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林木现场立木蓄积量的测算方法
在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或其他毁林案件中,均需要测算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具体测算按照以下三种情形进行:1、对于伐倒木尚未造材的,实测伐倒木每木树高、胸径,按照实验形数法计算蓄积量,具体公式V=g1.3×(h+3)×f9(式中 V为立木蓄积;h为树高;g1.3为胸高断面积;f9为该树种实验形数)2、对于伐倒木已经全部按照规格材进行造材的,实测规格材每木材长、小头直径,然后查原木材积表求算出原木材积,按照原木材积数量除以该树种出材率参数,即可计算出伐倒木立木蓄积。3、对于伐倒木已经全部按照非规格材进行造材且互相堆叠存放的,实测每木材长小头直径计算需要搬动大量木材,工作量较大,可以采用实测现场伐根直径进行测算(详见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一般采用测量伐根直径的方法,测算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方法如下:1、实测每木伐根直径,用加权平均数法计算出平均伐根直径。2、根据平均伐根直径,在采伐迹地周围相同起源和立地条件的林分中寻找5株左右的对照标准木。(1)根据平均胸径查《一元材积表》,确定单株立木蓄积×株数=伐倒木总蓄积量。(2)用测高仪测量标准木树高,计算出平均树高,采用《二元材积表》法或者实验形数法计算单株立木蓄积×株数=伐倒木总蓄积量。此方法同《一元材积表》法相比更为精准。对于采伐株数较多的,可以分径阶选取标准木并实测计算。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采伐木蓄积量。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地法、角规测量法等计算蓄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