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单方父母出资,房子就一定是你的吗?
本文
作者
大衍律所朱作洋律师
自古以来,房产、土地都是家庭生活的重要资产,在现今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房产占家庭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不容忽视。甚至以一个年轻家庭的经济实力还不足以支撑其独立购买一套房产,大部分年轻家庭在购买首套房产时,仍部分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支持。
就爱情而言,婚姻是两个人的结合,就情感而言,婚姻是两个家庭的融合,但就经济而言,婚姻让经济关系变得更复杂,可能是两三个家庭、也可能是五六个个体,复杂就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本文我们就来谈谈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财产权属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
1、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历来法律规定的差异分析
三个司法解释对于结婚前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着重分析结婚后的规定差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较于司法解释二,有两点重大差异:
第一点变化是从出资延展到了不动产。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是出资资金归属,而司法解释三讲的是不动产归属;
第二点变化则是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司法解释二认为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财产归属于夫妻双方,而司法解释三规定以房产登记为意思表示,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即为个人财产。这一点在施行初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普遍认为司法解释三是对先前法律规定的反转。
我认为,其实不然,就如上述提到的,一是两者规定的财产对象不同,司法解释二是资金,司法解释三是不动产;二是司法解释三将房产登记作为父母的明确表示,也是对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的操作补充。均不存在冲突问题。
民法典施行后的规定,其实给现实的出资留出更合理的操作空间,也弥补了司法解释二的立法表述瑕疵。
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的应当是婚姻家庭关系,而司法解释二语义上直接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性质,我认为这样的表述已经超范围,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作了很好的改进,出资依约定(如存在借款关系等),否则以“夫妻共有,明确除外”为原则。
因为司法解释三在民法典施行后已经失效,故以房产登记作为明确表示情形的规定也不再适用,后续仍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父母出资购房的律师意见
司法解释二、三虽然已经失效,但立法上的变化并不是凭空而来的,故对于实际操作也有相应的参考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父母在出资时,如果意向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帮扶、赠与,应当签订相应的三方协议,同时也要保存好完整的出资证据链,当然,协议的条款涉及也很重要,除了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用途外,还应明确夫妻之间对于出资或出资购买的房产份额、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房产登记时,也要做好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区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