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这个规定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要为从业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从事故防范来说,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是最弱的,最好能从工程上来解决问题,直接的没有危险因素最好,通过替代或者更新工艺等技术手段直接消除危险因素,比如水处理工艺用次氯酸工艺代替液氯,就可以避免液氯事故。
当然直接消除掉不是都能实现,如果通过工程手段减少与操作人员的接触也可以,如果还做不到就要通过劳动防护用品来予以防范。
劳动防护用品是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前面几层防护都做不到,只能通过劳动防护用品来解决问题,因此选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否则起不到防护的作用反而浪费钱财。
第二层意思是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穿戴。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很多都是有条件的,超过了使用条件就无法起到作用,比如安全带必须高挂抵用,低挂高用一点作用也没有反而成了累赘,再如安全帽穿戴的时候必须扣紧,不扣紧安全帽很容易滑落,起不到安全作用。
不正确的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反而给人以假的安全感。
即使这样要求,工作现场任然存在不少违反要求的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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