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一定要依靠政府吗?基于哈特的观点

【经岚观察】18017

环境保护一定要依靠政府吗?基于哈特的观点

文/李志青

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Oliver Hart教授日前应邀为复旦师生做了一场学术报告,题目为“公司应该实现股东福利、而不是市场价值的最大化”(Companies should maximize shareholder welfare not market value),介绍的正是哈特教授和另一位合作者在《法律金融和会计》杂志上所发表的同名文章,之所以想要聊聊哈特教授在这篇文章中阐述的观点,是因为在中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当下,如何解决公司层面的环境污染排放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就在不久之前,为了治理大气污染排放,京津冀地区的环保部门直接关停了十多万家企业(即所谓的“散乱污治理”),其他地区的环保部门也或多或少地直接关停了此类企业。那么,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是否一定需要借助政府的“有形之手”来规制企业呢?抑或还有其他选择的可能?特哈教授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行为的分析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为我们提供了具有一定新意和有价值的解释。

哈特教授的观点其实并不复杂,他的问题是一个私人的公司在其经营中是否可以实现股东福利(也就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围绕这个问题,哈特教授用极为简单的成本-收益模型来进行验证,其结论有两条,首先,在股东作为公司内部盈利者和公司外部受损者双重身份的条件下,股东的选择结果将偏好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其次,在股东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经理人的经营决策时(即投票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经营实则可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尽管哈特教授在其论证中对诸多要素做了高度简化的处理,但这并不妨碍其理论的某种有效性。

其一,具体到企业内部的环境治理上,哈特的理论能否站得住脚?基于企业排污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及资源扭曲配置,主流经济学认为要解决这个市场失灵问题,非政府干预不可,譬如征收庇古税等,但在哈特教授看来,政府的干预并非不可或缺(这一点与科斯有着不谋而合之处),如果企业自己就能做到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那么旨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干预显然就有点“多此一举”,问题是,企业做得到吗?哈特教授的研究证明企业完全做得到,他认为,现在的(美国)企业与过去不同,治理结果上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机构投资占比的大幅提高,使得(美国)企业实际上已经变为社会公众型企业,这样的变化为政府退出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直接干预创造了条件。

其二,再具体到中国的情境上,哈特的理论能否成立?表面上看,显然不成立,为何呢?一则哈特所提到的公司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治理结构在中国并不普遍,以“散乱污”企业为例,在这些中小规模的企业中,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大都是重叠的,这意味着,哈特理论的前提假设就无法成立,既然无法通过治理结构的传导机制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那企业的环境污染排放就不能通过“自律”,只好借助政府等外部力量了。

如此一来,哈特的理论是否就变成“谬论”了?实在不然,哈特的研究其实恰恰为当下中国在治理企业污染排放问题上提供了非常好的一个方向,既然哈特证明可以在一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条件下通过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来改善社会福利,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在两个方向进行努力。

一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条件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政府是否可以代行“股东”的职责,通过政策来改变企业经理人(或兼股东)的偏好,让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需要,在这里,这样的政策尝试显然是与直接关停企业有很大的区别,也有很大的空间,譬如以税收的形式(不一定是环境税),或者信用机制的形式(如绿色信贷),这里面的理论逻辑是,既然企业自身(即市场)无法有效规制自己,那么政府出面,只不过是用基于市场的方法来解决企业排污问题,即便是付出一些交易成本,那也是值得。

二则,如果我们不希望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如造成政府失灵),那么,值得努力的一个间接路径就是改变企业的治理结构,让企业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形成更好的一种关系,当然,在此,并不是说强制性地将企业股东与经理人割裂开来,而是在具备这样类似条件的企业中,通过国家控股或者机构控股的便利来影响企业日常的经营决策,使其更好地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事实上,这样的故事已经在中国落地,最典型的就是“绿色金融”,尽管自上而下地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似乎与哈特教授的理论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要知道,企业在贷款、上市等融资过程中,逐步提高其绿色化程度,其本质就是国家作为银行、企业的股东,在通过市场渠道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令其更好地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发展目标。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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