及时提出相关申请,以便海关实施相应检查和监督抽检,避免延误通关。
02 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通报,海关将调整相应监督抽检比例,或者要求企业逐批提供检验、撤回对外注册推进等,这一规定推动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出口食品安全,避免因通报导致不良反应和经济损失。
3 进出口食品企业共同关注点
增加了复验和不受理复验的情形。《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文 / 费英 夏沛然 陈露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6月
编辑:常相婧
审校:高扬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