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结构防火等级中的A60、A30、A15...没搞明白的来读

一、划分的方法:

公约和规范规定: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的限界舱壁,对其构造和隔热所用不燃材料的要求,以及梯道环围和走廊的保护可按照ⅠC法、ⅡC法、ⅢC法之一处理。首先需要我们明确的是,法规要求的是“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梯道环围和走廊”这些区域。因此,在现场检查的时候,我们检查人员不应该将防火结构保护要求扩大到船上的其他区域。
ⅠC法-----应安装和布置认可型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在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保护和手动报警按纽,在起居处所内,以不燃的B级或C级分隔作内部的分隔舱壁,一般不设有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公约要求: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必须采用ⅠC法。)

ⅡC法-----在可能发生火源的所有处所,应装设和布置认可型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他服务处所,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处、卫生处所等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认可型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保护和手动报警按纽,一般对内部分隔的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
ⅢC法------在可能发生火源的所有处所,应装设和布置认可型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能探知火灾的发生,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处、卫生处所除外。一般对内部分隔的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一起居处所或用A级或B级分隔的各个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主管机关可考虑增加公共处所的面积(如75平方米)。
二、划定的等级:
1、钢或等效材料,钢板厚度为4.5±0.5mm,也就是最薄得保证4个mm;
2、有适当的防挠加强,其中骨材间距应为600mm左右;
3、认可的不燃材料制造;
4、其构造在经过1小时的标准耐火实验结束时,能防止烟和火焰的通过。为澄清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在此比较一下“A—0级耐火分隔”和“钢质结构”:
区别1:尺寸、骨材间距的不同,A—0级钢板厚度至少4mm,骨材间距为600mm左右,而钢质结构的要求则较为随意;
区别2:A—0级耐火分隔要能防止烟和火焰的通过,特别是烟不能通过,这就有了高温下的密性要求,而钢质结构则无此要求,这就意味着钢质结构可以在其骨材上、钢板上穿孔、开口。

根据 1974 年孤傲及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1981 年和1983 年修正案要求,规定了船舶结构的防火等级和形式,把不同船舶类型、不同船舶部位划分为 A、B、C 三级耐火程度,A 级划分四等,B级划分二等,C 级不分等。在钢制海船入级与规范建造规范中,对耐火分隔级分别给出了定义。

1)A 级分隔

其结构应在一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能防止烟和火焰通过。并且应用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 139 度,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温度不超过 180 度。

A—60级                 60分钟

A—30级                 30分钟

A—15级                 15分钟

A—0级                   0分钟

2)B 级分隔

其结构应在最初半小时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并且应具有这样的隔热等级,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度不超过 139 度,切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温

度较原温度不超过 225 度。

B—15                  15 分钟

B—0                    0 分钟

3)C 级分隔

采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即材料通过规定的试验程序,加热至约 750 度时,既不燃烧,也不发出足量的造成自然的易燃气体材料。并且不需要满足防止烟火通过及限止温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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