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院落空地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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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上的空地、院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上的空地、院落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相同都是需要经过评估的,依据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即宅基地范围内的空地、院落
宅基地面积略大,部分宅基地上未建房(房屋面积小于宅基地的面积),就会形成空地、院落。未建房的该部分空地仍然属于宅基地的范畴,是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院落和空地虽然不属于耕地,但是它们可以归为“其他土地”。宅基地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土地,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各省会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制订相应的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所以,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应当给予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京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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