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以货物赔偿“货物损失”如何税收处理
粉丝来信
(重庆”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房老师,我们公司销售的桶装液体产品,对方收货发现泄露了一部分,双方协商补发泄露的一部分产品,这个补货的部分是视同销售或进费用还是进成本,纳税怎么处理呢?泄露损失的部分是否需要进项转出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以等值货物赔偿“货物损失”,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而属于赔偿损失,应列支“营业外支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你们的赔偿行为应查明原因,若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应进项税额转出。若属于损耗范畴,不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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