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房屋的产权却在外租房居住,要求排除妨碍腾退房屋又败诉
甲女上诉事实与理由:
1.乙男放弃继承权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念及兄妹亲情而放弃。我顾及兄妹亲情与乙男一家共同居住多年。乙男及其妻子多次挑起矛盾,对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为603室的产权人,乙男对我的房屋所有权构成了侵害,我要求其搬离603室并未不当。乙男没有住房不是不予腾退的理由。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赔偿损失金额错误。我的房屋租金损失是乙男及其家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其应赔偿我实际产生的房屋租赁费76800元。
乙男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甲女的上诉请求。
甲女搬出603室是其个人行为,603室我们都有居住权,房产证写了甲女名字是为了让她有安全感。家里的大事小事都是我干的,我一直在603室居住,不同意搬出。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关于乙男入住603室的时间,乙男称一直在603室内居住,甲女认可乙男2016年后在603室内居住。
本院认为,本案在适用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尊重生活习惯、维护公序良俗。603室原为乙男、甲女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乙男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甲女取得603室的所有权。乙男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之时,已在603室内居住,据此甲女取得603室的单独所有权。
关于甲女上诉要求乙男搬离603室,对此本院认为,甲女取得所有权之时,对乙男的居住事实明知且无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乙男客观上存在阻碍甲女对房屋权利行使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乙男居住在603室符合一般生活习惯和公序良俗,应予保护。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兄妹关系、乙男放弃对603室应继承的份额以及无其它住房的因素,判决驳回甲女要求乙男搬离603室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甲女上诉主张乙男应赔偿其经济损失76800元,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酌定乙男赔偿甲女房租损失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乙男与甲女作为兄妹,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亲情关系,遇有问题应妥善协商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对乙男及其家属在603室的居住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甲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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