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谈“自生自发秩序”

按:本文摘录自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 译),第一卷第二章“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第52-58页。

来源:保守主义评论

……………………

秩序之概念

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将转而关注秩序这个核心概念,尤其要探究两种秩序之间的区别——我们将暂时把这两种秩序称之为“人造的”(made)秩序与“增长的”(grown)秩序。就讨论任何一种复杂现象来说,秩序都是不可或缺的概念,或者说,在复杂现象的讨论中,秩序概念肯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律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在分析较为简单的现象中所发挥的那种作用。在我看来,“秩序”乃是我们用以描述复杂现象的最为妥适的术语,尽管“系统”、“结构”或“模式”等术语偶尔也可以用来替代“秩序”一词。当然,“秩序”这一术语在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已沿用了很长时间,但是晚近却遭到了论者们的普遍拒用;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下述两个原因:一是该术语的含义相当含混,二是该术语常常与各种威权主义的观点存有关系。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撇开这个术语,我们就无法进行讨论;当然,我们在采用这个术语时还须采取一些措施以使该术语免遭误解:一是严格界定我们使用这个术语时它所意指的一般含义,二是明确界分这种秩序得以从中产生的两种不同方式。

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some spatial or temporal part)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显而易见,就此意义而言,每个社会都必定拥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也往往是在未经刻意创造的情况下存在的。正如一位杰出的社会人类学家所指出的,“显然,在社会生活中存有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久性。如果社会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序性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或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求。

我们是社会的成员,而且我们大多数需求的满足也都是依赖于同他人的多种形式的合作而得以实现的。据此,如果我们想有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那么显而易见,我们就必须依赖于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所做的预期与他们实际上的所作所为之间的一致性,因为我们的计划正是以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所做的那种预期为基础的。在那些决定不同个人行动的意图与预期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吻合,正是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显现自己的一种形式;而我们所直接关注的问题,正是这样一种秩序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就这个问题而言,人们因受拟人化思维习惯的影响而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做出这样一个相当草率的回答,即这种秩序肯定是某个具有思考能力的心智设计出来的。再者,由于秩序已经在相当普遍的程度上被解释成了这样一种由某人做出的刻意的安排,所以秩序这个概念在大多数主张自由的人士那里蒙遭了冷落,然而却在相当的程度上为一些威权主义者所青睐。根据这一解释,在社会中,秩序必须以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为基础,或者以整个社会的等级结构(a hierarchical structure)为基础;因此,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或等级结构中,优位者的意志,从而最终是某个最高权力机构的意志,决定着每个个人所必须做的事情。

然而,秩序概念所具有的这种威权主义的涵义,却完全源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只有系统外的或“源于外部的”(exogenously)力量才能够创造秩序。因此,这一涵义并不能适用于从内部确立起来的或“源于内部的”(endogenously)一种均衡,正如一般市场理论所努力解释的那种均衡。这样一种类型的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从许多方面来看都具有着不同于一种人造的秩序所具有的属性。

秩序的两种渊源

对各种自生自发秩序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经济理论的特有使命,尽管生物学从其诞生起也一直在关注我们称之为有机体的那种特殊类型的自生自发秩序。只是到了晚近一个时期,自然科学才发展出了一种以控制论为名的专门学科,这门学科也关注那种所谓的自组织系统或自我生成系统的秩序。

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这一区别对于理解社会进程以及对于制定各种社会政策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有好几个术语都可以被用来分别指称这两种秩序。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但是这种人造的秩序也可以被称之为一种建构(a construction)或一种人为的秩序,而特别是在我们必须去探讨一种受指导的社会秩序的时候,它甚至还可以被称之为一个组织。另一方面,我们把“增长的秩序”称之为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但是这种秩序最为合适的英语称谓则是自生自发秩序。古希腊人较为幸运,因为他们有独特且不同的单个术语来分别指称这两种秩序,即用 taxis(外部秩序)来指称人造的秩序,例如一种战争秩序,而用kosmos(内部秩序)来指称增长的秩序,其原意是指“一个城邦或一个共同体中的正当秩序”。当然,我们间或也会用这些专门的希腊术语来指称这两种秩序。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理论始于—并且拥有一种对象,只是因为—这样一种发现,即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种种有序的结构,但它们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在某些领域,这一发现现在已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尽管人们曾一度认为,甚至语言和道德也是由过去的某个天才“发明出来的”,但是现在所有的人已认识到它们是进化过程的产物而该过程的结果则不是任何人曾预见的或设计的。然而在其他领域,仍有许多人以怀疑的眼光看待这样一种主张,即众多人之间的互动模式能够显示出一种并非任何人刻意创造的秩序;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一些批评者仍在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说法进行不可思议的嘲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亚当·斯密乃是依照他那个时代的语言风格,用“看不见的手”这个说法去描述人们是如何被引导去“实现那些并非出于其意图的目的的。如果义愤填膺的改革者仍然抱怨经济事态的混乱,以为它毫无秩序可言,那么这在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未能认识到一种并非刻意创造的秩序,而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认为一种秩序所旨在实现的乃是某种具体目的,然而正如我们将在下文中所见的那样,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所旨在实现的并不是特定的目的。

我们拟在下文(见本书第二卷第十章)讨论预期与计划之间的那种吻合是如何达致的;这种吻合正是市场秩序所具有的特征,也是我们从该秩序中获得的利益的性质所具有的特征。然而,我们眼下所关注的只是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要揭示出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并非由人创造的秩序;二是要阐明这个事实之所以较难为人们所接受的原因。我认为,其间的主要原因是,诸如市场这样的秩序并不会主动进入我们的意识之中,而必须凭靠我们的智力对之进行探索。我们不可能用肉眼看到,也不可能经由直觉而认知到这种由颇具意义的行动构成的秩序,而只能够经由对不同要素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的探索而从心智上对它加以重构。自生自发秩序的这个特征可以被概括为:它是一种抽象的而非具体的秩序。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

人们习惯于把秩序与人造的秩序或外部秩序等而视之,然而这种思考方式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即他们趋向于把某些为刻意安排所通常具有的并在某种意义上所必然具有的特征强加给所有的秩序。这种人造的秩序是相对简单的,换言之,这种秩序只具有该秩序的创造者能够审视且把握的那种较低的复杂程度;它们在前述的意义上(亦即在它们的存在可以依凭观察而为人们直觉认知的意义上)往往是具体的;最后,由于这种人造的秩序是刻意创造出来的,所以它们始终是(或一度是)服务于该秩序的创造者的目的的。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上述特征都未必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或内部秩序所拥有。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并不止于人之心智所能把握的程度。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无须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再者,由于自生自发秩序不是创造出来的,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说它具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尽管我们对这种秩序之存在的意识,对于我们成功地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来说也许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自生自发的秩序未必都是复杂的,但是与刻意的人为的安排不同,它们却有可能达致任何一种复杂程度。我们的一个主要论点认为,那种含括了远远多于人脑所能探明或操纵的特定事实的极为复杂的秩序,只有通过那些能够导使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型构的力量的推进,才可能实现。

自生自发秩序也未必是我们所称之为的抽象的秩序,然而它们却常常是由那些只能根据抽象特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且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秩序是不可能为人们经由直觉而认知到的;再者,除非人们所依据的是一种对它们的特征进行解释的理论,否则人们也不可能认识它们。这种秩序的抽象特性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乃立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这种秩序所包含的所有特定要素乃至这些要素的数量发生了变化,它们仍会存续下去。维续这样一种抽象秩序所须做的,就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但数量是可变的)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然而,更为重要的还是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这一概念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关系。由于这样一种秩序并不是由一个外在的能动者所创造的,所以这种秩序本身也就不可能具有目的,尽管它的存在对于那些在该秩序内部活动的个人是极具助益的。但是在另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秩序是以它的要素所采取的有目的的行动为基础的,如果“目的”在这里仅指这些要素的行动趋向于确保该秩序的维续或恢复的话。把此一意义上的“有目的的术语当作生物学家所称之为的一种“目的论的速记”(teleological shorthand)来使用,是无可非议的,只要我们不是用它来意指对要素的目的的意识,而仅指要素业已获得的那种有助益于维续该秩序的行为常规性——这是因为那些按照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与那些并不以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相比,可能会在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中拥有更优越的存续机会。然而,总的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避免使用目的”这个术语,而代之以“功能”这一术语。

(0)

相关推荐

  • 哈耶克:自发秩序与乡间小路

    通向哈耶克之路 秩序与自由 自由与秩序 自由与秩序 椰子哈耶克 <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 秩序与小男孩 路过哈里哈乡间 立春论[自发秩序] <工序与秩序> 哈耶克是波普尔好朋友也 ...

  • 数据治理“四问”——江小涓教授在数据治理研讨会上的引导发言

    10月25日下午,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联合主办,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伏羲智库.北京信百会信息经济研究院共同承办的数据治理研讨会在伏 ...

  • 什么是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和经济意识形态,主张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经济的自由.该术语起源于 19 世纪初期,经常与现代社会自由主义的哲学形成鲜明对比. 古典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它通 ...

  • 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对初等教育的几点启示

    赖文静 摘 要: 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本意是指市场控制是不必要的,因为市场本身能够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每个人都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发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他的自发秩序理论与 ...

  • “自发秩序”的微观基础

    众所周知,哈耶克提出了自发秩序的思想,那么其微观基础是什么?哈耶克有他的微观基础,那就"人的无知性",但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补充.文章将首先纠正一个流行的错误认识,就是把 ...

  • 今天世界正美好,一些秩序需要谈……

    夏至粉了红菡萏,我有记忆在从前,夏荷不知何处有,大明湖畔有姻缘.今天世界正美好,一些秩序需要谈,中俄合作达共赢,拜登言语多杂乱--

  • 老子与哈耶克之自然秩序思想

    老子和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因其强调自然.自生自发,反对人为设计和政府干预等,常被误解为是一种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然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其实不然.既为秩序,就是一种有规则的状态,在老子那里这一规则就是" ...

  • 王江涛:哈耶克“自发秩序论”的谬误

    自由主义理论与其说是一种哲学,不如说是一套根植于西方传统的现代意识形态.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是缔造这套意识形态神话的代表性人物,自发秩序论占据了他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位置.如果我们 ...

  • “哈耶克矛盾”与“诺思悖论”:Social Orders自发生成演化抑或理性设计建构的理论之惑

    本文作者韦森教授 摘要 哈耶克与诺思,是影响当代人们思想认识的两大思想家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他们均是从大范围人类社会演变历史来构建他们的理论观点的.在哈耶克的经济社会理论中,他一直主张人类社会的经济 ...

  • 韦森 | “哈耶克矛盾”与“诺思悖论”:Social orders自发生成演化抑或理性设计建构的理论...

    哈耶克  诺斯 本文发表在<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19年第6期 署名作者:韦森.陶丽君.苏映雪 经授权转载!   内容提要:哈耶克与诺思,是影响当代人们思想认识的两大思想家和诺 ...

  • 篆刻章法学习的第一步:从汉印谈起说说印面秩序

    篆刻章法的重要性已经不用多说,他是篆刻众多技法因素里最能直观反映印面效果的一项,关于章法,下结论最为极致的说法就是陈巨来先生的老师,近现代著名的篆刻家赵叔孺先生的观点: "刻印章法第一,要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