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架空管产权归谁?燃气公司更换架空管可以收费吗?
编者按:近日,因燃气管道架空管锈蚀严重需要更换,临汾燃气有限公司向小区用户发通知收取改造费用,小区用户认为该收费不合理而多次投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报道。本案件主要需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谁是燃气管道架空管的产权所有者;二是燃气公司收费是否合法合理?
来源:黄河观察、视界临汾等文章综合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公号立场
以下为正文:
2021年4月20日,临汾燃气有限公司北城管理站给向阳路新欣百货小区发通知,因燃气管道架空管锈蚀严重,已经发生多次漏气现象,为保护用气安全,燃气公司将对架空管进行更换。并且根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燃气公司认为产权所有者为小区用户,该费用由用户承担。
2021年5月6日,太原煤气化集团临汾燃气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又贴了一个燃气改造通知,其中统计费用情况如下:195米管线42900元,平均每米220元,DN50法兰球阀9个,计4968元,合每个球阀552元。
一、 参考燃气表的产权看谁才是架空管道真正的产权拥有者
前两年四川有关超期燃气表更换费的争议搞得沸沸扬扬,最终以燃气公司败诉告终。(相关链接:四川某燃气公司被罚107万!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和滥收费用!)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范要求,燃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但是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引起了争议,燃气公司认为,燃气表产权属于用户,应由用户承担,并要求每户交纳196元以更换新表,如不缴费,由此带来的安全事故等后果自负。
对此中消协和四川消委会观点如下:
1、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密不可分,因此配装燃气表就如出租车司机要先安装计价器才能载客,买菜要事先准备秤一样,消费者所要求的是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营者自行解决,无论从有关国家规定,还是商业习惯而言,燃气表都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
2、消费者对燃气表不具产权。我国 《民法典》第71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核心。就燃气表的实际权利行使状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主要在供气方,燃气表的直接受益者是燃气公司,没有燃气表,其追求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权利对应义务,谁是最大的受益者,谁最需要表上的数据,燃气表就应归谁所有,由谁维护、更新。
消费者不能自由处分燃气表,也就没有产权;如果燃气表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就有安装与不安装的权利,因此从上述规定和燃气公司事实行为来看,只有在需要付费时才强调消费者具有产权,而需要支配和处分时却又明确消费者没有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产权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燃气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默认了自己对燃气表的产权。
3、缴纳初装费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燃气表的产权。初装费是政府向用户收取的集资建设费用,其目的是在国家财政有限的情况下解决公共设施建设和燃气开发中的资金不足。初装费的缴纳不是判断燃气表归属的依据,消费者享有的是集资回报,除支付较低水平的燃气费外,不应再缴纳任何费用。燃气公司无权借机改变初装费的性质,并转嫁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从四川燃气表争议看小区内的架空管道归属问题,很明显燃气架空管道与供气密不可分,就好像汽车给送货一样,消费者只需要货物,你不能要求消费者必须把汽车也买走;消费者所要求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燃气公司执行解决;由于消费者对于架空管道不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直接受益者只有燃气公司,根据权利对应义务,燃气公司无疑才是真正产权拥有者,涉及费用方面燃气公司无权转嫁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燃气公司所说的材料费用为什么这么高?
淘宝上随便查了一下DN50法兰球阀的价格,其中(中体重量14斤)价格164元一个,(国标体重量16.5斤)价格是210元(该数据仅供参考),太原天然气集团这么大的客户,价格应该比淘宝的价格还要低吧,请太原天然气集团有关部门解释一下,为什么你的阀门价格那么高?至于架空管道,根据【规范】燃气管道安装,低压管道口径在75mm以下的用钢管,口径在75mm以上的用铸铁管,中压管道采用铸铁管或者钢管,高压管道采用钢管;经咨询行业人士,75mm钢管价格是270元/6米,合一米45元,而临汾燃气有限公司向业主收每米220元,牟取暴利,价格离谱让人瞠目结舌。
三、山西省与国务院关于供气方面最新政策是什么?
临汾燃气有限公司的根据是2001年实施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2001年1月1日执行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是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然而这个条例在下一届山西人大会议就被修改了,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业、营业及福利性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及所需费用,按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其他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所需费用室内部分由用户承担,其余部分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
(编者注:《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后有修改,但第三十七条未修改;《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临汾燃气有限公司拿一份已经被修改的条例蒙骗消费者承担不该承担的费用,殊不知新的条例已经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对所需的费用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强调室内部分由用户负担,其余部分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因此对于新欣小区内架空管道的费用临汾燃气有限公司责无旁贷应该予以承担,而且为了达到威慑作用,临汾燃气公司告诉你他有权停止你用气,让业主虽然愤愤不平但又不得不乖乖掏腰包,因为你业主抵制的结果就是燃气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让你以后没天然气可用。
根据2020年12月23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在此国务院进一步强调对于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必须坚持责权对等,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无疑临汾燃气公司通过出售燃气获得经济收入,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付费责任。
同时国务院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编者注:2021年3月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清理取消供气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其中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国务院再三强调严格规范供气企业价格收费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民生问题无小事,希望有关部门对燃气公司乱收费予以查处
所谓民生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态等,城镇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专门对涉及供暖电供水供气供暖民生等领域做出来一系列部署,要求减轻群众负担,取消各种形式不合理收费。
而临汾燃气有限公司公然挑战国务院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强迫新欣小区居民缴纳本应由燃气公司承担的费用,而且远远超出合理价格,临汾市政府把城市供气这么重要的民生工程交付给临汾燃气公司,临汾燃气公司不思为政府分忧,加强成本规范,减少城乡居民的用气负担,反而却借助维修改造之际向用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而且费用远远高于市场合理价格,民生问题解决不好,如何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满意感和幸福感。
临汾现在各单位都在开展“我为群众做好事”实践活动,希望临汾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能对涉及居民供气这个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给与足够的重视,对于临汾燃气公司强制收取这个费用是否合理给个说法。
(编者按:因燃气公司收费产生的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和地方都在不断出台规定进行规范。(参见:收费专项行动昨日启动!聚焦供气等公用事业,抓典型案例!、燃气行业收费新政来袭,燃气企业应重点关注什么内容?、【重磅】燃气行业收费新政!国家发改委拟取消这些收费项目)建议燃气企业收费前应当确认有充分的收费依据,做到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滥收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