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剑银:韦伯的“理性铁笼”与法治困境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
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卡尔·马克思
一、社会理论面对的重要问题
虽然,奥古斯特·孔德那雄心勃勃但却带点异想天开的理想——“以社会学取代哲学成为科学王国之皇后”并没有成为现实,但是现代学术分工中,确实出现了哲学与社会理论的分野。随着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社会理论逐渐(在某些场合也称之为“社会哲学”或“社会学理论”)从古典哲学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以“行动-结构-功能-价值”四位一体的社会为主要关切对象的学科领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现代性问题的阐释与叙述,是社会理论得以产生的重要渊源。
“社会”这一范畴从以亲属关系和家庭组成的私人世界与国家/教会构成的公共世界的二元对立中分化出来之后,在几个世纪中,个人、政治权力以及知识都经历了 “社会化”的过程,整个西方领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宗教都在这场“社会化”的现代化运动中发生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个部分之间转型不同步而形成的各种冲突、矛盾、紧张和困境,以及人们对这些冲突、矛盾、紧张和困境的焦虑、担忧与找寻出路的渴望,而上述林林总总就构成了现代性问题的主要论域。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科学主义与科学革命、新大陆的发现以及一系列政治革命(无论是共和主义的还是自由主义的,甚至是社会主义的),都是现代社会兴起过程中的各个领域的断裂性变迁,似乎,仅仅以哲学的方式来解释这些变迁以及变迁过程中的现代性问题,已然是勉为其难,强“哲”所难。于是,需要一种有别于哲学的学问,来因应现代性问题。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如何改变世界”。
解释现代性问题、回应现代性问题,并在解释与回应的过程中获得行动力量,从而掌握甚至改变社会演进的走向,这是社会理论所面对的重要问题。以不同的方式来解释与回应现代性命题,形成了社会理论的三大经典范式:以社会(结构/关系与价值)的商品化、异化为主要特征,以人的解放(社会行动)为主要目标,则形成了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主要论点;以社会分化(功能与结构)为现代性独特特征的断言,形成了涂尔干社会理论的主要命题;韦伯的社会理论则以社会(行动、结构与价值)的理性化为主线,以理性代替死去的上帝为世界提供行动力与行动方向。
二、理性的吊诡
理性、理性化是韦伯社会理论的核心命题,也是韦伯思考现代性问题的关键词。理性命题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思想史背景。西方的理性主义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可以称为古典理性主义和现代理性主义两个阶段,而同样,从另一个角度来区分,还有神本位的理性主义和人本位的理性主义或者是“宗教-形而上”的理性主义和 “科学-技术”的理性主义。那么我们所说西方进入现代社会,进入和传统社会截然不同的社会,进入到社会理论家们加以二元划分的后一个阶段的时候,人本位的理性主义代替了神本位的理性主义,这个过程既是尼采所说的“上帝死了”的阶段,也是韦伯所说的“除魅”的阶段;按照施路赫特对韦伯理论的解读,认为理性主义(主要指人本位的理性主义,以下同)有三种涵义需要厘清:首先,理性主义是指代“一种通过计算来支配事物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广义上的“科学-技术”的理性主义;其次,是一种“形而上-伦理”的理性主义,是由于文化人的内心思索而引发的思想层面意义关联的系统化;第三,是指代一种有系统、有方法的生活态度,是意义关联及利害关系制度化的结果,即“实际”的理性主义。人本位的理性主义取代了宗教-神本位的理性主义,不仅意味着“除魅”,也是现代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蕴涵着现代人的命运。但是韦伯语境的理性化和理性主义,仍然摆脱不了现代性的困境,如同马克思对社会异化和商品化的忧思,“理性化”和“理性主义”也会由于以下三种(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模式而陷入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差异。
启蒙运动/思想是理性主义的第一种表现形式,而这种理性主义的极端就是革命,因为这种理性主义相信人对社会秩序的完美设计,认为人的理性能够带来人自身的幸福,人能够设计出一套完美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来作为人生存和生活的环境。所以这种理性主义带有古典柏拉图似的乌托邦情节,典型的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或其他各种大同世界的乌托邦想像,而法国大革命和俄国革命就是这种理性主义的实践产物。
理性主义第二种表现形式是科学主义以及接踵而来的逻辑实证主义,这种表现形式认为人的生活和思想都能按照自然科学的模式,最终按照数学的模式来安排,认为科学是惟一的使得人类社会得以完美安排的事物,这种模式最后导致的困境就是原子弹的爆炸和彻底唯物主义带来的人心灵的失落。
理性主义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就是科层制与法治国,这种表现形式代表了现代意义上的秩序观,科层制(或官僚制)是历史上技术发展最为完善的一种组织形态,其专业化与客观化的外表使得整个系统的“可计算性”达到最高程度;而法治国,则是代表了一切在完美的法律设计之下安排人们的生活,或者哈耶克语境中的建构理性主义来设计行为模式、交往方式、组织形式的人间秩序,只要法律完善,人们的生活就能完善,德国民法典就是这种意义上产生的,而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法学界的映照。
三、铁笼的隐喻
早期的韦伯对理性推崇备至,他认为经历了除魅过程,确认了“科学-技术”、“形而上-伦理”和“实际”三个面向的人本位理性主义的现代社会,是历来社会发展中最理性的一个体系,这个论断后来被帕森斯深度阐释和发扬广大,理性主义的现代社会成为人类自由的加速器。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却使得韦伯的思想有了很大的转变,他似乎开始对理性产生了强烈的悲观情绪,这种悲观情绪也使得他对理性主义与社会的理性化产生了困惑与失望,这种困惑与失望使他看到,理性主义导致的整个社会官僚化、等级化、程式化、法律化,以及上文所提到的理性主义发展的那三种(甚至更多)表现形式。这种困惑与失望后来也被另一位学者所继承,马尔库塞异于帕森斯,反其道而行之,认为现代社会是“最不理性”的社会形态,极大地威胁了人类本来就不多的自由,理性主义的发展,使得为了追求自身解放自身自由的人反而在这种追求自身解放自身自由的过程中成为了理性的奴隶。这种趋势无法改变,成为了现代人的宿命,于是就产生了韦伯社会理论的著名隐喻 “理性之铁笼”。
韦伯的“理性铁笼”隐喻是西方韦伯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如同马克思的“异化”、卢卡奇的“物化”或者哈贝马斯语境中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一样,也是社会理论尤其是现代性问题研究的著名隐喻。
理性铁笼预示着现代人的命运,从“宗教-神本位”的理性主义解脱出来的现代人,因为失去了灵魂与心灵的依托,使得整个生活状态处于没有根的“漂浮状态”,职业的分化造就了一批“没有灵魂的专家”,而完全专业化、非人格化的资本主义社会运作,使得现代人受到了“为赚钱而赚钱”的经济秩序的奴役,同时还受到了科层制普遍化的奴役,人不仅成为只顾赚钱的行尸走肉,也成为组织机器中的无生命螺丝钉。Mr. Power(权力先生)与Ms. Money(金钱小姐)互为经纬,形成了现代人的理性“铁笼”。而与法律有关的“理性铁笼”,是现代法治国,即韦伯语境中的由“形式合理性法”所支配的 “法律合理型统治”。如上文所述,现代法治的困境是人本位理性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
韦伯认为,法治国或法律合理型统治是现代社会的理性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按照帕森斯对韦伯的解读,韦伯这种对统治类型的理想型建构是建立在社会发展历史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法律合理型统治必然会取代传统型和克里斯玛型统治,成为现代社会的统治类型,而也正是这一点,韦伯关于法治的理论被帕森斯认为是现代理性主义的集大成者,韦伯自身也被认为是稳重严谨的理性主义者,但是帕森斯之后的例如米茨曼等人认为帕森斯对韦伯是一种误读,虽然帕森斯由于解读韦伯而使得美国社会学和社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在韦伯是理性主义者这一点上是误解了韦伯,韦伯不是一个理性主义者,而是一个理性的悲观主义者,正是由于这样,他才对克里斯玛、情感(pathos)和爱欲(eros)进行了详细论述,将这些非理性的事物当作现代社会的救世者。所以韦伯在极度悲观极度失望的情况之下提出了克里斯玛周期性出场的理论,这种理论确实有很强的解释力,甚至有人认为在法治型统治和克里斯玛统治之间,悲观主义的韦伯更倾向于后者。
韦伯的理性化命题困境,实际上是那一代社会理论家都面临的时代性共题。杰里瑞·亚历山大在《世纪末的社会理论》一书中对现代理性主义做了很精到的描述,那就是说韦伯那一代社会理论家和思想家(也就是经历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交织的那一代社会理论家)的一生经历了理性之梦,但是却实实在在经历了从理性的美梦到理性的梦魇的过程,如果说现代性的起源是人类意识到理性的美梦的时候,那么后现代性的起源就是看到了理性的梦魇,在一个维度上来说,后现代性就是反理性的学说。而这种学说在韦伯这一代最有作为的现代性学说的社会理论家身上内在的蕴涵了,不仅仅是韦伯,涂尔干、尼采、弗洛伊德、维特根斯坦的学说都有这种理性之梦的转变的面相。
四、韦伯与马克思的对话
关于理性主义,韦伯与马克思的社会理论表现出迥然不同的学术风格与旨趣,曾有人说,韦伯一辈子的学术都在跟马克思进行对话,在某种意义上说,确乎如此。
马克思认为虽然资本家或者资产阶级拥有国家政权和生产资料,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他们本身也创造了自身的掘墓人——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最终觉醒,使得现代社会发展的最终命运是走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前途一片光明。这种强烈的乐观主义情绪使得理性主义在他的学说中达到了一个高潮,我们说后来列宁的学说和俄国革命都是这种理性主义高潮的产物。马克思对现代社会命运的那种强烈的乐观情绪中蕴涵着忧思,带有着更为复杂的矛盾心情,这种心情就是对于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时间问题。马克思认为,或许只有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发达之后,才有可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资本主义的高度发达,社会主义也很难出现,当然,这一点与后来俄国式或者其他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与实践有差异。他高度讴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但是却认为需要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作为前提,虽然他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但似乎又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有点无可奈何,或者说他的现代性命题就是痛苦地忍受并等待资本主义的发展。
想要社会主义的美好前途就必然要容忍资本主义发展,就必须容忍现在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的剥削,原因就是没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就没有共产主义的美好前景。
而韦伯则不然,韦伯一方面赞扬理性化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也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最高程度。但是与马克思的乐观情绪不同,他的理性铁笼隐喻却带有强烈的悲观情绪。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社会的特征是官僚化体制化的法治社会(法律合理型统治),但是这种社会内在导致理性的僵化,人们会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被理性的铁笼钳制自由,虽然他极力的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性,但是他却对法治国和官僚体制普遍化的社会本身抱有了悲观倾向,即使他有克里斯玛的周期性出场来消解理性铁笼命题,但是他对克里斯玛的钟情并不能掩饰他对克里斯玛非理性的担忧,他并不能保证每一个克里斯玛人物都能有高尚道德,而克里斯玛本身蕴涵着对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潜质,但是这种变化是好事还是坏事却不敢保证,后来纳粹希特勒的出现也证实了韦伯的悲观情绪并非只是杞人忧天。
五、嵌入中国语境的韦伯
韦伯的理性铁笼隐喻与克里斯玛的周期性出场理论,作为一种社会理论,与其他社会理论一样,用来解释与因应社会发展的现代性问题,同时试图为现代人摆脱宿命提供理论方向与实践路径。但是韦伯关于克里斯玛周期性出场的理论也有一个先天性不足,那就是克里斯玛的出场是法治型统治到达了一定的程度,也就是说社会整体比较僵化的时候才会出现,或者说克里斯玛出场之前,人类已经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去应付这种理性的铁笼带来的灾难!因此,才有后世的社会理论对其的批判与修正,例如哈贝马斯,他重新解读了韦伯的理性主义命题,并对后韦伯时代的反理性主义、非理性主义、后理性主义与新理性主义作出回应,以“交往理性”这一概念来取代韦伯意义上的“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两对范畴的二元对立,重建理性主义,尝试来摆脱“理性铁笼”与“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但尽管如此,韦伯的社会理论仍然有非常强的解释力。在法学研究的领域中,也有很多例子可以作为韦伯社会理论的注脚,例如英美法的普通法与衡平机制的互动与互制,现代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与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条款,社会成员的最低保障与就业平等,诸如此类,其实都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
韦伯的理性铁笼以及理性之梦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与文化-制度转型也有很大的解释力和理论意义,因为中国正走向迈向现代化、法治与民族国家的构建(民族复兴),理性化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还没有完成的目标,但是理性化尚未完成,对于理性主义所导致的社会弊病已经被人们所意识到,人们知道“上帝死了,而理性却是一场梦”,但是却没有办法找到一个比法治、科层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更好的秩序模式,虽然知道我们所选择的这条路必然会导致理性的铁笼,我们在追求法治化以及法治社会下人的自由,但是我们也知道这种追求的结果是我们成为法律成为程序成为制度的奴役,我们想追求自由,但换来的却是不自由!这是中国当下社会的一个现实写照,也是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交织的中国语境下法律人的一个两难境地!
似乎,韦伯还未成为一个历史,他还深深嵌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