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股东出资五大问题
股东出资纠纷,是常见的股东纠纷之一。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分享过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问题,作一汇总。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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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方式。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看,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 货币
② 实物
③ 知识产权
④ 土地使用权
⑤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总结为两大类:
即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其中,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评估作价,一是可以依法转让。
同时,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即入股,出现纠纷后,需对非货币财产重新评估;如评估价值低于公司章程记载价值,则该股东不仅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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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具体方式为:
① 股东用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按期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② 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将该财产及时向公司交付或办理过户。
股东未按期出资、未足额出资,需要承担两份责任,即:
继续履行补足出资及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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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属于发起人股东。
与通过继受取得股权的后加入股东不同,发起人股东除自身的出资责任外,还需对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发起人股东,要牢记:
一个人出资,并不安全;大家都出资,才是安全。
如发起人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则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发起人股东继续出资,其他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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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有:
①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公司权益=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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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股东有权选择出资的时间期限,在期限未到之前,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股东的出资期限提前到期。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满足其中之一:
①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②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东出资,原则上不能加速到期。
最后强调
在所有的股东出资问题中,有以下一条主线:
一般情况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无论表现形式是什么,其出资责任及违约责任均难以免除。
防火墙、曲线屏障等均无实质作用。
只要一层一层拨开,抽丝剥茧,难逃。
当然,依法破产就另当别论了。
空手套白狼,也是有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