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情形
欲治其民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子《韩非子·心度》
作者:法方子
经济补偿金是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一般以工作年限计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N+1等中的N。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简单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辞退员工情形下;二是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形下。
一
单位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
员工辞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注意:针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网上有多种版本,有的说8种,有的说33种,还有的说65种,但所有的版本情形均是上述22种情形的发散,并不是全新的情形。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离职,都需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出现以下十三种情形时,员工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计算标准:
N、N+1、2N是什么?
N、N+1、2N并不是法律上的规定,而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经济补偿方式。
N一般是指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个月的工资;
N+1是指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只有在单位因以下三种情形辞退员工的,且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才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我们一般这个1为待通知金。
2N是指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双倍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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