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务中非常常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发了不少文件。由于相关政策在表述上不太严谨,同时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不同,企业类型也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常见的几种情形。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股本)溢价是与投资者投入有关的,但不计入股本的出资。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公司发展良好,新股东入驻公司时。比如甲、乙两人成立A公司,两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50%。公司经营状况不错,丙也打算来分一杯羹,甲乙丙商量丙出资1000万元,增资后甲、乙各持有A公司40%的股权,丙持有A公司20%股权。A公司收到丙出资的1000万元后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除新引进股东的溢价出资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和支付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也计入资本(股本)溢价。

其他资本公积是与投资者投入无关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主要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原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方是企业的,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可以得出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中投资者原始投入的资本转增股本的,税务上不确认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投资方是个人的,股份制企业没有争议,大家都认可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股份制企业的投资方是个人的,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有争议。有人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发【1998】289号和国税函【2010】79号都认为资本溢价属于投资者原始投入的资本,不作为个人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人认为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不过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5年递延缴纳个税的优惠。这和税务政策表述不清晰有关,从各地税务局在12366的回复来看,非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几乎采取的是一刀切,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后及时与当地税务局沟通比较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政策比较明朗,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和非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受《公司法》第168条约束?

按照《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作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目前网络上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受上述法条的约束有不同的声音,究其原因是对公司法法定公积金的定义不同导致的。

《公司法》一共涉及以下几个公积金: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这几个概念的含义。

法定公积金:企业当年可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提取10%计入法定公积金,即会计上的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即会计上的任意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公积金将定义交给了财政部,所以公司法中的资本公积金即会计上的资本公积。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第168条说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任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没有比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盈余公积可以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可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但是不得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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