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莞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现场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场教学是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党性锻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场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员学习体验、实践锻炼的场所。
第二条 现场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现场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基地管理,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基地建立的基本原则。
1.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具有典型性和时代性。紧密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总结提炼经济、文化、社会、法制、党建等实践经验,突出主题,有利于学员对深层次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2.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具有指导性和启示性。现场教学是教学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和方式,与课堂讲授内容紧密联系,突出实践性和实效性。
3.与干部所需知识、能力要求相结合,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着眼提高学员知识层次、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建立覆盖各个层次干部的教学基地,切实帮助学员解决思想、工作中面临的疑惑和问题。
第四条 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地共建单位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意愿。
2.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或能满足完成现场教学任务的要求。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教学经费开支。
第五条 基地建立的程序。
1.由各教研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现场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者,可在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
2.教务科负责对拟建基地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前往拟建基地现场考察论证。
3.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方案报校委会审定通过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基地建设。
4.党校对现场教学基地实行统一挂牌,标牌统一制作。
第六条 党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党校在人才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基地共建单位提供服务。
2.党校应主动与基地共建单位加强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教学计划,推荐安排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员现场教学任务的落实。
3.基地共建单位应根据党校制定的现场教学计划,为学员开展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的需要。
第三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定点。按照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现场教学基地。新基地开发建立程序:由教研部提出初步意见,教务科统筹协调,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校委讨论通过,并报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定人。每个现场教学基地落实1名专门联系人和现场教学老师。联系人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现场教学老师由市委党校老师担任,由教研部提出意见,报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
第九条 定教案。教案包括教学目的、教学步骤、主讲教师、点评内容、地点、联系人等;现场介绍要真实、准确、生动,突出形象性和针对性。教学点评要观点正确、内容精炼、紧贴实际、论述透彻。
第十条 现场教学基地的教学流程。
1.发放情况简介资料让学员了解基地基本情况。
2.组织学员预先准备问题。
3.组织学员赴教学基地开展教学活动。
4.讲解人员现场讲解。
5.学员参观。
6.互动交流讨论。
7.教师点评。
第四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教学基地的建立在党校校委会的领导下,由各教研部提出初步方案,教务科统筹协调,由各教研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党校教学总体规划,基地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 各教研部要保存相应现场教学基地工作的文件与资料,教务科对此进行汇总,建立现场教学基地资料库。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现场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研究新的基地成立和原有基地的保留与撤销。
第五章 经费与人员保障
第十五条 负责现场教学基地点评老师的工作,纳入党校工作量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对成熟的现场教学基地予以一定的经济补贴。
第十七条 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由各教研部负责,教务科起协调、监督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党校对现场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连续两年未能承担现场教学任务的单位,将视情况解除共建协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