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罚款处罚与我何干?看看热闹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专家咨询组全体会议 2019年3月
今天我不谈这些公司的垄断问题,而谈谈垄断的法律那些事儿。
一 反垄断法律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在此前没有正式的反垄断法,这可能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关。但是垄断的行为则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行政性的垄断形成市场的隔绝,一个省或者市的产品要到另一个省市去开拓市场,会受到地方保护,市场开拓的难度很大。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一种行为一般是多家经营者达成协议,控制价格。比如扬子江药业集团被处罚就是因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中是决策者、实施者和监督者”。
第二种行为我们可以简称为“店大欺客”,只不过这里的客可能包含了合作商家和消费者,因为自己有实力,可以提出苛刻的条件逼迫向对方接受。
第三种行为则更为隐蔽,可以通过把控相应资源,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以便提高议价权或者获取超过平均水平的利润。
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公平竞争,最终会损害到大众的利益,迫使你我多掏腰包。
二 行政执法
国务院设有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委员为主任,委员基本为多个部门的副职部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而在市场监管总局内部设立反垄断局,职责是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参见市场监督总局机构设置http://www.samr.gov.cn/jg/sjzz/201812/t20181218_278207.html】
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全国范围内的,由总局做出。
按照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对应三种垄断行为,处罚相应为: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实施垄断协议,则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实施集中: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阅读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都没有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翻查了许多处罚决定书,基本上都是如此,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而只有依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的罚款。作为一部严肃的法律,不知道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执行结果。
按照法的规则,如果要求并处,则需要两者都体现,而不能自由裁量。然而,是否也可以两种理解:一是这是行政执法,按照比例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可以不处罚,二是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考虑到反垄断调查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复杂性先放下,在比例上有所体现即可,因为比例的范围是百分之一到十,这个范围比较大,具有足够的裁量空间,完全可以将违法所得毛估到比例中来体现。
三 反垄断司法
企业如果违反了反垄断法,必然损害到相对方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受害方为多数人,很难一一进行维权。但是,有些垄断行为会直接危害到有限数目的相对方的利益。这时候相对方可以提起反垄断之诉。最高院发布了2010至2018年间的十大反垄断案。兹列几例: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这就是当年轰动的3Q大战。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再审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娄丙林诉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看到这些典型案例之后,感受到的并不是瓜和热闹,还有我们切身相关的利益,对吗?
最后,看一组反垄断数据
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28 件,结案12 件,罚没款2.77 亿元
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结案4件,罚没款3387万元
经营者集中申报503 件,立案462 件,审结465 件
以上数据来自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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