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监理项目设置安全监理员、见证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人社部关于清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的精神,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3号)精神,今后我局不再颁发新的《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员(安全)岗位证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岗位证书(见证员)》,原已颁发的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不再延期。今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人配备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不将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是否配备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作为监督执法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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