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房屋的产权却在外租房居住,要求排除妨碍腾退房屋又败诉

案号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1)京01民终68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1-26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乙男搬离603室;2.判令乙男赔偿我经济损失76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乙男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甲女与乙男系兄妹关系,父母均已去世。
2017年7月14日,甲女与乙男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书中写明:603室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甲女表示继承上述财产,乙男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财产。603室现已过户至甲女名下,共有情况为甲女“单独所有”。另查,乙男除603室外,无其它可居住房屋。
为证明所述殴打行为,甲女向法庭提供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
乙男对证据不予认可,但陈述其妻与甲女有过互殴行为。
因双方产生矛盾,甲女自2019年10月26日起搬出603室,并在外租房居住,根据其所提供的收据,甲女共支付租金76800元。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女确系603室的产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对于乙男是否应从603室内搬出的问题,除考虑603室的产权归属外,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乙男与甲女的兄妹关系;2)甲女能取得603室完全的所有权,乙男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是重要的前提之一;3)乙男除603室外无其它住房。综上,法院认为,甲女也应考虑其与乙男的亲情关系,努力采用其它方式解决与乙男及其家人的矛盾,而不应坚持要求乙男从603室搬出。故法院在本案中,对甲女要求乙男从603室内搬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甲女从603室内搬出完全系与乙男的矛盾所致,但双方间的矛盾应是导致甲女搬走的原因之一,而乙男对于矛盾的产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乙男对于甲女的房屋所有权确实构成了一定侵害,并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故对甲女要求乙男负担其在外租房所产生房租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乙男作为甲女的哥哥,应努力改善自己及家人和甲女的关系,这种改善应从杜绝与对方发生肢体接触做起,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善双方间的关系。如乙男不能有效的解决双方间的矛盾,致使双方间的关系处于僵持状态甚至矛盾不断加深,会对其本人及其家属在603室的居住产生不利影响。       
据此,判决:一、乙男赔偿甲女房租损失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二、驳回甲女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甲女上诉事实与理由:

1.乙男放弃继承权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念及兄妹亲情而放弃。我顾及兄妹亲情与乙男一家共同居住多年。乙男及其妻子多次挑起矛盾,对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为603室的产权人,乙男对我的房屋所有权构成了侵害,我要求其搬离603室并未不当。乙男没有住房不是不予腾退的理由。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赔偿损失金额错误。我的房屋租金损失是乙男及其家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其应赔偿我实际产生的房屋租赁费768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乙男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甲女的上诉请求。

甲女搬出603室是其个人行为,603室我们都有居住权,房产证写了甲女名字是为了让她有安全感。家里的大事小事都是我干的,我一直在603室居住,不同意搬出。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关于乙男入住603室的时间,乙男称一直在603室内居住,甲女认可乙男2016年后在603室内居住。

本院认为,本案在适用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尊重生活习惯、维护公序良俗。603室原为乙男、甲女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乙男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甲女取得603室的所有权。乙男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之时,已在603室内居住,据此甲女取得603室的单独所有权。

关于甲女上诉要求乙男搬离603室,对此本院认为,甲女取得所有权之时,对乙男的居住事实明知且无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乙男客观上存在阻碍甲女对房屋权利行使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乙男居住在603室符合一般生活习惯和公序良俗,应予保护。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兄妹关系、乙男放弃对603室应继承的份额以及无其它住房的因素,判决驳回甲女要求乙男搬离603室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甲女上诉主张乙男应赔偿其经济损失76800元,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酌定乙男赔偿甲女房租损失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乙男与甲女作为兄妹,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亲情关系,遇有问题应妥善协商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对乙男及其家属在603室的居住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甲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你投入热情拥抱世界

你的热情也被世界看见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