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总,我不太服气呢!——致国鑫(5)
说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画蛇添足一下,谈一谈这个你们制定的标准。
首先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两位徐总,菌业从用户到竞争者,从升斗小民到大腕老板,都存在对贵公司这个标准有微词的情况。我这个公众号在菌业是一个不错的信息汇总处,每一个热点甚至每一篇文章,都会收到来自读者的反馈,久而久之,逐步就会形成足够的民意概念。可以吹点牛说,我个人通过这种与菌业大众(而且是菌业种植范围的高端群体,不是那种赤裸裸要技术支持的低端乌合之众)的交流,所掌握的信息完整度和准确性、代表性,都不亚于专业媒体和官方机构。
灭菌器国家标准《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 自动控制型(GB 8599-2008)》之后,因为客观存在的关系,医药行业搞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大型蒸汽灭菌器 手动控制型(YY 0731-2009)》,显然,后者的出现不是为了医药行业必须有什么独立标准而制定,而是因为实际情况存在国家标准的死角。医药行业制定一个符合实际但国家标准却不曾涵盖的东西,补充了国标的不足,这大致也是行业标准产生的一个理由。或者由于参与更高层面的竞争,行业可以制定比国家标准要求高的另一套行业标准。甚至企业为了创造名优,提出更为苛刻的标准来律己,都是合乎逻辑和情理的事情。食用菌灭菌器方面,现在你们的标准表现不了这些个理由,也无从达到菌协文件说:“
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国家标准,对质量进行控制。”的目的。
大规模生产的食用菌培养料毫无疑问都是采用蒸汽灭菌,而《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 自动控制型(GB 8599-2008)》实际上也并未囊括所有实际应用的灭菌器类型。所以,我认为食用菌行业灭菌器标准本身是有必要的,这个事情菌协没有错。就我们现在所知,食用菌灭菌存在与其他灭菌显然不同的状况,一个是设备工作压力的多元化,另一个是存在灭菌方式的变通【如诱导灭菌和低温灭菌,还有非彻底模式的灭菌(化学物理手段兼用)】,还有一方面是工况的多样化(高寒与高海拔等特殊环境),所以真正要制定食用菌灭菌器的标准,应该有更多值得考虑的内涵。
国鑫的灭菌器无疑只是按照千樱公司技术模式衍生的,所以国鑫制定的标准也就基本上相当于国鑫自家的标准了。而在节能、环保、性价比等各方面均衡考量,菌业产生了相当多的灭菌手段有待规范,除良工的产品以节能而闻名外,古田的简易小型高压灭菌锅成本极低,适合散户使用,还有湖北远安、河南西峡等地的微压水泥灭菌仓,应用都属良好,就现在的情况看,国鑫稿基本上忽视了这些,所以这个标准的缺陷十分明显。
正因为如此,对你们有看法的人显然存在两种非常充足的理由,一个是不够完整,另一个是不够科学。不够完整就不是你们自己的问题,毕竟你们不做别的类型,这需要拉更多同行来做。不够科学之处,除了我在本文第三节里的解释外,估计在其他食用菌灭菌器专业生产者那里还会有些异议,那不是我讨论得了的,但仅就这个保温材料的事件看,人家怀疑你们利用标准制定的权利搞排除异己,你有三张嘴也解释不清。
所以,制定一个标准,首先得有程序的标准和概念的标准,供销总社和菌协的单一委托模式,就是概念不标准,他们应该是征求较多企业意见后确定起草者和需要起草的标准内容(力求符合实际),而不是让你们起草好了大家讨论。这个不当之下,程序自然成问题,所以后面那些大家没有拿到标准草稿文本的愤怒,你们应该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只需要换位思考一下就行。
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国内目前有一家带有特殊性质的食用菌大型蒸汽灭菌器公司——诸城良工,人家的模式是有发明专利的,而且是没有争议的专利,不像那些偷香窃玉的专利和华而不实的专利,同时人家的产品卖得也确实好。你们的标准显然也没有包括这个方面的内容,难道非要等修订才加进去么?而且你们在内容里说涵盖了圆筒形灭菌器,但实际上看不到相关内容,也更加没有看见关于良工专利的内容,这个问题很让人哈哈了。良工的情况是他敢于公开打假,你们国鑫有没有看着不顺眼的打一打假的勇气和功夫?
你们不会告诉我说不认识或者不知道良工的两位马总的存在吧?他们也是两位,弟兄俩!
还有其他企业,总不会都是完全照抄你们吧?人家有没有值得写入标准的要求和规范呢,你们能不能在起草之前征询一下呢?肯定没有,否则行业里不会这么怒气冲冲。如果说菌协和供销社的委托不太合理,你们自己面对这个委托,有没有掂量一下,与其一个人勉为其难,还不如拉几个弟兄风雨同舟呢?
我作为吃瓜群众,对你们在行业竞争之间的矛盾,其实很为理解,这个东西很中国特色,不过如果你们更多考量一下科学的定义,那么搞中国特色在这里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