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倒置与好事反推:两种在事实认定上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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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倒置与好事反推

两种在事实认定上的逻辑错误


编辑: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

本公号上次介绍了“在法律适用中的N种逻辑错误”,今天介绍“在事实认定上的两种逻辑错误”,即“因果倒置”与“好事反推”,并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展开说明。彭宇案的裁判说理遭人病诟,其原因就在于犯了“因果倒置”与“好事反推”的逻辑错误。


一、因果倒置——以结果推导原因

(一)南京彭宇案
因果倒置的逻辑模型:根据事后行为事实的存在,推断事前行为事实的存在。
1. 根据——彭宇事后对老人进行救助的行为事实(例如:将老人扶至旁边;在老人的亲属到来后,彭宇与老人亲属等人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等)——推断这个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
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称:“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 根据——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人两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人返还的事实——推断这个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
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3. 根据——彭宇在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推断彭宇实施的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其他案件
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
案件事实:甲与乙是夫妻。甲有赌博行为,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在甲与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向丙举债3万,丙是甲的债权人。后甲与乙协议离婚,两人将共同财产即房屋分配乙。后丙起诉甲返还所欠债务,法院判决甲返还债务。该案经法院执行,甲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止执行。丙另行起诉甲的原配偶乙,要求乙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乙抗辩称在甲举债时其与甲早已分居,且甲有赌博行为,该债务为甲的个人债务。
一审认为:关于甲所负债务是否为甲与乙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事后甲与己离婚时甲向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判断甲所负债务为甲与乙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认为:不能以事后甲与乙在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情况,判断此前甲所负债务是否为甲与乙的夫妻共同债务。甲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与此后甲与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之间,并无关联关系。
2. 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
案例索引:对再审申请人王少星与被申请人姚洁及一审被告杜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高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三)逻辑错误
基本逻辑:虽然从原因可以推出结果,但是从结果则无法反向推导出原因。
错误所在:某一结果的出现,可能有很多原因都可以分别导致该结果的产生。因而,不能以某一结果的存在而推导出某一原因的存在。换言之,那种“因果倒置——以结果推导原因”的事实认定方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二、 好事反推——将好事推向不利

(一)裁判案例
1. 在南京彭宇案中,错误的推理:如果他不是你撞倒的,你为什么要扶他到医院去?
2. 在夫妻还款案中,错误的推理:如果这个债务与你无关,你为什么要去还对方一笔钱?
(二)推理模式
这种在认定事实上的逻辑推理,是基于对人的行为动机的如下判断:一个人,他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去做好事或者帮助对方;如果这个人他选择做好事或者帮助对方,一定是因为他此前做了有损于对方的事情,或者从对方那里得到了某种利益,此后他做好事或者帮助对方是为补救自己的错误行或者对回报对方。
(三)逻辑错误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不能排除一个人做好事或者帮助对方,是为了补救他先前所犯错误或者回报对方的可能,但是这仅仅是多种可能性中的一种。不能根据他做好事或者帮助对方这一结果,推导出他先前就一定损害了对方的利益或者接受了对方的利益。由此可见,那种“好事反推——将好事推向不利”的事实认定方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三、因果倒置与好事反推的关系

“因果倒置”与“好事反推”,或者“以结果推导原因”与“将好事推向不利”,这两种在事实认定上的逻辑错误之间,有一定内在关系。
第一,“以结果推导原因”是这种逻辑错误的基本形式,“将好事推向不利”是“以结果推导原因”这种逻辑错误的特殊形式;
第二,把“将好事推向不利”放在“以结果推导原因”的场境中,其中,“好事”就是进行反推的“结果”,“不利”就是反推出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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