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森林建设用地指标政策放宽
10月21日下午,森林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关于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今年6月25日,森林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哪些规定?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增加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同时,为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发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三是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完善占用林地建设工程的审批规定
针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其审批规定作了完善,增加了两条规定:
一是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涉及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
二是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林业经营者在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林地,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公益林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副产品生产,发展森林旅游、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
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公益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同时在符合保护要求、不影响生态的前提下,也应允许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并加强监管。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明确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部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对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者追责等方面也作了修改。
最为看重的要素,区域竞争、产品竞争、投资竞争业内也很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