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评丨吉林通化追究“0号传染源”刑责的官宣依据不够充分

昨日,环球时报、观察者网等一批央媒商网集中转载了“吉林检察”正面宣传微信《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发了网上针对当地检察机关、公安部门适用法条是否准确的激烈讨论,成为今日网上舆论一大互动热点。
再次搜索发现,“吉林检察”“通化东昌检察”等官微平台已经搜索不到相关信息,疑似自行删除,分析应与这波舆论跟评跟帖集中质疑、批评等负面倾向有关,对接下来各地如何准确、客观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如何做好网上信息宣传,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是机械套用法条有违立法初衷。无症状感染者,区别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这些已有症状表现的“显性”病例,对已经感染的事实往往并不自知,如果仅以此为由,即便确诊为传染源,就要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有违《传染病防治法》立法初衷。今日上午,新华每日电讯刊发专题评论文章《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宜依法审慎,别惜字如金 | 每日快评》明确指出可能存在违背立法精神问题,经网民自发互动传播后,引发了网上较多响应认同,成为该案牵出的又一话题热点,建议通化东昌公安分局、东昌人民检察院再次核实核查该案立案依据是否充分等关键性细节,做好进一步跟踪回应舆论关切准备。
二是提醒公开信息应当全面充分。分析认为,一则本意体现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的“正面”微信,最终却落得遭各方抨击批评而不得不撤稿的“尴尬”境地,再次提醒我们在涉及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共问题、法律问题、热点问题网上信息发布时,一定要注意论点与论据之间呈现的充分性和全面性。以此事为例,当地检察机关如果要公开宣传对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就要同步呈现好“林某某明知已是无症状感染者,却故意为之”等主观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那部分,这是避免舆论产生后续负面联想的关键,也是打消公众对当地是否极端化机械化执行法律法条担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三是仅仅“一撤了之”恐引发更大争论。从目前网上情况判断,因“一撤了之”造成的舆论负面猜想氛围后续可能进一步形成,会对当地检察机关、公安部门造成负面压力,而随着话题热度的逐步攀升,公众不能及时获取线下信息的焦虑感、迫切感势必同步增加,难免会在舆论层面造成较大的情绪反差,具有波动性、反复性和对抗性,需要引起高度注意,建议及时通过跟踪回应等公开方式进行有效化解,以防止被一些不良账号介入裹挟而演变为针对体制的负面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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