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建判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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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基本
事实
2016年12月23日,华程公司(甲方)与万利公司(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尚锦华城】项目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框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双方约定在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根据本协议的既定原则、按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分期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2017年6月21日,华程公司取得尚锦华城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涉案建设项目涉及商品住宅且包含拆迁安置房,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按照当时招投标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2017年7月7日,万利公司向华程公司递交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华程公司尚锦华城项目第一标段;7月13日华程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万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万利公司中标商丘尚锦华程项目。2017年7月15日,华程公司与万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实际履行的合同是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
最高法
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尚锦华城项目系商业、住宅及配套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当时生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涉案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但是华程公司与万利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2016年12月23日签订《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万利公司随后进场施工,双方又于2017年履行招投标手续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华程公司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限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用于其他性质一概无效。本院认为,该《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
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发包人华程公司尚欠付承包人万利公司5457425.23元的工程款,万利公司在欠付的5457425.23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尚锦华城一期工程项目1#—3#、5#—13#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
实务
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
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