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于持续性行为,起诉期限应从行为...

最高法:对于持续性行为,起诉期限应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 裁判要点
1.针对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二年,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则规定为一年。当事人所诉行为发生及其知道该行为时均在《执行解释》有效时,起诉则是在《适用解释》施行后,涉及到新旧司法解释如何衔接的问题。“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兼顾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是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原则,虽然理论上对于起诉期限是程序性内容还是实体性内容尚存在不同认识,但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立场出发,本案应适用被诉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执行解释》,即起诉期限为二年。
2.当事人起诉的是一个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持续性行为,起诉期限应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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