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下岗人员入职 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上海TP保安公司2015年向社会发布招聘需求,需招录保安人员若干名,招录的基本条件是下岗或协保人员。老黄前来应聘时告诉保安公司,其是一名“下岗职工”,原单位将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1日,老黄与上海TP保安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老黄派往牙膏厂从事保安工作。入职时,老黄填写的《报名登记表》中“本人简历”一栏也记载:“1990年3月-2015年6月上海JZ酒家经营总公司”,单位意见一栏记载:“该同志'四金’由我企业交”,并加盖有上海JZ总公司人事安保部的章。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29日上海JZ酒家经营总公司分别向TP保安公司出具两份证明,载明老黄的社会保险费仍其公司缴纳。2017年7月,老黄突然向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老黄称,上海JZ酒家经营总公司并未在该期间为老黄缴纳过社保,而他在该期间实际为TP保安公司工作,故要求确认该期间与TP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呢?
一、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前述案例中,老黄为获得工作岗位,获取案外人公司出具的由案外人公司为其缴纳社保金的虚假报名表以证明其符合招录条件,属采取欺诈的方式与保安公司建立用工关系,违背了保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用工关系当属无效。法院认为,老黄以不法的手段获得录用,而任何人都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故最终人民法院对其要求确认与保安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录用下岗职工需定期核实其劳动关系情况
根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录用下岗待岗人员,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是,需要新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是无法重复缴纳的。一旦此类人员的原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记录,则将使得新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在录用此类下岗待岗人员时,新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定期核实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二是要求劳动者对其提供的下岗待岗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据《劳动报》报道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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