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实务论坛丨议题5-《民法典》实施后,律师对侵权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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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马某诉佘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18年4月3日凌晨0时许,马某等人到佘某、李某开的饭店就餐,至4月3日2.30左右,马某等人没有与二被告打招呼,也没有结账就先后离开。李某发现后,就沿汉江路往北追,至汉江路××松鹤路交叉路口时,李某发现马某等人,就要求他们把单买了再走,马某等人不仅不结账,还分散走开。因马某离李某距离最近,李某就跟着马某,李某边走边打110报警,报警后又给佘某打电话。马某见状欲打的离开,李某便拉住马某不让其坐车,马某便又继续沿松鹤路北侧向长虹路方向走,后佘某乘的士在松鹤路南侧看到李某,便下车翻越中间护拦与李某欢会合,马某见状便跑,跑至松鹤路靠近毛纺小区路口时摔倒,其间佘某也摔倒了,其后警察赶到,让马某去治疗,让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马某为此住院11天,花医疗费6848元。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马某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760.32元。
【裁判文书】
一审:(2019)鄂0606民初618号
二审:(2019)鄂06民终1653号
再审:(2019)鄂民申4200号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 马旋等一行6人在二被告店中就餐,每人都有支付餐费的义务,就餐完毕后应主动支付餐费。但马旋一行6人就餐完毕后却不打招呼不结账,自行离开,主观上存在过错。李欢发现马旋一行6人未结账离开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出门追赶,至松鹤路与汉江路交叉口追上马旋等人,要求马旋等结账,但马旋等人仍拒绝买单并分散走开,主观上更为恶劣。李欢见马旋等拒绝结账,先打110报警,后打佘小锅电话,寻救公私救济,处置恰当,无任何过错。马旋见佘小锅也追到,便欲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二被告与马旋无任何身体接触,没有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马旋声称佘小锅持刀追赶,无证据证明。马旋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6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5113.27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20元、误工费15469.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0760.32元,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增加规定委托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增设“好意同乘”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与谈环节
本文来源 | 法宝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