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离婚诉讼(Ⅲ)

前言:民法典生效后,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将正式适用。此举可能意在引导公民慎重对待离婚,毕竟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基石。因为爱情进入婚姻,生儿育女,然随着时间流逝,双方是否还能坚守初心,共筑爱的港湾,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如不幸走到离婚诉讼的这一天,也希望你能理性看待,对未来的生活做出更好的安排。

一、案情概要

王某(女方)与陈某(男方)2008年某县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据王某陈述,婆婆因为王某所生为女儿,对王某不待见,婆媳关系紧张。后王某带一岁八个月女儿回到娘家生活,在娘家接受幼儿园、小学教育。2017年12月双方共同购置汽车一辆。2018年陈某告知王某,其已结交女朋友,不愿再与王某共同生活。2019年2月过年期间,王某回某县陈某家,发现陈某与一黄姓女子在卧室,并在客厅发现黄姓女子人工流产的病历本及相关诊断证明。王某拍下两人照片后离开。此后王某家人找陈某劝其回归家庭无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二、问题梳理

1、诉讼中男女双方都愿意离婚,法院是否一定判决离婚?

2、本案中女方诉请婚生女儿的抚养权,能否获得支持?其主张获得支持的理由有哪些?对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如何判决?

3、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4、本案中男方是否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何举证?

三、简要解答

1、诉讼中双方均愿意离婚并不必然判决准予离婚,也即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法院并不是单纯依据双方意愿进行裁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依据的准不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列举了14种情形。本案中王某陈某的情况符合“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形,应认定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此处注意,是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才适用,如果是过错方起诉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的,法院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林林种种根本无法穷尽,因此司法解释将第14种情形设定为,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兜底性条款,由法院在审理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2、本案中王某主张抚养权可以获得支持。因为女儿跟随王某生活时间长,自幼母亲王某给予孩子更多的照顾,孩子已适应的生活、学习环境(市某区)如果进行改变(至某县)对孩子明显不利;同时外祖父母与孩子共同生活可帮助照顾;另外庭审中王某还提交了孩子亲笔写的“如果父母离婚,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的纸条,作为已满10周岁的孩子,法庭可考虑孩子的意见。因此,本案在父亲陈某也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官适用“背靠背”调解方式,说服陈某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总之实践中,对于抚养权的判决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至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以其月收入的20%-30%进行认定。给付期限一般到孩子十八周岁成年为止,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提前停止给付,虽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尚在校就读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当然,离婚后对抚养权、抚养费都可以进行变更,双方协商变更也可以,协商不成起诉也可以。

3、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本案中双方除汽车外基本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法院据余值在双方做了均等分配,由男方给付余值的一半给女方。因为王某临近开庭才委托律师,时间上比较仓促,律师已无时间对陈某的财产做一个充分的调查,庭上陈某否认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及有其他可分割共同财产,因此王某在离婚时仅仅拿到几千元的财产。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可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接待此类离婚案件当事人时,宜将此项规定告知,以便其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本案如此仓促开庭的情况下,女方对男方的财产情况一无所知,作为尽更多抚育子女义务的一方、女方、无过错方,其在财产分割中于理于法应该得到更好的倾斜。

4、本案中陈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应是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最后一根稻草。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为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注意保留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非常重要,譬如第三者或者是配偶居住处是否有两人共同生活的痕迹,特别是一些比较私密的物品,譬如衣服、洗护用品等,周围居民的证言,房东的证言,必要时蹲守取证等等,只有充分举证得到法庭的认可才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这里要注意的是,同居与通奸在定义上的区别,仅以对方通奸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是没有根据的。

四、案件结果及心得

该案件最后在法官苦口婆心劝说下调解离婚。本案中,女方1、对子女抚育负担较多义务,对另一方有补偿请求权;2、孩子的抚养权获得人、是女方、无过错方,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三者均占全,理应得到更多的照顾;3、男方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虽调解结案,法庭对男方同居的证据未做出认定,但基本事实比较清晰),以上情况均是调解时法官可酌情考虑的因素,但现实是法官直接按车子余值进行对半分配,抚养费最终调解达成的额度也比较低。法官一直在强调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双方均是劝说各自让步达到基本平衡,于我来看并不是十分可取。此种情况下,法官应是要对男方多做教育,使其认清其行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在经济上对女方做出一定的补偿,而不是一再对女方说,“他也拿不出那么多钱”。一个月多两三百对一个三十多岁四肢健全的成年男性能叫“多”吗?不管如何,迈入婚姻的人,还是应以“责任”二字为上,让家成为温暖和放松身心的地方,与家人携手慢慢度过此生。

最后以民法典第1043条作为结语: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Ps: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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