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令不遵”原则的起源

▲各州都有违抗联邦法令的自然权利。——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美利坚合众国第三任总统

“抗令不遵原则”的起源
文丨 托马斯·迪洛伦佐
经典社会学作品《有组织犯罪》一书作者
>>Thomas J. DiLorenzo<<
译:熊越等 校:禅心云起

政府中央集权的拥护者轻视杰斐逊“抗令不遵”(nullification)的理念。所谓“抗令不遵”意思是指:一个州或各州的公民就各项联邦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理应具有发言权,且在这些法律被视为违宪时,理应有权在本州范围之内违抗这些法令。

这个理念在美国殖民地居民中广受拥护,但与之最密切相关者,是1798年《肯塔基及弗吉尼亚决议案》的两位作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应肯塔基州的一位朋友之请,杰斐逊起草了《肯塔基决议》,借以拒绝执行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总统令人生厌的《惩治煽动叛乱法》。亚当斯的这项法令实际上使人们对于联邦政府的批评成为非法行为。

在联邦党人获取权力、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退休后没多久,它就明显违背《第一修正案》,实际上取缔了美国的自由政治言论。引燃这一极权主义冲动的火花是《费城曙光报》编辑本杰明·富兰克林·贝奇(Benjamin Franklin Bache,美国开国元勋老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孙子)的一篇社论。贝奇,杰斐逊及其民主共和党追随者,公开批评了联邦党的经济国家统制主义,也就是保护性关税、国家银行、公司福利、高税率和巨额公债等政策。在一篇社论中,他把约翰·亚当斯蔑称为“年老、易怒、秃顶、眼瞎、瘸腿、牙齿掉光了的亚当斯。”

▲本杰明·富兰克林·贝奇(1769–1798),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孙子,因他祖父著名的实验被称为“避雷针少年”,因《费城曙光报》的激烈言论遭亚当斯当局迫害入狱,受审前死于黄热病,年仅29岁。

贝奇对亚当斯形象的描绘,据说让亚当斯夫人艾碧该(Abigail Adams)怒不可遏,她和一些亲联邦党报纸开始呼吁惩罚贝奇。结果便是《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的法令》。《惩治煽动叛乱法》于1798年7月14日生效,规定“针对政府及其官员发表虚假、诽谤和恶意的文字”即为犯罪行为。当然,联邦政府会自行决定什么是不当言论和违法言论,像极了后世所有极权主义社会的情况。这项法令规定的到期日就是亚当斯卸任那一天,这样它就只能用来对付杰斐逊一方的成员和支持者了。

亚当斯一家以君主般威仪凛然的浮夸排场而闻名。许多杰斐逊主义者对此深恶痛绝且直言不讳。1798年11月,一位名为大卫·布朗(David Brown)的人在马塞诸塞州的戴德姆立起了一根“自由之竿”(通常树立于广场,公民们可在竿子下发表政见——译者注),上面写着“不要《印花税法》,不要《惩治煽动叛乱法》,不要《客籍法》,不要土地税,打倒美国暴君;总统安息和退休;副总统[杰斐逊]万岁。”为此,他遭到罚款,并被判处18个月监禁。

▲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美利坚合众国第2任总统)及其夫人

依据《惩治煽动叛乱法案》,许多支持杰斐逊的报纸撰稿人都因为批评联邦政府而遭到逮捕。此外,联邦党暴民也经常攻击那些同情民主共和党或批评亚当斯的报社和报纸编辑。就在里昂批评联邦党人正“与他们九成选民的利益和意见背道而驰”之后,来自康涅狄格州的联邦党国会议员罗杰·格里斯沃德(Roger Griswold)竟然在众议院内用一根山核桃木硬质手杖,将来自佛蒙特州的同僚马修·莱昂(Mathew Lyon)打翻在地。

▲新暴君亚当斯及1798年《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的法令》(以侵害公民权利而臭名昭著的四部法令合称,即针对在美外国侨民的《归化法》、《客籍法》和《敌对外侨法》,以及针对反对者的《惩治煽动叛乱法案》)

莱昂撰文刊登于报纸,称亚当斯“对可笑的虚荣、愚蠢的谄媚和自私的贪婪有着无限的渴望”。亚当斯政府马上召集了大陪审团并起诉了莱昂。这位独立战争老兵被迫戴着镣铐在自己的家乡游街示众,接着被投进了监狱。然而他在狱中竞选连任并轻松获胜。

▲描绘国会联邦党议员罗杰·格里斯沃德在国会对马修·莱昂大打出手的漫画。

正是这种专横行为促使杰斐逊起草了1798年的《肯塔基决议》。以下是他著名“决议”的第一节:

“决议如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各州,绝不是依据这个无限服从'总政府’的原则而联合起来的;各州是依据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名义下的契约,出于特别目的而组成'总政府’,在将某些特定权力授予'总政府’的同时,将余下大量权力保留给了各州的自治政府。无论何时,当'总政府’行使未经授予的权力时,其行为都是不具权威性的、是无效的,而且是没有强制力的(…)根据这一契约所创设的政府,其本身对授予它的权力范围并不是唯一或最终的裁判者;否则这将使其权力边界取决于自身的恣意而非宪法;但就和缺少共同裁判者的其他契约的情况一样,契约各方无论是对于违令不遵,还是对于矫正的模式和分寸,都有着自行做出判断的同等权利。”

麦迪逊的《弗吉尼亚决议》几乎与之如出一辙。当杰斐逊当选总统后,《惩治煽动叛乱法案》被废除了。新总统立即中止了所有进行中的联邦起诉,并赦免了所有被《惩治煽动叛乱法案》定罪的人,包括国会议员莱昂。

在杰斐逊总统任期内,新英格兰地区联邦党人运用《肯塔基决议》,违抗杰斐逊总统在英国海军开始劫持美国货船并绑架美国船员用于对法作战之后实施的的贸易禁令。詹姆斯·基帕特里克(James J. Kilpatrick)在他的《主权各州》一书中描述道,1809年2月5日,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宣布禁运“对本州公民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谴责此法案“不公、暴虐和违宪”。新英格兰地区各州和特拉华州都拒绝执行《禁运法案》。

1812年战争爆发时,新英格兰的联邦党人由于没有参战而实质上脱离了联邦。他们反战立场的政治工具,便是“抗令不遵”原则。基帕特里克描述了康涅狄格州议会的声明:

“不要忘记,康涅狄格州(美国的“州”实为“邦国”——译者注)是一个自由享有主权和独立的的邦国;而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而非大一统共和国。本州州长肩负着一项崇高而庄严的义务,也就是'维护本州作为一个享有主权、自由和独立的邦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如同他'要维护美国宪法’一样,且维护后者的义务施加了一个维护前者的附加义务。如果任由支柱受损或毁坏,那么整座建筑物也就撑不下去、荡然无存了。”

这一声明呼应了杰斐逊把宪法当作各州之间契约的州权论解释。随后,本着类似理由,南卡罗莱纳州人拒不执行1828年《关税法》,俄亥俄州人让美国银行在该州设立分行的企图破灭,还有威斯康星州和其他几个州政府一起抵制了1850年《逃奴法》。绝不像一些不诚实或不称职的历史学家所错误断言的那样,“抗令不遵”原则是奴隶主为“正当化”奴隶制而炮制出来的阴谋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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