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买假论文的是受害者还是诈骗犯?

虹野:买假论文的是受害者还是诈骗犯?

文/虹野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论文造假事件呈高发态势,早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在网上搜索“论文发表”,就能轻松找到上万个相关网站,有的甚至直接写着提供论文代写服务,代写代发职称、学位论文,要价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央视新闻记者暗访一家公司发现,客户涉及超过500所高校的学生。7月13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看到此处,估计不少人会大赞,论文造假公司终于恶有恶报了。但是仔细一品味恐怕又感觉有些不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显然,如果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义论文造假公司,那只能说它“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是,论文造假公司经营的是什么呢?论文吗?显然不仅仅如此。我们用论文造假公司这个称谓很容易掩盖这种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有偿发表论文。

有偿发表论文犯法吗?

即便在今年4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公告中,把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定义为学术不端行为,但是在高校审计中版面费的报销依然没有收到任何惩处,这至少说明有偿发表论文可能是不道德的,但是不犯法。

如此说来,公安部门通过非法经营罪打击论文造假公司的原因就是“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了。这说明有偿发表论文在没有这些公司的时候,也是有正常秩序的,进而可以推出“有偿发表论文”真的是合法的。只是这些公司做的太过分了而已。这样说来,那些通过有偿发表论文获取职称、奖金、学位、荣誉的人才是受害者,本来他们可以通过有偿发表论文可以获得更多的荣誉和更高的地位的,结果被这些公司扰乱了市场秩序,弄的什么人都可以评上教授、获取博士学位了。

当我们得到这个推理的时候,或许我们会感到我们三观都被颠覆了,固然我们讨厌这些论文造假公司,但是我们更痛恨的是那些通过有偿发表论文获取了地位和荣誉的那些人。他们不仅仅获得了利益,而且挤压了正经做学问的人的发展空间。而按照非法经营罪查封论文造假公司,反而使得这些买论文的人成为了受害者。

所以说,按照非法经营罪查封这些论文造假公司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适的。

如果说按照非法经营罪查封论文造假公司不妥,那么这些有偿发表论文牟取不当获利和荣誉的罪恶就无法可治了吗?

不然,我们知道论文代写业务并不能吸引我们的硕士、博士和教授们,关键是这些公司能够把这些代写的或者不是代写的论文发表到几乎所需要的任何期刊上,这才是论文造假公司的魅力所在。文章质量不重要,发表在哪个级别的期刊上面才重要,这与当今主流的评价体系有异曲同工之妙。硕士博士通过论文造假获取学位,教师、医生等研究人员获取职称、项目、奖金或者荣誉,不同等级的期刊论文,就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利益。当通过论文造假、有偿发表获取不当得利的时候,这些论文造假公司并非扰乱什么经营,而是在伙同教授、研究生们造假获取不当利益。

分析到这里,或许大家已经知道我为什么认为论文造假公司并非是“非法经营罪”了,而是伙同教授、期刊一起进行的“诈骗罪”。其核心是教师通过有偿发表论文以获取饱含更多工资待遇名利的职称以及各个高校的高额奖金为目的,硕士博士则是为了诈骗高校的学位,以及通过学位获取更高待遇的工作为目的。这些论文发表中介公司则为协同犯罪。任何不以学术质量为唯一标准且收取版面费的期刊都无法逃脱协同犯罪的嫌疑。

如果我们用“非法经营罪”来定义这些所谓的论文造假公司,仅仅是打掉了这个诈骗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我们并没有打掉论文造假,也没有打掉有偿发表论文,更没有打掉通过有偿发表获取不当得利的“诈骗行为”。

故而,我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论文造假公司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因有偿发表论文获取不当得利的研究者们以及研究生们的刑事责任。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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