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打架事件的员工需要区分过错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结果?!(附案例)

  员工间发生打架事件了,用人单位把参与打架事件的全部员工都解雇了,但有个员工却说自己是被打的,现在又被解雇,好冤枉!?元芳,你怎么看?!,看东莞的真实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民申8621号)

东莞公司申请再审称:叶某与陈某某打架是由叶某先辱骂并激怒陈某某引起,叶某存在主动攻击陈某某的情况,且该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叶某存在严重过错,严重扰乱东莞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叶某某在《奖惩呈报表》中已对其在工作时间打架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未对辞退处理表示异议,故东莞公司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东莞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叶某提交意见称:与陈某某打架是由陈某某挑衅所致,叶某在打架过程中一直处在被动挨打状态,是出于本能的防守,并非东莞公司主张的相互殴打。叶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员工守则的程度,东莞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叶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东莞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东莞公司的再审申请以及叶某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东莞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东莞公司主张叶某主动攻击陈某某,存在严重过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东莞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叶某在与陈某某的打架过程中并非主动滋事一方,而是处于被动反抗的状态,二审认定其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并无不当。据此,东莞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叶某依据不足,二审判令东莞公司向叶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东莞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公司的再审申请。

百度百科中,对“打架”的概念

打架,动词,互相争执殴打(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亦称为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时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解除“打架”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依据上述第(六)项的规定来解除的案例很少,主要是依据上述的第(二)项规定,第(二)项规定,最主要的是“严重”二字,且制度中有规定,而“打架”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且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背的行为,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打架”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合理性上不会存在争议。

有争议的地方,往往是属不属于“打架”,抗辩理由往往是没有发生打架或是说纯粹被打。事实如何?这都是需要用人单位通过证据来反映了。清晰的视频是最直接的证据,为何会发生打架,当事人自己写的“事情经过”也是很好认定的证据;如果没有监控或没拍下视频的,建议及时报警处理,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也可以收集到比较好认定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罚款、拘留),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赔偿医疗费之类的协议书,等等。证人证言也是一种证据,但若单单只有人证,比较难认定,因为证人是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要么是公司的员工,要么是参与打架的其他当事人)。

争吵过程中,轻微的推一下或是撞一下对方身体 是否属于“打架”范围,比较模糊,与百度百科中的“打架”的概念“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也可能会有争议,具体还得看发生的事情经过及产生的后果及影响,当然,有些不太像“打架”行为,可以考虑往“顶撞”“吵架”“争吵”“侮辱”“威胁”等方向靠。能否合法解雇,具体还是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以及事件发生的后果及影响。

站在员工角度,若自己真的是被打,心理期望是自己的单位为自己作主(获得安慰一下也好),而不是惩罚(解雇);当然,发生打架,肯定也会有个事由或动机,若是被打之人自己的恶意挑衅行为引起的被打,那有可能是“活该”。

所以,在打架事件中,若能够区分无过错的被害人的,应当与加害人区别对待,对受害人不能随意解雇,反而要宣扬:面对不法侵害,提倡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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