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眼”数据 直接应用执法监管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等,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制度依据。由此,我省通过积极探索创新和强化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从“跟跑者”变为“领跑者”。
该办法围绕“一个中心、三个融合、五个明确”制定。“一个中心”即以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中心。“三个融合”即与计量法有关规定融合,与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融合,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融合。“五个明确”即明确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与重点排污单位职责,明确了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范围,明确了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
办法规定,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办法对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的各种情形作出规定。如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等情形的即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我省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工作。实践中,由于自动监测设备的属性不明确,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直接应用执法监管。此次办法出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将助力生态环境智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