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借同事房子请客,骑车回家途中身亡,家属索赔40万!法院判了
汪先生是邵阳绥宁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平时跟同事关系很好,经常邀人一起吃饭。
2020年12月,汪先生想着请公司几位同事吃饭聚餐,他找到同事彭先生,想借他家的地方请吃饭。彭先生家住公司对面,此前汪先生过生日也借用彭先生家请吃饭。彭先生爽快同意了,还发短信通知几位同事过来吃饭。
请客当天早上,汪先生把腊肉、鹅、血粑还有酒水饮料送到彭先生家,然后去公司打卡上班。中午又买了一些菜送了过去,请彭先生家人帮忙做饭。
当天傍晚,虽然汪先生应该晚上8点下班,但他还是和几位同事与彭先生家人一块吃了饭,汪先生热情邀请同事喝酒,只有同事老杨跟他小酌了两杯,还有同事叮嘱汪先生,让他们少喝点。
饭后,有的同事先走了,有的跟汪先生一起打了一会牌。临近9点,汪先生跟人告辞回家。走之前还用手机程序打卡下班,离开时,彭先生还叮嘱开车慢一些,到家后打电话报平安,遗憾的是,彭先生再也接不到这个报平安的电话了。
当晚9点多
迟迟没接到报平安电话的彭先生
给汪先生发短信、打电话,都没有收到回音
他预感不好
叫了另外一位同事一起去看看汪先生回家没
就在他们去汪先生家的路上
他们遇上了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
这才得知汪先生骑摩托车摔下路边排水沟
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
汪先生无证驾驶
且摩托车没有登记、没有买保险
汪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中汪先生全责
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物业公司支付了丧葬费、抚恤金
以及人道主义救助5万元
法院认定聚餐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汪先生家人
聚餐的人明知道汪先生当天处于上班时间,没有在汪先生上班期间饮酒进行劝阻,喝酒后也没有通知家人,并且,当天有公司副经理参加了聚餐,因此,聚餐的众人以及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他们把这些同事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40万元。
汪先生的同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汪先生热情好客,与同事关系较融洽,出事当天主动拿酒菜到彭先生家请同事吃饭,汪先生是聚餐的提议与组织者;酒席间,汪先生主动给自己和老杨倒酒,没有人劝酒,其他人都没有喝酒。当天聚餐时间不长,喝酒不多,汪先生饭后还休息了两小时。一起的同事还提醒过汪先生少喝酒。尽到了同席者的提醒义务,聚餐不属于职务行为。
同事彭先生为汪先生请客提供场地和方便,饭后一起喝茶、打字牌休息,在汪先生离开时叮嘱到家后报平安,尽到了一般朋友的照顾和谨慎义务;在联系不上后找人开车去汪先生家确认,尽到了同事的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
汪先生是聚餐的组织者,各被告与汪先生聚餐并无过错,没有对汪先生实施过侵权行为。交警部门认定死因系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头部碰撞硬物致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破碎急性死亡,没有认定酒后驾车是交通事故的原因。汪先生的死亡与各被告之间的聚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汪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据此,法院驳回了汪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