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0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1180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本条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本条必须适用同一侵权行为而导致损害结果,而同一侵权行为,可以是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同一侵权行为,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包括单一侵权行为,也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的加害行为以及竞合的侵权行为。如,第三人侵权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反义务行为,就是竞合的侵权行为。

二是,必须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这里的多人,并不是通常理解的三人以上,而是指二人以上。

三是,本条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死亡的情形,对于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受伤的、以及多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形均不能适用。

四是,该条款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者应当,属于任意性条款,在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也就是说,是否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五是,本条在适用时,人民法院既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适用本条,也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主动适用此条。

六是,本条既可以适用于法院审理人民损害赔偿的案件,也可以适用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家属近亲属协商赔偿数额的情形。

七是,相同数额,是指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同。通常采用的就是就高不就低原则,用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八是,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可以坚持个别确定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中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16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该条可能会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中本身就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这种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有关专家认为,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或死亡赔偿进行析分,无权再向侵权人主张。如果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怠于行使该部分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种是,将其纳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另项计算。是否可以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7号中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来分析得出。

十是,杨立新教授认为,死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配的具体规定是:

⑴.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位的是其他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有第一顺位权利人的,第二顺位权利人不享有赔偿权利;没有第一顺位权利人的,第二顺位权利人享有赔偿权利。

⑵.同一顺位的权利人都有权起诉主张赔偿权利。无论是一个权利人还是数个权利人起诉,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没有起诉的赔偿权利人也不必追加。

⑶.同一顺位的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金应为共同共有,无论是一人、数人或者全部同一顺位的权利人先起诉赔偿请求权,获得的赔偿金都不归个人所有,而为全体赔偿权利人共有。对不主张分配赔偿金的其他赔偿权利人,视为放弃权利。

⑷.同一顺位的赔偿权利人对赔偿金的分配,应当协商解决,基本上按照人均同等数额进行分配,适当照顾年长或者年幼、生活能力不足的赔偿权利人。如果协商不成产生争议的,可以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判。

相关案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道某诉李某席、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并不适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受伤的情形。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授权各地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2019年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型支出标准计算。

从而在陕西省内,解决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在司法案件中被人诟病为“同命不同价”问题。

主要观点来源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59-60页。杨立新、赵玉编著的《侵权责任法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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