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2月起执行物业管理新规,明确业主大会成立程序,允许电子投票表决
9月28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海口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出台,业主大会除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表决外,还可通过电子投票表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配备专职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为业主大会成立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支撑。
此外,《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的,须通过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投票系统。
《规定》还明确市级、区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尤其是重点突出和细化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和职能,把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相结合,同时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配备专职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规定》明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培训机制;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等职责。
根据《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支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主大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并办理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应当做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业主未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对方。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保洁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