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解读!省环境厅解读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为帮助大家了解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的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共分为政策法规、管理名录、技术体系、信息系统操作四个篇章,分类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今天推出第二篇——管理名录篇,供排污单位参考使用。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
之管理名录篇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3月1日起,我省也正式实施《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持续做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辑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针对广大排污单位的常见疑问,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表,分类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了解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的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以下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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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什么作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名录规定了哪些行业、哪些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同一行业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施什么级别的管理。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主要有哪些内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下称《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设置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管理类别。对 107 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49 个大类、212 个中类、706 个小类)和 4 个通用工序明确了不同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包括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 生产工艺类型、原辅材料使用种类或使用量、是否设置污水排放口、 是否涉及通用工序等。《名录(2019年版)》中第 108 类行业是指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涉及通用工序或第七条规定六项条件之一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未涉及则属未做规定行业。
3.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排污单位可按以下步骤和条件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工艺及产品、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初步确定所属行业。
(2)根据《名录(2019年版)》对所属行业的分级条件确定所属管理类别,应区分以几下种情形:已明确规定管理类别条件的,以行业规定的管理类别为准;规定通用工序区分管理类别的,以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
(3)《名录(2019年版)》第 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4个通用工序的,按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
4.《名录(2019年版)》中为何设置“通用工序”类别?
通用工序通常指能为多个行业生产所共用的配套生产工序。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针对部分行业虽然自身主行业产排污量较少,但此类行业中可能存在锅炉、污水处理站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污染源。为防止部分污染较大的工序因主行业环境管理类别低而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名录(2019年版)》设置了 4 个通用工序,分别为“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
5.第1-107类行业中涉及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名录(2019年版)》中第1-107类行业中,很多排污单位都涉及通用工序,其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如下:
(1)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主行业与通用工序分属不同管理类别时,以主行业确定管理类别;例如,《名录(2019年版)》第95类中明确火力发电(4411)属于重点管理,若一家火电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锅炉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设备,同时还涉及水处理站,则应根据火电行业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企业锅炉、水处理和其他生产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2)如所属行业按照通用工序划定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2019年版)》第91类仪器仪表制造业列明按照所涉及通用工序进行管理,某家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仅涉及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则企业只需要对表面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重点或简化的排污许可证。
6.当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时,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按从严的原则确定。如排污单位同时涉及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的行业,重点和简化管理只需从严申领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内容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填报补充登记表单。
7.排污单位如何甄别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是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部分行业的重点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时,该行业排污单位可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直接向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咨询,界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8.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名录(2019年版)》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部分新建排污单位因时间等原因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目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只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则管理类别不属于重点管理。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告后,排污单位应主动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9.根据《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
《名录(2019年版)》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对于《名录(2019年版)》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2019年版)》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10.产能或原辅料用量如何确定?
《名录(2019年版)》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产能或原辅料用量”。
(1)产能作为确定条件时。该产能是指生产能力,请注意生产能力和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
(2)原辅料用量作为确定条件时。原则上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11.生产场所是否位于工业建筑该如何界定?
《名录(2019年版)》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生产场所是否位于工业建筑中”。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工业建筑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工业建筑与是否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直接关系。混合功能的商场、民房所在位置虽不是工业建筑,但专门从事生产的,《名录(2019年版)》一律认定为工业建筑。
12.《名录(2019年版)》第108类行业中应纳入重点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名录(2019年版)》中第108类行业是指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中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情形包括: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
请注意:年排放量指的是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13.《名录(2019年版)》第七条的“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污染当量是以某一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查询。
14.专业公共卫生服务(843)确定管理类别时应注意哪些?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行业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及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等行业。原则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纳入登记管理,其他未纳入《名录(2019)》。妇幼保健院指“非医院的妇女及婴幼儿保健活动”,如以治疗为主的妇科、儿童医疗活动的列入专科医院(8415),则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5.对于《名录(2019年版)》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2919?
《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2919。
16.《名录(2019年版)》提出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811”中纳入简化管理条件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这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呢?
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17.如果属于《名录(2019年版)》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属于危废重点排污单位或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请问是否纳入许可管理?
属于《名录(2019年版)》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名录(2019年版)》中通用工序提出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18.废塑料回收都是简化管理,还是有水洗工艺的才是简化管理?
废塑料回收都属于简化管理类别。
19.《名录(2019年版)》中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如何合法界定?假定一家五金件来料加工的小企业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又含铬钝化工序,是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重点管理还是属于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简化管理?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是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专业性作业加工,即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是指一个企业涉及多个工序,而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工序其中之一。比如说通用设备制造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既涉及到机械加工的工艺,又涉及到表面处理工艺,那么这个企业不属于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而是属于涉及名录中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的企业。例如,五金件来料加工的企业专业做表面处理,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20.由地方政府部门建设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属“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需要列入《名录(2019年版)》第99类进行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应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对照《名录(2019年版)》第99类,按照日处理能力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21.热力生产与供应和通用工序的锅炉有啥区别?企业用的锅炉什么时候按热力生产与供应的分管理类别,什么时候按通用工序的锅炉分管理类别?
热力生产与供应的锅炉是指存在对外供热或供气等经营行为;通用工序的锅炉为内部生产配套设施,为内部其他生产行为供热或供气。按照锅炉用途对其进行热力生产与供应或通用工序管理的识别。
22.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那种日处理一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通用工序的112类水处理?
属于《名录(2019年版)》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62。
23.《名录(2019年版)》第95项441电力生产行业只包括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这三类,其他发电行业不包括吗?
不包括,比如441电力生产业中的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或者潮汐能发电等都不包括,不需要实行重点、简化以及登记管理。
24.白乳胶属于溶剂型胶粘剂吗?
不属于。白乳胶属于水基型胶粘剂。
水基型胶黏剂指的是以水为载体的胶粘剂。除白乳胶外,主要还有水溶型聚乙烯醇建筑胶黏剂。
溶剂型(油型)胶黏剂指的是以溶剂为载体的树脂胶黏剂,比如甲苯、丁酯等溶剂。
25.我省的橡胶加工企业属于什么行业?
需根据工艺进行判断,如果主要生产工艺为“过滤、除杂、混合、稀释、沉降、凝固、压绉、造粒、干燥、包装”等的判定为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26.如何确定畜牧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畜牧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如下情形进行划分和确定:
(1)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重点管理;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以下养殖场、养殖小区纳入登记管理。
(2)其他畜牧业: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纳入登记管理。
污水排放口的界定分3种情形:①直排自然水体的;②排至灌渠后再间接排至自然水体的;③没有粪污储存设施、运输设施、灌溉设施及配套的消纳土地的。符合以上一种情形的都算作有排放口。
规模化养殖场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27.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仅切割加工”实行登记管理,如果有磨边工序该如何管理?
如果是建材市场,把建材切割后手工打磨,产污量很小可实行登记管理。如果是生产石料、石材的专业生产企业,含破碎、切割、筛分等工艺,有大型磨边机等,则实行简化管理。
28.怎么理解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与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5191两个行业的区别?
具体如下:(1)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指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注意,该行业含有对回收的旧料进行加工的工序)
(2)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5191: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活动。
对回收的废旧物资破碎、清洗和分选的企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应按照《名录(2019年版)》三十七类进行管理。即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属于重点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属于简化管理;其他类型属于登记管理。
仅回收(包括暂存)与批发物资的企业属于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5191,应按照《名录(2019年版)》第七条进行管理,对该企业的通用工序部分核发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如有第七条所列其他情形的,还需对相应的排放口核发排污许可证。若不涉及通用工序或不涉及其他情形的,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29. 金属门窗制造企业属于家具制造业21还是金属制品业33?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定义,金属门窗制造企业应属于金属制品业。这类企业应根据其涉及的通用工序判定管理类别。
30.码头该如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具体如下:(1)码头分类:
码头分为通用码头、专用码头和多用途码头。
通用码头分为:通用干散货(不以自然数计件的,如煤炭、矿石、粮食等)码头和通用杂货码头(以自然数计件的,如钢材、木材、袋装品等)。
专用码头分为:专业散货码头(煤炭、矿石、水泥、粮食)、专业集装箱码头、专业液体码头。
多用途码头用于装卸集装箱和计件杂货。
(2)排污许可类别:
上述类型中的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和通用散货码头办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其他类型货运码头统一办理排污登记。
31.垃圾填埋场等纳入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地下水及土壤如何确定自行监测及相关管理要求?
纳入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优先根据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请,并确定自行监测因子、频次及相关管理要求。如土壤重点排污单位所在行业没有自行监测及相关管理要求的规定时,应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执行。
32.回收废弃建筑垃圾或土方,破碎水洗后制砂的企业,该如何判定行业类别?
用矿石制砂的企业属于“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行业;用废弃建筑材料、垃圾、土方或河沙等制砂的企业属于“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
33.利用木屑、木材、椰壳等木质原料生产木炭、椰壳炭的排污单位,该如何确定行业类别及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附录B林产化学品中“木质活性炭或木炭、竹炭”的原料为“木材、果壳、椰壳……等”可判定上述排污单位行业类别应为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3。
(1)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实施重点管理,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实施简化管理。
(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施登记管理。
34.关于工业炉窑和锅炉的区别及管理类别判定问题。
具体如下:(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工业炉窑的定义: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具体分类见表1)。
(2)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或其他能源的热能把水加热成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
(3)锅炉和工业窑炉最大区别:锅炉有“锅”和“炉”。燃料在“炉”内燃烧,为“锅”中的水或其他工质提供热能,产生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属于间接加热。工业窑炉只有“炉”,直接利用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热量或电能转换的热量直接加热或熔炼、烧结、热处理、保温、干燥“炉”中的物料或工件,属于直接加热。
(4)根据《名录(2019年版)》,除了按照通用工序判定管理类别的行业,《名录》中已经明确重点、简化或者登记管理的,锅炉、工业炉窑均随主行业申报。按照通用工序判定管理类别的行业,企业的锅炉、工业炉窑按照通用工序管理要求执行。
炉窑类型 |
行业类别 |
产品类别 |
炉窑子类 |
说 明 |
熔炼炉 |
钢铁 |
粗钢/生铁 |
炼铁高炉 |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
||||
铁合金 |
铁合金 |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
||
有色 |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
||
建材 |
玻璃、岩矿棉等 |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
||
化工 |
电石、黄磷等 |
电石炉、黄磷炉等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窑等 |
||
熔化炉 |
铸造 |
铸件 |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铝、铜、铅等制品 |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
||
建材 |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
||
化工 |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
熔融炉等 |
||
焙(煅)烧炉(窑) |
钢铁 |
烧结矿、球团矿 |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氧化铝、稀土、镁等 |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
||
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
||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
|||
耐火材料 |
回转窑、隧道窑等 |
|||
砖瓦 |
隧道窑、轮窑等 |
|||
石灰 |
竖窑、套筒窑等 |
|||
化工 |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
加热炉 |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
|
热处理炉 |
钢铁、有色、铸造等 |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
|
干燥炉(窑) |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
焦炉 |
焦化 |
焦炭 |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
兰炭 |
炭化炉 |
|||
煤气 发生炉 |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
35.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行业类别及管理类别判定问题。
具体如下:(1)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是否需要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根据其经营属性进行判定。
①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站是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配套设施,与填埋场属同一法人单位,则不需要单独办理,生活垃圾填埋场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将配套的渗滤液处理站一并申报申请即可。
②专门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站(独立法人),且与生活垃圾填埋场不为同一法人单位,需要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
(2)专门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站(独立法人)虽是独立单位,但因其一般都是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考虑其日常监管的特殊性及证后管理的合理性,在申报排污许可证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业782(重点管理)执行。
36.关于家具行业的“或者”的理解,《名录》中写到“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我们现在有一个排污单位,水性漆年用量9吨,水性胶黏剂年用量18吨,那应该是简化管理吗?“或者”意思是20吨=水性漆+水性胶黏剂?还是说水性漆、水性胶黏剂各20吨?
只要二者用量之和超过20吨就属于简化管理。
37.综合医院的老人床位(用于护理的)是否算在该医院的总床位内?
是。考虑在实际判别过程中的操作性,医院不同类型的床位均计入该综合医院的总床位。
38. 纸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代码223)其工艺就是把纸板切割、粘结、印刷,可否能按照231印刷进行分类?
该纸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代码为223,主行业为纸制品制造,按《名录》第38类进行分类,不需要按照印刷行业进行分类。
39.《名录(2019年版)》中的“单纯混合与分装”如何理解?
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行业类别 |
具体解释 |
1 |
植物油加工133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指无初榨、分离、精炼等工序,原料为成品油,对于不同成品油单纯混合或者调和,不改变原料理化性质,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等。 |
2 |
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指无熟化、膨化、烘烤、油炸、杀菌、磨浆、干燥、速冻、原料清洗、破碎等工序,单独对不同原料进行简单拌和,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3 |
乳制品制造144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指无杀菌、浓缩、老化、干燥、分离乳清、冷冻、发酵等工序,原料为成品乳制品,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4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指原料为成品调味品,简单混合或拌和,无(微生物)发酵、结晶、造粒、脱色、蒸馏、熏醅/淋醋/煮醋、拌曲、淋油等,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5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指原料为成品油,无提炼、化学加工等,仅对原料进行保温、拌和或添加一定试剂但未改变原料化学结构的,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其中,对矿物基油进行加热的工艺非单纯混合工艺。 |
6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无干燥、破碎、筛分等工序,不同原料化学品进行按一定的比例混合、搅拌、不发生任何化学反应,混合后未改变原料理化性质的,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7 |
肥料制造262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无原料制造,原料为成品化肥,无化合、发酵、造粒、破碎、干燥、中和、复分解、熔融等工序,仅为简单掺和,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8 |
农药制造263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无发酵、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仅对原料进行简单混合分装,混合后未对原料理化性质产生改变,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9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工序。如涂料、油墨制造中的研磨/砂磨不涉及反应,属于物理混合;粉末涂料的熔融挤出,也属于物理混合,均属于单纯混合与分装范围。 |
10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对几种原料进行简单的混合一下,再进行分装,不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11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无油脂精炼、皂化、水解、蒸馏、中和、干燥、酸碱处理、热处理加工、喷粉、化学反应、浸提、冷榨(磨)等工序,生产过程对原料未产生理化性质的改变,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1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无复配、破碎、粉碎、筛分、制粒、灭菌、加热等工序,原料理化性质未发生改变,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13 |
兽用药品制造275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无复配、破碎、粉碎、筛分、制粒、灭菌、加热等工序,原料理化性质未发生改变,或者对单一原料进行分装。 |
14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是无工程菌制备、接种、培养、发酵、提取、纯化、灭活、干燥等工序,制品物理性质(固体、液体、半固化)或化学结构未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