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伤亡也要刑责?
去年10月28日17时天津滨海新区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
尽管后果没有死人,零伤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判断,事故已经属于重大事故了。
根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属于典型的电气火灾。
同时还存在的情况是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再加上当时的天气风比较大,润滑油形成流淌火,形成猛烈的立体式燃烧。
事故的发生及其扩大也可以看出,确实存在管理不当的行为。
久凌天津公司未对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违反《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 8.10 条的有关规定。
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条第 3 款的有关规定,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有失误,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这起事故有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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