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几倍的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员工):蔡军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宿城区稻川日本料理店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至2019年11月4日,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由以快递邮寄形式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32500元(6500元/月*5)、经济补偿金6500元(1个月),合计39000元。

案例索引:

宿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6号仲裁裁决书(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焦点: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二倍工资?

2、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裁判意见:

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5个月二倍工资及1个月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被申请人2019年6月支付申请人工资6200元、7月6000元、8月6000元、9月6500元、10月6500元、700元。其月平均工资6380元。

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银行卡明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6380元,故本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31900元(6380元*5个月)、经济补偿金6380元(6380元/月*1个月)。

律师观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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