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健身器械的研发和生产,在研发新型健身器械过程领用了一些材料,领用当期记入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并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后期研发耗用的材料形成的新型产品会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研发领用的材料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对第 40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解读明确,细化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有关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二十)项也明确,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综上,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由于你公司研发领用材料当期已经享受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时,销售当年需将产品中对应的材料金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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