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自己做下线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情】

小魏在手机某软件上玩百家乐,软件充值界面显示的推广信息让小魏非常心动,只需要做代理,发展下线,就能赚下线充值款项的点数。但小魏仅想减少自己的赌博成本,所以将账号升级为代理账号,然后又用其他手机号创了账号给自己做下线。

小魏的代理账号下就只有一个下线,就是小魏自己。在长达几个月的赌博往来中,小魏通过下线充值返点也赚了三万多。后小魏被某公安局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

【问题】

小魏这种自己给自己做下线赚返点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解析】

本律师认为:小魏的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首先,小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接受投注”。接受投注本身应属于接受他人投注,如果是接受自己投注,那无论多么频繁多么巨额的投注都属于自身参赌的行为,与他人无关,对他人不产生任何的控制或影响。

其次,小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刑法规定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如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小魏既然不被认定为“接受投注”,那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最后,小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小魏的行为没有触犯开设赌场罪的其他构罪情节,就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综上,如果只是为了从赌博网站或者平台APP“骗”返点,自己给自己做下线的行为,那这种行为应当是属于参赌者自己的参赌行为,不能认定为“接受投注”,如果行为或情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以其他罪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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