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朝的禁书和思想专制(上)

本文转载自吉林大学中国古代史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李璇

编者按

长期以来流传着这样一种观点:“明清两朝是思想专制的巅峰”,这篇论文有助于帮助我们澄清这种误解。通过对明清禁书内容、规模、手段、处置的对比,可以分析明朝与清朝的思想开放程度。

此篇论文做的工作是细致的,将明清禁书一一列出并制成统计图表,结论一目了然,是硕博论文中的佳作。通过阅读这篇论文,我们可以很自然的得出结论:明朝思想开放,满清文网严密。
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将分成上中下三篇分三天发出

01

内容提要

本论文主要是从禁书的角度来揭示明清两个朝代思想专制的差异。分为三个部分, 本文为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明清两朝禁书的概况,这一部分主要是从禁书的内容、规模、手段和对禁书及相关之人的处置四个方面来分别概述明清两个朝代的禁书,从而为下一章的比 较做好论据上的准备。

02

论文绪论

—、综述

禁书一词,最早见于宋人苏辙的《栾城集》,其中《乞裁损待高丽事件札子》说:“即不许买禁物、禁书及诸毒药。”而所谓禁书,根据王彬先生的定义就是“国家通 过行政手段而禁止刊印、流布、阅读的书籍”。如果要追溯我国古代禁书的历史, 可谓源远流长。

早在战国时期,盘踞西北一隅的秦孝公,为了实现其称霸中原的野心,重用了法 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商鞅在政治上推行厚赏重刑说,而在文化上则一反当时百家争鸣 的局面,实行严厉的思想文化专制,“燔《诗》、《书》而明法令”,禁止儒家经典的通 行,以法家思想一统秦国。这也是我国古代首次的禁毁图书事件。

在商鞅首次作俑的一百多年之后,秦孝公那位最杰出的子孙又发起了一场最令人 发指的影响深远的全国性的禁毁书籍事件,即秦始皇的“焚书”事件。公元前213年, 秦始皇采纳了丞相李斯的建议:“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 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卫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 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此外,秦朝还颁布了《挟书律》,即对民间藏书在种类上做了严格的规定。

两汉时期,因为统治者的文化政策比较宽松,没有发生过禁书事件,反而在汉惠 帝时废除了从秦朝一直继承下来的“挟书律”,这种情况—直延续到公元267年。西 晋武帝太始三年,始禁“星气、谶纬”之书,自此之后,这种有着预言祸福吉凶功能 的图书便成为了各个朝代必然禁毁的对象。

到了北魏,由于佛教的泛滥影响到了封建皇权与儒家政治的统治地位,所以佛家 经典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首当其冲的禁毁对象。北魏太武帝灭佛,查禁、焚毁佛经的 政策整整持续了七个年头,而在这之后,与太武帝的做法相似,北周武帝也进行了 — 次异常果断的禁佛运动。佛教经典在这两次的禁书事件中遭到了相当沉重的打击。

唐朝是一个气势恢宏、文化宽松的时代,但在《唐律》中仍然明文规定了关于禁 书的条款:“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这便在前代禁书内容的基础上又加 入了兵书一项,而此项禁书条款在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等中国古代的著名法 典中均得以沿袭,产生了较大影响。

宋朝禁书的内容与前代大同小异,但却由于新旧党争而开启了因人废书的先例, 这就是著名的乌台诗案。此种手段,即历史上所谓的“文字狱”,被以后的明清统治 者所利用,愈发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到了南宋,由于统治者一直视徽、钦二帝被 俘,半壁江山沦陷为奇耻大辱,所以私人修著的野史便成为了统治者最为忌讳的禁书。

元朝的统治者对于文治的运用远不如以“右文”著称的宋代。它对于禁书的规定 也只是沿袭前人的脚步亦步亦趋而己。

到了明清两朝,皇帝集权愈发地集中,禁书的力度与手段也远远超越了前代。明 朝《大明律》规定:“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 金玉图玺等物者,仗一百。”而何为应禁之书,却未加明确规定,估计凡一切有碍 于皇权统治的书籍便即为“应禁之书”了。这个时期,除了对一向被统治者所仇视的 天文、图谶等书籍的禁毁之外,还禁毁了大量充斥着异端思想的著作及有着反封建主 题的民间小说。

明朝沦陷之后,作为异族统治的清朝,对于文化方面的统治与其说是重视,还不 如说是敏感。禁书运动在清朝达到了空前绝后的程度,其禁书范围之广,査禁手段之 繁,刑罚处置之重,是没有哪个朝代可以比拟的。即使是专制统治己达到相当高度的 明朝,对其也只能是望尘莫及。

本文便是从明清两朝的禁书这个角度入手,通过比较两朝禁书的内容、规模和手 段,从而透视出两朝思想文化专制的异同,得出清朝的思想专制相对于明朝远为严厉 的结论。并进一步论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二、研究现状

中国古代的禁书问题一直是现代学者们所关注的对象,并且在此领域己出现了不 少卓越的成果。如平安秋、张培恒主编的《中国禁书大观》,王彬的《禁书·文字狱》, 陈正宏、谈蓓芳所著的《中国禁书简史》,这些著述都是从宏观的视角切入,全面地 分析中国古代禁书的历史。关于明代的禁书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著述。相对来说, 研究清朝的禁书、文字狱问题的论著更加丰富一些。如王彬的《清代禁书总述》,郭成康、林铁钧的《清朝文字狱》以及黄裳先生的《笔祸史谈丛》。另外还有专门研究 禁毁小说的著述,如古亦冬的《禁书详解·中国古代小说卷》,欧阳健的《古代小说 禁书漫话》等等。除此之外,四库全书的编纂,作为中国禁书史上一次最大规模的禁 书活动,自乾嘉以来便一直受到历代学者的关注,关于这方面的论著可谓硕果累累, 并且已经形成了一种专门的学问——“四库学”。

关于明清两朝禁书方面的论文也并不少见。如刘孝平的《明代禁书述略》,从明 代禁书内容分类的角度,得出明代文化政策比较宽松的结论。而薛贞芳、林风的《中 国第一部禁毁小说 <剪灯新话 > 摭谈》则是从明代的一部代表性的禁毁小说的角度来探 讨明朝的文化政策。关于清代禁书的论文也很多,如肖津卫的《对乾隆时期禁书行为 的认知与思考》从乾隆的禁书行为来窥视乾隆朝严厉的思想专制。王纯的《清代的禁 书与文字狱考略》则对清代的禁书与文字狱做了—个大概的介绍。另外关于文字狱的 论文也多与禁书相联系,如王安东、刘莲的《试论清代“文字狱”的起因、特点及影 响》、黄少卿《明清的文字狱及其对文化发展的影响》、李岩的《清初文字狱初探》及 礼宾乐的《清朝的文字狱》等等都有关于明清两朝禁书问题的涉及。

虽然目前学者关于禁书问题的论著己经成绩斐然,对于各方面的研究也己然十分 细致深入,但大部分都是综述性的著述,或者是对于个案的研究,尚没有学者从比较 学的角度来分析明清两朝的禁书对于其思想专制政策的反映。这方面的著述也可谓寥 寥无几,因此尚有拓展研究的余地。

三、创新与难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文章是通过禁书这个独特的视角来窥探明清两朝思想专制 的差异,从比较明清两朝禁书的内容、规模、手段和处置入手,又通过分析禁书与思 想专制的关系,从而得出清朝的思想专制政策远远超越于明朝的结论。以小见大,以 一管而窥全豹。

关于禁书方面的资料在明清两朝的原始文献中虽然比较丰富,但由于屡次发生的 禁书事件与朝廷多次颁发的禁书政令零散地穿插于明清两朝的始末,所以这方面资料 的分布相对比较分散,搜集和统计起来也相对较为困难。另外清朝的思想文化专制形 成的原因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学者们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己然比较深入,要 想更深一步地挖掘其成因也相对较为困难。

03

正文部分

第一章 中国古代典籍的浩劫——明清禁书概况

禁书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禁止刊行或阅读的书籍”,在《禁 书·文字狱》一书中,王彬先生给“禁书”一词下的定义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而禁 止刊印、流布、阅读的书籍”气笔者在这里暂且先借用一下王彬先生的定义。禁书, 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是所禁对象必须是一部书,所以像明朝国初,大臣因为表笺用词犯 忌而被杀,万历年间两禁“妖书”,或者清朝比较频繁地发生的逆帖案或者悖逆诗词 案,都不在本文的研究的范围之内。不过这些文字狱造成的后果,除了对那些文人的 处置之外,还或多或少地产生了一批禁书。这些禁书却是本文研究的对象。另外,禁 书需要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必须是国家行为,行政手段。所以禁书的主动实施者必 须是国家,也就是皇帝及其下属的机构和官员。明清两朝,也曾出现过一些私人焚书 的事件,这也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明清两朝,作为中国古代历史的最后两个朝代,其各方面的制度都已经更加完善。在禁书方面,除了继承前朝的制度和经验之外,两朝在禁书的内容上更是有了很大的 扩充,在规模和手段方面也都有了进一步的创新与发展。

特别是清朝,随着一部享誉后世的《四库全书》的横空出世,中国古代禁书的历 史也被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所以说,相对于明朝的禁书史,清朝更加达到了 登峰造极的程度。

1.1明朝禁书概况

1368年,朱元瑋推翻了由蒙古人统治了一百多年的元朝,建立了大明王朝。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在政治上采取了废除丞相、打击权臣等—系列措施来加强皇权统治。在经济上,编订黄册和鱼鱗图册,来加强对全国人口和土地的控制。而在文化上,则 利用文字狱和禁书来加强对文人士子的思想控制。从此,禁书便成为了明代各朝皇帝用来加强思想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禁书事件也便如影随形—般,时而严峻时而松 弛地贯穿于明代各朝历史。为了更加系统明晰地了解明朝禁书的概况,在下文中,笔者将从内容、规模、手段,和对禁书的处置四个方面来进一步详细地介绍明朝的禁书。

1.1.1明朝禁书的内容

(1)  违碍书籍

“违碍”一词在清朝使用的比较普遍,清乾隆皇帝在修著《四库全书》的准备阶段,收集天下图书的过程中,曾多次下令査缴“违碍”书籍。而在明朝,对于同类的禁书则大多使用“言语干犯”一词,为了统—类别,笔者这里暂且—律使用“违碍”一词。

违碍书籍根据被妨碍对象的不同,在明朝主要被分为两类,一种是违碍皇帝的禁书,另一种则是违碍大臣的禁书。

有碍于皇帝的禁书,主要是由于书籍有碍于皇权的统治,如朱棣攻入南京城后,抽毁了惠宗一朝的实录。又如明熹宗在位时,下令禁毁—切违悖于《三朝要典》的史书,而崇祯皇帝即位后,却即刻下令焚毁《三朝要典》。还有因为所献书籍对皇上不恭而下旨禁毁的。如天顺四年,“江西万安县民罗学渊,录诗歌三百余首,名《大明易览》以进。中有咏犬,蚤風,嘲丑妇,及阿谀当道者,辞多缪妄。上览之怒……坐造妖言律斩。”。又如正统十四年六月,“逃民涂仁用上诗文,干用法司,阅其语涉妖妄,论斩,命发戍辽东铁岭卫”。另外,有些禁书并不一定是在内容和语言上得罪了皇帝,也可能是书籍的作者触怒了龙颜。如靖难之役中为了维护建文帝而死难的大批文人,他们的著作大多并无“违碍”之处,但也都成了禁书。方孝孺、茅大方便是这类作者的典型代表。

有碍于大臣的禁书,主要是明朝党争的产物。如弘治六年五月,“吏部尚书王公恕,作《大司马三原王公传》。……太医院判刘文泰与公有怨,上书讼其变乱选法数事。且言其作传刻板,皆讽人为之,彰一己之善,显先帝之过。……上不罪公,令烧毁板籍而已。……”崇祯年间,许重熙《五陵注略》的禁毁,也是由于“有碍于诚意伯刘孔昭之祖父”。

(2)  非正统学术书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朝的文化界萌生了很多有悖于程朱理学的新兴思想。如王阳明的心学,李贽的童心说。而传播这类思想的书籍,在明朝的统治者眼中,无异于妨碍专制统治的洪水猛兽,于是各代皇帝纷纷下令禁止这种“叛道不经之书”。

朱元璋在幵国之初就曾经说过:“邪说之害道,犹美味之悦口,美色之眩目,人鲜不为所惑。自非有豪杰之见不能即去之也。”之后,武宗皇帝在正德十五年十二月下令,“今后敢有肆为邪说以诋先贤者,明寘于法,仍尽焚其书”。而相似的谕令在有明一朝,曾先后下达过五次之多。如嘉靖元年十月世宗皇帝下旨“自今教人取士一依程朱之言,不许妄为叛道不经之书,私自传刻以误正学”。万历十五年六月,神宗皇帝下令“除中试程墨外,其时义有子书佛书险僻异怪,悉令弃毁”。可见明朝统治者对于此种禁书的重视。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此类禁书之所以被笔者定名为非正统学术,而非异端思想,是因为在明朝,除了上述与程朱理学背离甚远的异端思想之外,还有一部分书籍并没有违悖程朱思想,只是士人对儒家书籍私自进行了删改、注释或者正误,这类书籍也被统治者列在了禁书范围之内。其原因很简单,永乐十二年十一月,朱棣下令编订了《四书大全》和《五经大全》,并为之亲自作序,作为科举考试的法定读本。因此,凡是擅自对四书五经作出修改的文士,自然就是对朝廷所颁布的法定读本有所质疑,也就是对朝廷不恭,他们的作品自然也就难逃禁书的厄运。例如成化二十年五月,无锡处士陈公懋删改《四书》、《朱子集注》进呈,“通政使司言:'……凡五经四书集传,皆经我太宗命儒臣纂缉者,公懋多穿鉴更改,脖理害道,乞正其罪。’上命焚所著书押遣还乡。”又如成化十六年,礼部侍郎周洪谟,上《疑辨录》三卷,订《朱熹集注》、五经、四书之误,欲乞圣裁。上曰:“五经四书,汉唐宋诸儒注释已详,具有源委。永乐中儒臣奉敕考订纂修,悉取其不悖本旨者,辑录之。天下学者诵习己久。周洪谟乃以一己之见,欲再纷更,事在难准已之。”

(3)  科举时文

明朝政府采取了八股取士的科举方法。八股取士,一方面将士人的思想牢牢地禁锢在了程朱理学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种种弊端。其中之便是由于八股文文体的程式化,而导致了书坊间“时文流布四方,书肆资之以贾利,士子假此以侥幸”的局面,于是“罢师友讨论之会,损德荡心,蠢文害道。一旦科甲致身,利禄入手,只谓终身温饱,便是平昔事功,安望其身体躬行以济世泽民哉”。时文的泛滥不仅造成了文风与学风的浮华靡艳,也造成了士子们借此以侥幸谋取功名的现象,于是造就了一批“只谓终身温饱”,而不能“身体躬行以济世泽民”的官员。这同样也是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弘治十二年十二月,吏科给事中许天锡借福建建阳县书坊被火一事,上奏折曰:“……伏望名诏有司大为厘正,将应习之书……颁下布政司,给与刊行……其余晚宋文字,及京华曰钞,论范,论草,策略,策海,文衡,文髓,主意讲章之类,凡得于煨烬之余者,悉皆断绝根本,不许似前混杂刊行。”这也是明朝政府第一次禁毁科举时文。接下来,在正德十年十二月和嘉靖四十五年六月,明王朝又先后两次下令禁止八股时文的刊刻与传播,明王朝对于八股时文的禁毁实际上也是对于世风的整顿和对官方学术地位的强调与稳固。

(4) 剧本小说

在明朝,随着商业的逐渐繁荣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广泛扩大,文人与市井相结合,使明朝的小说发展进入了一个繁盛阶段。《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都是这一时期长篇小说的巅峰之作,而满誉民间的《三言二拍》则是话本小说的代表作。这些迎合了市民口味的娱乐书籍,在明朝政府看来却及其地碍眼。

洪武年间,“奸顽之徒合编充军者有二十二种”,其中一种就是禁“小书”。

“小书”,便是我们所谓的小说。永乐年间,成祖下令:“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拏送法司究治。”并严格规定了处置方法:“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乾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以上两次禁书都没有具体规定禁书书目,只是笼统地下令禁毁小说。到了正统年间,则明令禁止《剪灯新话》一书。正统七年三月,“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言:……近年有俗儒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如《剪灯新话》之类,不惟市井轻浮之徒争相诵习,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意,以资谈论,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实非细故。乞敕礼部行文内外衙门及提调学校佥事御史并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凡遇此等书籍,即令焚毁,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上是其议。”到了崇侦年间,由于农民起义的频繁发生,严重地威胁到了明朝的统治,崇祯皇帝于是下令严禁描写农民起义的《水浒传》一书。

明朝政府禁毁小说的原因,一是由于其“诲淫’’。明代的小说大多是以情爱为题材,其中虽然不乏上乘之作,但那些只为取悦感官的低俗作品更是大量泛滥,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二是由于其“诲盗”,明末社会矛盾十分严重,农民对政府的不满也与日俱增,而《水浒传》等描写农民起义的小说,正是农民发动战争、推翻政府的最佳教材读本。通过发动农民起义而取得政权的大明王朝,深知下层民众的威力,更加视农民战争为洪水猛兽,因此对《水浒传》一书才会如蛇蝎一般除之而后快。另外第三种原因便是由于其“亵渎帝王圣贤”了,但因此禁毁小说的事件只在明初洪武年间出现过,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社会风气的极大转变,因为“亵渎帝王圣贤”而禁毁小说的现象便销声匿迹了。

(5)天文书籍

天文书籍是每个朝代都例行禁止的一种禁书,在思想专制更加严厉的明朝自然也不会例外。禁止天文书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这种书的内容大多与星象占卜、四象五行相联系,容易成为某些妄想篡权的人用来迷惑民众、神化自己的工具。

明初颁定的《大明律》中就有禁止私习天文的条款。《大明律·礼律二》“仪制”的第三条“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规定:“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景泰二年八月,吏科给事中毛玉进奏:“传用妖书妖言,私习天文禁书,俱律有常禁……诚虑四外无籍之辈,收藏天文星象之图,左道谶讳之术,指以天象垂戒,妄论气运兴衰,以扇惑人心,及其自罹刑辟,何殊赤子入井。宜敕法司通行天下榜谕,有收藏及知而不发觉者,重罪之这份奏章便将禁止天文书籍的原因说得很明确,是怕某些“无籍之辈”“以天象垂戒,妄论气运兴衰,以扇惑人心”。明朝政府在天文禁书这方面管理得很严厉。如正统末年,钦天监遗失了天文禁书,景泰年间便下令:“遇有拾得天文禁书,许令赴官出首封记,差人送京,与免其罪。”另外《涌幢小品》一书在第十五卷“天文”一目中记载“国朝最重天文。……嘉靖初,南给事中华湘、主事乐,改光禄少卿掌监事。后以传禁书,出为知州。”此条史料中虽然并没有明确说明华湘所传的禁书究竟是哪种,但既然被列在天文一目中,此书便最有可能是天文书籍。由此可见,天文书籍在明朝只能由钦天监管理和收藏,是严格禁止流传到民间的。

(6) 妖书

妖书,即谶纬之书。西晋首禁谶纬,自那之后,严禁谶纬之书便似乎成为历代统治者禁书的传统。禁妖书的原因和禁天文书籍是一样的,都是怕被有心人利用,“传用惑众”。妖书,在统治者眼中,似乎比其他任何禁书都要可怕,都更可能直接威胁到朝廷的统治。《大明律·刑律一》的第三条,便是“造妖书妖言”,具体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后面,又用小子注释:“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可见明朝皇帝对于妖书的恐惧,和对造妖书者处罚的严厉,以至于“不分首从,一体科罪”。

除了刑律明文规定以外,各朝皇帝也屡屡颁布谕旨严禁妖书。宪宗皇帝还在成化十年五月具体规定了对于收藏妖书,捏造妖言的处置:“正犯处死,全家发烟瘴地方充军。”接下来又于成化十一年“备录其妖书名目,榜示天下,以晓谕愚民”。单单这次谤谕的妖书,便有推背图、飞天历等九十五种之多。

(7) 私刻法律条文

成化十五年闰十月,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近在京书坊刊行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一百八条,不知何时而会定者,内之法官老于刑名者,必不依此比附。但恐流传四方,未免有误新进之士。乞以其板毁之……”

这次禁书事件一方面说明了明朝更加重视刑律法规,如永乐年间,“成祖诏法司问囚,一依《大明律》拟议”,所以才会有人对大明律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另一方面也说明明朝的专制还没有达到十分严厉的程度,因此也才有人敢于对代表着国家尊严的《大明律》妄做手脚。

1.1.2明朝禁书的规模

在简单介绍了明朝禁书的内容之后,笔者将在这一个条目中从禁书的数量和次数两方面来介绍一下明朝禁书的规模,使明朝禁书的轮廓更加清晰。

(1)禁书的数量

根据现有的史料来看,我们目前尚无法精确统计到明朝的禁书到底有多少种。因为很多史料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禁书的种类,却并没有具体地列出禁书的名目。例如洪武年间的禁“小书”,与永乐年间的禁词曲、杂剧。另外—些禁书令虽然罗列了—些书名,但也只是作为例子说明,同类的书籍在明朝坊间流传的不知尚有多少。例如弘治十二年十二月,吏科给事中许天锡言禁科举时文时说:“其余晚宋文字,及京华日钞,论范,论草,策略,策海,文衡,文髓,主意讲章之类,凡得于煨烬之佘者,悉皆断绝根本,不许似前混杂刊行。”这里,虽列举了八种时文,但当时在民间流布_的时文的数量肯定远远不止这些。即使像宪宗那样在成化十年“备录其妖书名目榜示天下”,也不能囊括当时全部的妖书名目。因为这种谶纬之书自秦汉时期就己经出现了,发展到明朝,已经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自然不会只有镑谕上所列的那仅仅的90多部。

鉴于资料与能力的有限,笔者所统计的数字并不能完全代表明朝禁书的数量,只是希望能从一个侧面来反映明朝禁书的规模。

首先,违碍书籍共有99种,其中包括洪武年间禁书28种,这些禁书大多是明朝开国初年频繁的文字狱的产物。此外还有靖难之役中死难的22位文人的42部作品和明朝以后陆续所禁的29部作品。

第二,非正统学术书籍共有12位作者的31部作品。其中李贽的作品便占了11部。

第三,明朝虽然屡颁谕旨禁止小说和戏剧通行,但是却从来没有像清朝一样颁布过禁书书目,所以笔者只能据己所能将明朝流传下来的小说做_个不完全统计,共计38部作品。

第四,其余的四种禁书数量分别为:科举时文9种,天文书籍52种,妖书197种,私刻法律条文1种。

以上禁书共有427部。当然,这只是一个概数,明朝所禁书籍实际上不止这个数字,不过我们不妨通过这个数字进一步了解一下明朝禁书的概况,同时也能够更加方便地和清朝的禁书做个比较。

(2)  禁书的次数

和统计明朝禁书的数量一样,对于明朝禁书次数的统计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根据现有的资料,我们不可能恢复明朝禁书的全貌。这里,笔者暂且将明朝政府发布的禁书谕令的次数和具体禁书事件的次数统计如下。

第一、对于违碍书籍的禁毁,明朝政府并没有像禁妖书、禁小说那样颁布过谕旨,晓谕民间。明朝皇帝对于这种书籍的禁毁是比较随性的,任何让他们看起来“碍眼”的书,都可以随时下令禁毁。另外,在违碍书籍的范围之内,有很多书是因人而禁的,他CI的文字其实并没有威胁到皇权的统治,也没有任何对皇帝的不恭之处,如方孝孺、茅大方等等。但靖难之役的发生却成为了明朝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禁书事件。

如果这样算来,有明一朝违碍书籍的禁毁共有37次。其中洪武年间22次,除了《孟子节文》和包彝古所进《楚王书》之外,其余的20次禁书都是朱元璋罗织文字狱的结果;其他15次分别为永乐间靖难之役和《惠宗实录》的抽毁;天顺四年罗学渊进《大明易览》被斥:正统年间涂仁用进诗文、和尚颜致雨进《大悟显道经》;天启五年禁熊廷弼《辽东传》:六年禁《天鉴录》、《点将录》等有悖于《三朝要典》的野史;七年禁曹学佺《野史纪略》,其原因也是由于有悖于《三朝要典》;崇祯年间禁《三朝要典》。剩下的6次禁书都是朝臣间互相倾轧的结果,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洪武年间被杀的文人自然远不止以上所举的数字,但是由于笔者从手头的资料中只能搜寻出这22位文人的作品,所以其他不能明确其著作的文人,笔者在本文中不敢妄加列举。

第二、明朝的思想界极其活跃。虽然政府所推行的统治思想是程朱理学,但在学术界,其他各派的思想却如群星荟萃,交相辉映。其中王阳明的心学和李贽的童心说便是茫茫星海中极其璀璨的两颗明星。虽然这两位学者的观点远远违悖了程朱理学f可他们的思想在学术界却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这正是明朝统治者最害怕也是最痛恨的局面。所以明朝政府屡次下令禁毁异端书籍,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前后共有7次,分别是:洪武元年正月、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嘉靖元年十月、嘉靖十七年十―月、嘉靖十八年十二月、万历十五年六月、万历二十九年。除此之外,万历年间,礼部尚书冯琦也曾经颁布过地方谕令严禁异端书籍。除了颁布中央及地方谕旨之外,明朝禁毁非正统学术书籍的事件共发生过13次。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明朝政府虽然屡次宣布王阳明的学说为异端思想,甚至对他进行人身攻击,但却从来没有明令禁止过王阳明的著作,而只是夺其恤典。

第三、明朝禁止戏剧小说的中央谕令共有4次,分别为:洪武年间、永乐九年七月、正统七年三月、天启五年八月':另外地方谕令有一次,为正德十六年魏校颁布的谕民文12。具体的事件,笔者所能査到的只有三次,分别为正统七年禁《剪灯新话》,崇祯十五年禁《水浒》、崇祯年间禁《绿牡丹》。其中需要说明的是《绿牡丹》这部戏剧的禁毁属于没有经过中央谕令的官员的擅自行为。

第四、明朝政府禁止科举时文的中央谕令共有三次,分别为.·弘治十二年十二月13、正德十年十二月'嘉靖四十五年六月。但是具体实施的过程和事件,由于资料和能力的有限,笔者却无从而知。据《四友斋丛说》记载,作者何良俊为南京翰林院孔目时,“尝与赵方泉督学言,欲其分付上江二县,将书坊刻行时义尽数烧除。仍行文与福建巡按御史。将建宁书坊刻行时义亦尽数烧除”,但让作者遗憾的是“竟不能行。徒付之空言而已”。这是唯一能寻找到的禁毁时文的事件,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

第五、由于政府垄断了天文书籍的管理,造成这种书在民间并不流行,所以明朝政府明令禁止天文书籍的谕令只有两次,分别是景泰二年八月和景泰三年正月。笔者能査到的事件也只有两次,为嘉靖三年,光禄少卿掌华湘以传禁书,出为知州;成化十七年八月,钦天监监正张瑄私授“观象玩占诸书”,“故降之”。

第六、明朝禁止妖书的中央谕令共有五次,分别是:正统六年十一月、成化十年五月、成化八年二月、成化十年十一月、弘治十七年二月u。由于明朝的民间宗教比较发达,农民习教被捕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禁妖书事件也相对其他禁书事件为多,共有53次,其中永乐3次、宣德1次、正统(天顺)9次、成化10次、弘治4次、正德4次、嘉靖2次、隆庆1次、万历12次、天启6次、崇祯1次。自然这也只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明朝,不仅民间妖书泛滥,大臣官员,甚至皇亲宗室,私藏妖书的人也不在少数。以上53次禁妖书事件中,官员私蓄妖书就占了14件,他们的身份上至亲王下到生员,遍布于明朝统治阶级的更个层面。除此之外,当时利用私藏妖书的罪名来陷害仇家的例子也不在少数,特别是官员或王室之间的倾乳。上述禁书事件,其中就有7次为诬告事件。

第七、禁止私刻法律条文的谕令和事件一共只有一次,为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御史王恕的奏章。前面己经介绍过了,这里就不再复述。

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明朝禁书的规模,笔者通过表格的形式将明朝禁书的数量和次数统计如下:

1.1.3 明朝禁书的手段

明朝政府虽然屡屡颁布谕旨禁毁违法书籍,但真正能够有效实施的禁书手段却并没有多少。笔者一共总结了七种:谤谕,包括中央的和地方的谕令;公布禁书书目:限禁书刊行;鼓励告发,并下令官员互相监督劾奏;责取书铺结状,不许贩卖禁书;差官盘验;颁布正统书籍,以厘正风气。

(1)   谤谕

镑谕是明朝政府最经常使用的禁书方式,主要是由都察院来负责,然后再下达到各地方政府,如崇祯十五年六月严禁《水浒传》,“咨都察院,合咨贵院烦照本部覆奉明旨内事理,希转行山东巡按,即严饬道府有司,实心清核,务令降丁各归里甲,勿使仍前占聚;一面大张榜示,凡坊间家藏浒传并原板,尽令速行烧毁,不许隐匿……”。谤谕的具体内容,除了明令应禁之书的种类之外,主要是命令百姓将此等禁书限期送官或者烧毁。如成化十年五月禁妖书:“今后官吏军民僧道人等,但有收藏妖书勘合等项,榜文到日,限一月以里尽行烧毁,与免本罪……”,永乐七年禁剧本小说:“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乾净将赴官烧毁了……”

除了中央谤谕之外,明朝的地方官员也有人发榜禁书。只是这种例子很少,笔者只找到了正德十六年魏校的谕民文和万历年间冯琦的维世风教疏。这种地方谤谕大多是尊奉了中央的谕旨而张贴的,内容与中央谤谕也是大同小异。

(2)   公布禁书书目

明朝政府对于禁书书目的编订并不重视,中央和地方的禁书榜文中大多只是规定禁书的种类,并不列举禁书名目。明朝政府唯一一次公布禁书书目是在成化十年十一月,“备录其妖书名目榜示天下,使愚民咸知,此等书籍,决无证验,传习者必有刑诛,不至再犯……”这次公布的妖书名目共有95种,虽然不能囊括所有的妖书,但却是中国禁书史上首次编订的禁书书目,也为清朝禁书书目的编订开启了一扇大门。

(3)   限制禁书刊行

限制禁书刊行的主要方法是,将未刊行之书送官査阅,“果有稗圣贤经传者,方许刊行,如有敢倡异说,违背经传,及借口著述,创为私史,颠倒是非,用泄私愤者,俱不许擅刻。……”也就是由官府检阅欲刊行之书是否违禁,违禁者则禁止刊刻。此种手段虽然一直沿用到清朝以至清末。但是在明朝却并不多见,除了上面提到的地方谕令之外,中央下达的旨意只有一次,便是天启五年八月,熹宗皇帝下令“其传记小说便着礼部行与抚按各官严加禁止,着今以后非有部文不许擅刻书籍,违者着缉事衙门访获治以妖言惑众之罪不饶。”

(4)   鼓励告发,命官员相互监督劾奏

成化十年五月,禁妖书谕旨规定:“敢有仍前捏造收藏传用惑众者,许诸人赴官首告,……首告得实之人官量给官钱充赏优免杂泛差役三年。”嘉靖十七年禁非正统学术:“礼部便行与各该提学官及学校师生,今后若有创为异说、诡道背理、非毁朱子者,许科道官指名劾奏。”弘治十二年禁科举时文:“仍令两京国子监,及天下提学等官,修明学政,严督主徒,务遵圣代之教条,痛革俗儒之陋习……”

但是据史料显示,明令官员相互监督以及鼓励民间告发这两种禁书手段似乎并没有太大效果。.反而由于“有得妖言谋反者即援例升官”的规定,造成多次官员诬告良民私藏妖书的事件。《明宪宗实录》中记载:“时西厂行事旗枝以捕妖言图官赏,无藉者多为赝书,诱愚民而后以情告行事者捕之,加以法外之刑,冤死相属。无敢言者。”由于图官赏而诱愚民以诬告,并法外加刑,以至于冤死相属。可见,鼓励告发虽然能够防止民众私藏禁书,但同时也会造成冤狱。而官员互相监督劾奏,也成为了朋党之间打击异己,互相诬告陷构的一种手段。如万历年间,顾同寅、孙文豸二人,便由于“旧书诗章内有讥讽忠贤字样,硬坐妖书枭斩”。

(5)   责取书铺结状,不许贩卖禁书

这种禁书手段在原始资料中也不多见。只是在正德十六年魏校的谕民文中提到过:“……委官宜责取各铺、并地方总小甲邻佑结状,如再发卖前项书籍,重治以罪,再不许开书铺……”此种手段的具体实施方法似乎是着地方官员强制地方各书铺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发卖禁书,违者治以重罪,并取消其开书铺的资格。但由于资料有限,这种禁书手段是否真正在地方普遍实施和其取得的成效如何我们并无从而知。

(6)   差官盘验

这种禁书手段同样稀见于史料。万历年间,“兵部都给事中田大益,以妖书肆行,由奸人潜辇毂,乞申饬法禁,严城门守卫之法”只可惜他的建议并没有被神宗皇帝所采纳。据史料记载,差官盘验这种禁书手段也是只有在魏校的谕民文中有所提及:“……仍大书告示,张挂关隘去处,不许从外省贩卖前项书籍,私入广东境内,不时差官盘验,以诘奸弊。”但是这种方法是否被真正实施,我们也无法从史料中得知。

(7)   颁布正统书籍,以厘正风气

弘治十二年十二月,吏科给事中许天锡进言禁科举时文时说:“……伏望名诏有司大为厘正,将应习之书,或昔有而今无者,检自中秘所藏,与经主学士所共习者,通前存编删定部帙,颁下布政司,给与刊行。仍乞敕所司,推翰林院或文臣中素有学识官员,令其往彼提调考校,务底成功,然后传布四方,永为定式。……”这种手段,主要是针对明朝中后期的异端思想而实施的。政府一方面大力禁止异端书籍,以绝断“歪风邪气”的本源,而另一方面也积极地广为颁布正统书籍,以正风气、压邪辟,以正统的程朱理学来压倒异端思想。这也是明朝文化政策的一个方面。这种禁书方法也被以后清朝的统治者继承了下来。

综合以上七种见于史料的禁书手段来看,明朝的禁书主要是通过谤谕和鼓励告发来完成的。其他手段并不多见,而具体有无实施我们也无法得知。不过有一点我们是能够明确的,那就是这些禁书手段并没有产生多大效果,以至于当时“书坊相传射利之徒伪为小说杂书,……农工商贩,钞写绘画,家畜而人有之;痴騃女妇,尤所酷好……至百态诬饰,作为戏剧,以为佐酒乐客之具。有官者不以为禁,士大夫不以为非……”鉴于此种风气,以上所列举的几种禁书手段到底是否被官府严格执行,便可想而知。

1.1.4  明朝对禁书的处置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明朝禁书的概况,我们将对于禁书的处置分为两方面来表述,一方面是对于书籍本身的处置,另一方面是对于作者或收藏、进献之人的处置。

(1)  对于书籍本身的处置

对于书籍本身的处置比较简单,无非是收官、焚书和毁板。

景泰三年正月禁天文书:“遇有拾得天文禁书,许令赴官出首封记,差人送京,与免其罪。”这是对于禁书收官的例子。收官的处置主要是针对天文禁书而实施的,因为此种书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违禁,而是被国家所垄断,由钦天监的天文生保存和学习,禁止流传到民间,也禁止其他部门的官员参习。所以对天文禁书的处置可谓是“收而不毁”。

正德十年十二月禁科举时文:“……凡场屋文字句语雷同即系窃盗,不许誊录,其书坊刊刻一应时文悉宜烧毁,不得鬻贩。……”②又如成化二十年五月,直隶无锡县民陈公懋奏上所著书,通政使司对其书的评价是“多穿鉴更改悖理害道”,于是“上命焚所著书押遺还乡”。这两个是焚毁禁书的例子。

弘治六年五月,吏部尚书王恕,作《大司马三原王公传》,刻板印行,被政敌告发说,此书“皆讽人为之,彰一己之善,显先帝之过”,其结果是“上不罪公,令烧毁板籍而已”。此为烧毁禁书板籍的例子。

除了被收官的禁书之外,烧书是对其他所有禁书的相同处置。而烧毁板籍则是对烧毁书籍更进一步的处置。对于是否毁弃板籍,据笔者分析,主要有三条标准。其—是禁书本身是否被刊刻印刷。因为当时的出版业虽然有所发展,但个人著述能被刊刻发行的并不很多。更何况还有一群想以著书为媒介的利欲熏心之辈,在刚刚完成著作,还未待付梓之时,便迫不及待地进献给皇上,以期彰显文名,或求取仕途。却不料马屁拍在了马腿上,到最后落了个焚书贬官的下场。他们的著述还未及刊刻便被下令禁毁,自然尚无板籍,也就无从毁板。

是否毁板的第二条标准是禁书是否泛滥成灾,毁板是否可行。明朝中后期,小说、时文泛滥天下,政府屡禁不止。这些禁书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也多,实在是禁之不绝。万历十五年六月,礼部覆南京刑科给事中徐桓在奏折中道:“……欲将坊间时文板刻悉行烧毁以救时弊,又恐坊间会文切理之文难以一概焚毁……”禁书毁之不尽,其板籍自然也无法尽数査抄焚毁,明朝政府也就干脆睁只眼闭只眼,不再认真缴毁了。这同时也说明了与清朝比起来,明朝政府对于禁书的态度并不如何严厉。因为在清朝,禁书的种类和数量远比明朝巨大,而清朝政府则专门成立了书局,并颁定了禁书目录,委派官员收缴禁书和板籍,对所有的禁书,只要其存在板籍,都书、板一并销毁。总之,明朝政府对于是否焚毁禁书板籍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板籍如果容易査缴便随禁书一并毁弃,如果禁之不绝那也就听之任之。并没有像清朝政府那样当作一项重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标准是是否严重妨碍国家尊严,威胁皇权统治。小说时文等禁书虽然泛滥成灾,屡禁不止,但它们毕竟只是对社会风气有些影响,并没有直接威胁到王朝的统治,所以政府才没有严格查缴这些书籍。而对于某些妨害到国家尊严,或威胁到朝廷统治地位的禁书,政府则大力加以禁毁,禁书的同时,为了达到斩草除根的目的,连同板籍也一并毁弃。如对私自补充注释《大明律》的《会定见行律》的禁毁和明末对小说《水浒传》的禁毁,都在禁书的同时下令一并焚毁板籍。前者是因为妨害到了国家尊严,而后者则是威胁到了国家统治。

(2)   对于作者或收藏、进献之人的处置

《大明律·礼律二》“仪制”的第三条“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规定:“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百。”

《大明律·刑律一》“贼盗”第三条“造妖书妖言”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虽然有上述两条法律作为判决的依据,但是明朝所禁书籍自然不仅是天文图谶及妖书这两种。并且,作为一个皇权相对集中的封建王朝,也不可能做到万事以法为据。所以,明朝政府对于禁书的作者及收藏之人的处置并没有《大明律》中所规定的那么简单,也更具有随意性。

明朝政府对于禁书相关之人的处置大概分为三类。最严厉的惩罚是处死,其次是

发边、降职、杖责、押遣还乡等轻一级的处置,最轻的处罚是置之不问。

处死,包括凌迟、锉尸、“磔之”、斩首,但连坐家属的例子极少。这种处置一般都是针对造妖书妖言惑众谋乱之人。如天顺年间,河南弘农卫指挥使李斌,藏妖书谋反,“上两命廷臣会鞫之,斌健竟凌迟处死,其连坐斩罪者二十六人,绞者二人,为奴婢者四十六人”。对于这次藏妖书事件的处置之所以如此之重,绝大部分原因还是由于李斌的谋反,而不是私藏妖书。又万历年间,妖人刘天绪等藏妖书谋反,“天绪等二名挫尸,余五人坐斩,而赦其余”。也是万历年间,“河南祥符人李相首倡白莲教煽惑远近,造挽妖书……诏收磔之,余各编戍”气可见,对于妖书事件的处理,大部分是将首犯处死,从犯发边。连坐的处置也仅见于李斌的一个例子。

轻一级的处置包括发边、降职、杖责、押遣还乡等。这些也是明朝政府在判处禁书案件时最常用的处置。除了私蓄妖书谋反案件之外,对于其余六类禁书案件的处理,几乎都采用这些方式。如永乐二年七月,“饶州鄱阳县民朱季友进书,词理谬妄,镑毁圣贤。……即遣行人押还乡里,会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县官杖之一百,……仍不许称儒教学。”正统十四年六月,“逃民涂仁用上诗文,……阅其语涉妖妄,命发戍辽东铁岭卫”。万历十五年五月,“礼部主事文在中有刻行《观宇篇》一部,畔道悖礼,狂谬殊甚……上令降一级调南京用”。也是万历年间,“曹学佺私撰野史,本当拏问,姑夺职为民。书板行抚按官追毁。”相似的处置方式在明朝的禁书案件中占了绝大多数。所以,我们可以暂且将这种轻一级的处置方式作为明朝处理禁书案件的常规方式。

最轻的处置便是对于禁书的作者或者收藏之人置之不问。这种例子在当时也并不少见。还是弘治年间王恕著书被政敌告发的例子,“上曰:……王恕作传卖直沽名,本当究治,宥之。”又天启六年禁点将录、初终录等野史,熹宗皇帝下旨说:“天鉴录诸书诬猊不根,意在报复恩饗,倾陷异已,本当追究重处,恐致株连,姑且不究。”

另外明朝政府对于贩卖禁书的书铺也有相应的处置措施。正统七年三月,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言禁《剪灯新话》等小说时说:“……凡遇此等书籍,即令焚毁,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又魏校谕民文中说:“书铺当禁之书:一曰时文,蠢坏学者心术;二曰曲本,诲人以淫;三曰佛经,四曰道经,煽惑人心……如再发卖前项书籍,重治以罪,再不许开书铺》”不过类似的史料笔者只査到了这两条,而且都是只有谕令,并没有处置的事件。既然当时的风气是“书坊相传射利之徒伪为小说杂书……农工商贩,钞写绘画,家畜而人有之”,那么恐怕这两条谕令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己。

综上可见,除了谋反大罪之外,明朝皇帝一般并不因为禁书杀人,更不会为此而株连家属或者贩卖之人。这与清朝的处置比起来,可谓轻矣。相关内容笔者将在第二章里进一步论述。

1.2  清朝禁书概况

与上一节的模式相同,本小节也将从内容、规模、手段和处置四个方面来介绍清朝的禁书。另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由于1840年之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笔者将本文的研究范围截止到道光一朝。也就是咸丰、同治等朝代并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1.2.1清朝禁书的内容

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的封建王朝,清朝禁书的内容除了继承和发展前代之外,更加有着自己的特点。在本小节中,笔者将清朝禁书的内容分为违碍书籍、科举时文、剧本小说、妖书、西教书籍六大类。

(1) 违碍书籍

笔者在前文中曾经提及,用违碍一词作为禁书的名称,发源于清朝。“违碍”,也就是违碍于皇帝,违碍于朝廷。它第一次出现在有关禁书的谕旨中是于乾隆三十八年,乾隆皇帝借修著四库全书一事第一次下旨査缴禁书:“……若此番明切宣谕后,仍以从前疑畏,不肯将所藏书名开报,听地方官购借,将来或别有披露违碍之书,则是其人有意隐匿收存,其取戾转不小矣。”在此之后,“违碍之书”便成为了此种禁书的代名词。此后在査缴这种在语言上冒犯皇帝或者朝廷的禁书之时,便普遍使用“违碍”一词。而在清朝,“违碍”更有着特殊的意义。由于清朝是一个由少数民族统治的特殊王朝,所以清朝的历代皇帝,特别是入关之后从顺治开始的前几位皇帝,都十分重视汉族人对于满族政权的臣服情况。他们要求汉族人民不仅要在形式上臣服,更加要在思想上臣服。这种心态反映在文化上,便是对于违碍之书的疯狂査禁。

违碍之书并不一定当真就在主观上冒犯了皇帝和朝廷,有很多违碍之处都是官府寻章摘句的结果。例如凡是带有“虏”字、“戎”字、“胡”字、“夷狄”、“犬戎”等词的书籍,都被列入到了禁书范围之内。就连擅用“清”字、“明”字,也可能招来杀头之祸。清初顺治年间的张缙彦,因为《无声戏》一书中的一句“将明之才”便被开刀问斩。康熙二年的明史案,作者庄廷鎌本是一个安分守己的的良民,双目失明后为了死后留名而做《明史》一书,其中并不敢有对清朝的不恭之处,只是在书中沿用了明朝的年号,便被抄家连坐,死者七十余人。又如乾隆二十年三月,胡中藻《坚磨生集》案件中,因为称蒙古为“胡儿”,又有诗句“一把心肠论浊清”,将“浊”字妄加于“清”字之上,便落得个处斩抄家的结果。又如徐述夔的《一柱楼诗》案,因为“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一句,被认为“显寓复兴明朝之意”,被判处为戮尸、连坐。

这种例子在清朝比比皆是,以至于当时的文人在作诗习文之时为了避忌,往往将“夷”、“狄”等字留作空格,或改易形声。但即是这样做也还是不能让统治者满意。雍正十一年四月谕内阁:“朕览本朝人刊写书籍,凡遇胡虏夷狄等字,每作空白,又或改易形声。如以夷为彝,以虏为卤之类,殊不可解。揣其意,盖为本朝忌讳,避之以明其敬慎。不知此固背理犯义、不敬之甚者也。……嗣后临文作字,及刊刻书籍,如仍蹈前辙,将此等字样、空白及更换者,照大不敬律治罪。”@由此可见,清朝皇帝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不许文人著违碍之书,而是根本不许文人作文著书。关于清朝的这种严厉的思想专制与禁书的关系,笔者将在第三章再进一步论述。

(2)  科举时文

和明代一样,由于八股取士的弊端,清朝坊间流行的科举时文也不在少数,而且比起前代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经书拟题、套语策略等名目的范文之外,还出现了种种小本讲章,供考生挟带入场,临场阅看。另外,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方便地熟读四书五经,当时的删本经书也是泛滥于市。这一点从乾隆朝屡下谕旨禁毁删本经书便可以看出来。如乾隆五十七年谕令:“五经为圣贤垂教之书,士子有志进取,竟有未读全经者,可见士习之荒疏卑靡。著通谕各督抚及学政等,务须实心查察,严行禁止。……将坊闲所存删节经书板片,限三月内押令尽数呈缴销毁。……如有前曾购买此等删节经书者,亦令其作速自行销毁,毋得稍有存留。”$这种关于禁毁时文和删本经书的谕旨单在乾隆一朝便下达了11次之多。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时文的泛滥,另一方面也能反应出清朝政府对于此种禁书的重视和査禁工作的严厉。

(3)  剧本小说

清朝皇帝对于剧本小说的禁止可谓是不遗余力。有清一代自顺治到同治的八位皇帝,共下过24道圣谕禁毁剧本小说。禁毁小说剧本的原因,除了其“诲淫”、“诲盗”,“为风俗之害”之外,还由于“戏曲本内,亦未必无违碍之处。如明季国初之事,有关涉本朝字句。……至南宋与金朝,关涉词曲,外间剧本,往往有扮演过当,以致失实者……”。很多剧本小说都是以民族战争为题材的,特别是南宋与金的战争,明末与清的战争。这些书中自然会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对异族的敌视和对汉族政权的向往。这正是清朝统治者最忌讳也是最惧怕的事情。因此,这种剧本和小说也便首当其冲地被列入了禁书范围之内。说到底,清朝皇帝对于有关于满汉之妨的任何文字都是不能放过的。特别是剧本小说这种传播性极强的书籍,更加不能有任何“违碍”之处。

(4)   妖书

妖书,自西晋以来,便是每朝必禁之书。其禁毁原因笔者在上文中己经做了简单的介绍,这里就不再复述。与前代比起来,清朝禁毁妖书的力度更强,次数也更多。这主要是由于清朝的民间宗教更加发达,农民起义也更加频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民间京教本身的发展趋势之外,还由于在异族统治的朝代,很多遗民未免追思前朝。虽然生活在最底层的农民对于改朝换代之事并不十分关注,但“反清复明”四个字却往往成为有心人煽动农民战争的口实。特别是在清朝前期,这种打着“反清复明”旗号的起义确实为数不少,如康熙年间的杨起隆事件与乾隆年间的马朝柱事件。这让清朝政府颇为头疼。而“反清复明”四个字也正触及到了清朝统治者最敏感的神经,于是民间宗教遭到严厉禁止,连聚众念经也往往被遣散。

(5)西教书籍

1500年之后,随着航海技术的发达,世界在逐渐成为一个整体。西方的宗教与文化,也跟随着利玛窦等传教士漂洋过海,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竭力地想要生根发芽。西教与西学在中国的传播于明朝时期并没有遇到太大的阻碍,而到了清朝却被拦腰截断。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康熙朝的礼仪之争,但其关键却还在于清朝的皇帝不允许他的子民受到任何非正统思想的教唆,他们像仇视民间邪教一样仇视天主教。

自康熙之后,历朝皇帝都是屡禁西教,而且是愈禁愈厉。开始只局限于拆毁教堂,禁止传教,如雍正二年十二月,两广总督孔毓珣疏言:“西洋人先后来粤者……请令暂居广州城内天主堂,有年壮愿回者附洋舶归国,年老有疾不能归者听,惟不许妄自行走,倡衍教说。……”0到后来禁止一切传教活动及西教书籍,嘉庆十年四月,御史蔡维钰奏:“该国习俗相沿,信奉天主教。伊等自行讲论,立说成书,原所不禁。至在内陆刊刻书籍。私与民人传习。向来本定有例禁。……嗣后著管理西洋堂务大臣、留心稽察。如有西洋人私刊书籍。即行査出销毁。……”又嘉庆十六年五月覆御史甘家斌奏请严定西洋人传教治罪一摺:“嗣后西洋人有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为首者竟当定为绞决。其传教煽惑而人数不多,亦无名号者,著定为绞候。其仅止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旗人销去旗档。”@对于传教者的处置由最初的遣送回国,发展到后来的绞决。而对于听从教唆入教、不知悔改者则发配边疆为奴。对于天主教经卷也由开始的疏于查禁发展到后来的严厉缴毁。其颁布谕旨的口气也从康熙年间的“禁止可也,免得多事”到乾隆年间的“自当严为禁绝”,再到嘉庆年间的“著各该督抚等实力严査……立即査拏分别办理,以净根株”。由此可见,清朝政府对天主教和相关书籍的禁毁是愈演愈烈,逐步升级的。

清朝的皇帝对于传教士严厉的处置也确实是说到做到,并没有因为对方是外国人而给其留一点颜面。据《中国天主教传教史概论》中记载:“历嘉道咸三朝,中国司铎教友之致命者共数甚多,而列入福品者有赵奥斯定神父等二十一位。”“列入福品者”既然就有二十一位,那么因为在中国私自传教而送了性命的传教士更加远远大于此数。他们所持的经卷和西学书籍,也和人一样,被严格地销毁殆尽。

1.2.2  清朝禁书的规模

清朝的禁书史,是中国古代禁书历史的顶峰。这一点,在其禁书的规模上有着很明显的体现。清朝的禁书,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次数上,都是以前历代王朝所望尘莫及的。下面,笔者就将从这两方面更加具体地介绍清朝的禁书。

(1)  禁书的数量

由于目前研究清朝禁书的著述相对于明朝较多,因此,清朝禁书的数量统计起来能够相对精确与权威。

(1) 违碍书籍。王彬先生的《清代禁书总述》中共收录了3236种清代的禁书,其中包括346种小说和2890种违碍书籍。因此清代违碍书籍的数量应该大体上有2890种。这也是目前研究清代禁书的著述中,统计比较齐全的一部。

(2) 科举时文。目前笔者所能找到名目的时文共有18种,分别为经书拟题、套语策略、引蒙易知、学文正法、童子升阶、一说晓、三十艺、二十艺、文海、文备、文选、文萃、文蔚、文茂、文葩、文苞、文蘗、文钞。乾隆年间各省査缴删本经书,有明确数字统计的共有五个省、227种。其中湖南18种,山西105种、湖北21种、陕西16种、安徽67种。“此外各省。更有仅止四五种、及十余种者。并不及湖北、陕西、査禁之数。又未开缮清单。”因此,笔者在这里只总结了有确切数字的五个省。综合以上统计,清朝关于科举方面的禁书,共有245种。诚然,这只是一个概数,在各省査缴的禁书当中,可能有种类重复的现象,也有统计不全的情况,但由于资料有限,我尚不能一一理清其名目,因此本文中暂且使用以上统计的数字。所幸的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只是比较明清两朝禁书的规模,而不是确切严格地研究清朝禁书的种类名目,因此聊以借用,幸无大碍。

(3)剧本小说。王彬先生在《禁书·文字狱》—书中,根据原始资料及前人总结的成果,共统计出清代禁毁小说389种。笔者自量无法超越前辈学者,因此在这里先借用这个数字。

(4)  妖书。车锡伦先生在《中国宝卷总目》—书中,共收录了明清两代的宝卷共1585种。由于明朝的宝卷大多也流传到了清朝,因此清朝的宝卷数量也应为1585种。这也是目前学者统计最全面的一个数字。

(5)  天主教经典。美籍学者钱存训在《近世译书对中国现代化的影响》—文中,统计耶稣会士的中议西书共437部,其中宗教书籍251种,人文科学55种,自然科学131种。由于清朝只明令禁止了有关天主教的书籍。因此这方面的禁书应为251种。

综上所述,清朝禁书总数应为5360种,其中违碍书籍2890种,科举时文245种,剧本小说389种,妖书1585种,天主教经典251种。当然,这些也只是一个概数。并不能十分精确地反映出清朝禁书的数量。

(2)   禁书的次数

和明朝一样,笔者将清朝禁书谕令下达的次数和禁书事件的次数分别统计如下。

(1)  违碍书籍。违碍书籍谕令的下达都集中在乾隆一朝,这和修著《四库全书》有很大关系。自乾隆三十年到乾隆五十四年,乾隆皇帝前后共19次下令査缴违碍书籍。

自顺治到道光,关于违碍书籍的禁书事件共有103次。其中顺治朝5次,康熙朝8次,雍正朝7次,乾隆朝81次,嘉庆朝和道光朝各1次。

(2)  科举时文。与明朝一样,笔者在关于查禁科举时文的资料中,也只找到了谕令,而没有找到具体事件。査禁时文的谕令共有6次,乾隆朝2次,道光朝4次。查禁删本经书的谕令共有11次,其中康熙朝1次,乾隆朝9次,嘉庆朝1次。因此,禁毁时文和删本经书的谕令一共17次

(3)  剧本小说。有清一代禁毁剧本小说的中央谕令共有24次,截止到道光年间共有21次。分别为天聪朝1次,顺治朝1次,康熙朝5次,雍正朝1次,乾隆朝6次,嘉庆朝6次,道光朝1次。另外《据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中统计,清代禁毁小说的地方谕令到道光朝共12次。每一次地方谕令便是一次大规模的地方禁毁小说运动,因此,我们这里姑且将禁毁小说的事件算作12次。

⑷妖书。据笔者统计,清自顺治到道光年间,共发布査禁妖书的谕令17次。其中顺治朝2次,康熙朝1次,雍正朝4次。以上7次谕令的内容都是禁止邪教妖言,尚未提及妖书,自乾隆朝开始,谕令中开始明确查缴妖书,分别为乾隆朝2次,嘉庆朝8次。至于禁毁妖书的事件,一般都是与邪教的査缴相结合。据《中国宝卷总目》一书统计,截止到道光年间,清朝共査缴妖书163次,分别为顺治朝2次,康熙朝2次,雍正朝6次,乾隆朝45次,嘉庆朝71次,道光朝37次。

(5)天主教经典。清朝所颁布的关于禁毁天主教经典的谕令共22次。其中康熙朝4次,雍正朝4次,乾隆朝6次,嘉庆朝8次。不过在这22次谕令中,只有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嘉庆十年四月、嘉庆十六年五月、嘉庆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的福建省例中,明确规定将天主教经卷呈交销毁。其余的18次谕令都只是下旨严禁传习天主教。严禁天主教的同时,自然会禁毁天主教经卷,因此笔者将这22次谕令都算在了禁毁天主教经典的谕令当中。

具体事件,笔者所能统计到的共有28次,其中乾隆朝19次,嘉庆朝5次,道光朝4次。

综合以上统计,清开国至道光年间,共发布过各种禁书谕令96次,具体禁书事件306次。

和明朝一祥,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清朝禁书的规模,笔者列表如下:

1.2.3清朝禁书的手段

(1)谤谕

和明朝一样,谤谕也是清政府经常使用的禁书的手段。这种手段最常用于査缴妖书和天主教经文。实际上,在清朝统治者眼中,天主教和其他的民间宗教一样,都是极具煽惑性、有可能威胁到朝廷统治的“邪教”。因此,天主教的经卷也便得到了民间宗教宝卷一样的待遇。如嘉庆二十二年正月禁妖书:“……莫若仿照湖北现办之案,明白出示晓谕,凡向来习教之家,如真心悔悟,将经卷及一应邪书到官投缴,出具改悔甘结,州县官将所缴经卷申详督抚验明销毁。……”又如,嘉庆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建禁天主教谤谕内容:“尔等务安本业,各守恒经,凡有误从天主等教者,即速自行出首,将所传经卷书籍,作速缴官,以凭汇集销毁。不但父兄牌甲均准宽宥,本人亦免治罪。倘再迷而不悟,不早悛改,或通同隐匿,一经察出,即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之例,严行査办。三尺难宽,族邻、保甲亦复同干罪谴,后悔莫及,切宜猛省。”谤谕的内容一般都是劝诱或威逼百姓自主交出禁书,并申明奖励或者惩罚的措施。

清朝禁书的谤谕,除了规定禁书的种类之外,也同明朝一样,往往还规定禁书的期限,如乾隆三十四年,为了查禁钱谦益《初学集》、《有学集》二书下谕:“……至于村垫乡愚,僻处山陬荒谷者,并著广为出示,明切晓谕,定限二年之内,俾令尽行缴出。”

(2)  逐户査缴

这种禁书手段最能体现出清朝査缴禁书的严密,这也是明代历届政府从来没有做到过的。乾隆年间,随着四库全书修著工作的全面展开,清王朝展幵了全国范围内的查缴禁书活动。为了一丝不漏地收缴所有的违碍书籍,乾隆四十年正月下旨:“传集地保,逐户宣谕,无论全书废卷,俱令呈缴。”三月,又“责令印佐官员,于编査保甲时,将不经见之书,谕令当面呈缴。”乾隆四十二年,又下谕旨,以“穷乡僻壤,或因祖父所遗,束诸败笥:抑或笔耕在外,家存妇女,未识清厘,”而将各地政府的空闲人员,“派其各赴原籍府分因亲及友,……并代为清査。将来,即以缴书多寡,为卒卜用名次后先。……”因为“穷乡僻壤”,而担心“家存妇女”不能识别家藏禁书,所以要派官员挨户搜査讯问。又为了让官员更加认真卖力地工作,而以查缴禁书的成绩作为升官的标准,由此可见乾隆皇帝心思之细密。他利用一切手段进行查缴,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的禁书。

(3)  设立书局收缴禁书

自从乾隆皇帝下令大规模地查缴禁书以来,各地纷纷于“省城设有书局,拣员专司校核。凡各属解到之书,悉交局员确加査阅”,如有违碍之处,即粘签送至官署,由督抚会同司道“详晰酌定,然后汇总奏缴。”这种设立书局的办法,在四库全书的修著工作完成之后,仍然被以后的统治者继承下来,成为一种査缴禁书行之有效的手段。如道光二十四年,浙江巡抚禁淫词小说,便由绅士张鉴等“设局于省城仙林寺,捐资收买板片书本,公同督毁。”这种手段在査缴违碍书籍和剧本小说之时最为经常地使用。

(4)  收买禁书

由于清朝政府大量地收缴禁书,而担心书铺或者藏书之家“虑及耗捐赀本,转致隐匿存留”,因此在查缴禁书的时候并不是一味地生索硬要,而是不时地“量加赏给”。如乾隆四十年正月下旨:“传集地保,逐户宣谕。无论全书废卷。俱令呈缴。按书偿以倍价,俾尽行缴出。”又,上一条目中浙江绅士张鉴等“设局于省城仙林寺,捐资收买板片书本”,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也是中国禁书史上,最具人性化的一种禁书手段。

(5)  编订并公布禁书书目

与明代不同,清代编订的禁书书目更加全面,也更加正规。随着全国大规模的对于禁书査缴工作的展开,违碍之书愈缴愈多,为了更加顺利地开展查禁工作,乾隆四十二年,江苏省最先刊刻了禁书书目,“分发各州县教官巡典査照晓谕士民逐一检点”,凡有单内所开各书,都呈送书局査办。道光二十四年浙江湖州知府查禁淫词小说,“特将应禁各种书目开后,凡铺户人家,如藏有此等版本者,务劝尽数交出,送局收毁,幸勿遗漏自误。”此书单被收在《劝毁淫书征信录》中,共开列了120部禁毁小说。清朝所开列的相似的禁书书目还有很多,为后代学者研究清代禁书史留下了宝贵而又翔实的资料。

(6)  禁止售卖出租违禁书籍

这也是清朝厉行有效的一种禁书手段,主要是针对坊间所流行的科举时文、删本经书和剧本小说。乾隆二十九年下旨禁止贩卖删本禁书:“嗣后专习礼记生童,务须诵读全书。不得仍以删本自欺滋误。其现在坊间所刻删本礼记,饬令地方官出示销毁。已经刷印者禁止贩卖,毋许存留,贻误后学。”又如嘉庆十八年十二月禁稗官小说:“至稗官野史,大率侈谈怪力乱神之事,最为人心风俗之害,屡经降旨饬禁。此等小说,未必家有其书,多由坊肆租赁,应行实力禁止。嗣后不准开设小说坊肆。违者将开设坊肆之人,以违制论。”

(7)  寓禁于修

这种方法可谓是禁书史上一项独特的发明。乾隆皇帝从三十七年开始广征天下书籍,起初可能并没有禁书的意图,只是想借此汇聚天下图书,使之“副在石渠,用储乙览”,以博“稽古佑文”的美名。但到乾隆三十八年三月,这位圣主皇帝想要收缴禁书的意思便显露出来了。他在谕令中说:“文人著书立说,各抒所长,或传闻异辞,或乡己载失实,固所不免。果其略有可观,原不妨兼收并蓄,即或字义触碍,如南北史之互相诋毁,此乃前人偏见,与近时无涉,又何必过于畏首畏尾耶?朕办事光明正大,可以共信于天下,岂有下诏访求遗籍,顾于书中寻摘瑕疵,罪及收藏之人乎?若此番明切宣谕后,仍似从前疑畏,不肯将所藏书名开报,听地方官购借,将来或别有破露违碍之书,则是其人有意隐匿收存,其取戾转不小矣。”从此之后,各地方官员在乾隆皇帝一再的三令五申之下,打着修书与征书的幌子,开始了一场遍布全国各地的大规模的禁书运动。在这次禁书运动中所禁的书籍,几乎可以与收入四库全书的书籍等量齐观。因此,《四库全书》的盛大出世,实际上也是中国古籍的一次巨大浩劫。

(8)  禁止翻译禁书

由于清朝是由异族统治汉人地区,建国之初,很多满人不识汉字,要借助被翻译成满文的书籍来了解汉人文化。清朝入关之前及建国初年,有很多汉字书籍被翻译成了满文,深受满洲统治者的喜爱。特别是通俗有趣的稗官小说,更是让很多满洲人喜闻乐见。为了让满洲“忠义纯朴”的秉性免于这些“流毒之书”的毒害,清朝政府曾多次下令停止翻译稗官野史及淫词小说。天聪九年,太宗皇帝召集文馆诸臣,谕之曰:“朕观汉文史书,殊多饰辞,虽全览无益也。今宜于辽宋金元四史内,择其……有关政要者,汇纂繙译成书,用备观览。至汉文正史之外,野史所载,如交战几合,逞施法术之语,皆系妄诞。此等书籍,传之国中,恐无知之人,信以为真,当停其繙译。”

乾隆十八年七月又谕:“满洲等习俗纯朴,忠义禀乎天性,原不识所谓书籍。自我朝一统以来,始学汉文。皇祖圣祖仁皇帝,俾不识汉文之人,令其通晓古事,于品行有益,曾将五经、及四子、通鉴、等书,繙译刊行。近有不肖之徒,并不繙译正传,反将水浒、西厢记等小说繙译,使人阅看,诱以为恶。……不可不严行禁止。将此交八旗大臣、东三省将军、各驻防将军大臣等,除官行刊刻,旧有繙译正书外,其私行繙写,并清字古词,俱著查核严禁。将现有者查出烧毁,再交提督从严査禁,将原板尽行烧毁。如有私自存留者,一经察出,朕惟该管大臣是问。”随着满汉融合的逐渐增强,满洲人多识汉字,这种谕令也就随之消失了。此种禁书谕令出现与消失的过程,其实正反映了满汉文化冲突与融合的过程,而这种禁书手段同样也是清朝所特有的。

(9)  颁布正统书籍以厘正风气

清朝官修并颁布了很多正统书籍,俾“士子咸资诵习,……以示加惠广励至意。”如康熙四十五年御制《古文渊鉴》、《资治通鉴纲目》,五十二年颁布《朱子全书》,五十四年《周易折中》,雍正元年《孝经衍义》,之后又相继颁布了《律书渊源》,《性理精义》,《书诗春秋三经传说汇纂》等等御制或钦定书籍。据有关学者统计,仅乾隆皇帝执政的数十年间,官修各种书籍就达一百多种。颁布这些“有裨学校”之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广为流传,厘正风气,以禁止“为风俗之害”的“邪说传奇”。

1.2.4  禁书的处置

对于清朝禁书的处置方面,笔者也将从对于禁书的处置和对于与禁书相关之人的处置两方面来介绍。

(1)   对于书籍本身的处置

清朝对于禁书的处置有两种,销毁禁书和追毁板片。

清朝政府对于所有收缴上来的禁书都无一例外地进行销毁,如乾隆五十四年五月下旨査缴江浙的违碍书籍:“……江浙为人文之薮,书籍繁多。地方官祇须将应毁之书,査销净尽。”又如嘉庆十年四月,禁天主教谕令中:“……如有西洋人私刊书籍,即行查出销毁。”几乎所有查缴禁书的谕令中都言明要将禁书销毁殆尽,即使没有明令的,这种处置措施对于清朝的皇帝和官员来说也是无需言明,理所当然的。

追毁板籍对于清朝政府来说,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对于禁书的处置措施,只要己经刊刻印刷存在板籍的禁书,清政府都要竭尽全力地将其板片搜査净尽,一并销毁。乾隆五十八年三月禁删本经书:“……将坊间所存删本板片。限三月内押令缴销。”道光十四年二月禁淫词小说:“……如有坊肆刊刻,及租赁各铺,一切淫书小说,务须接取板书,尽行销毁。”清政府在设立书局收取禁书的时候,是也是连同禁书的板籍一起査收并销毁的。

由此可见,清朝政府对于禁书的处置,可以用“斩草除根、务须净尽”八个字来形容。

(2)   对于作者或收藏、进献之人的处置

和明朝的《大明律》一样,清朝在《大清会典事例》中对于禁书相关之人的处置也{故有明确规定。而且规定的更加细致具体。不但对于不同等级之人收藏禁书的处置做出了差别,并且对于査办禁书不力的官员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七百八十卷规定:“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接板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刊刻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藉端出首讹诈。”

“凡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为首者皆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若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若他人传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七百四十三卷:“……听从入西洋教不知悛改者,……俱改发新疆给额鲁特为奴。”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一百二十六卷:“承缉叛逆人犯官员,……如不获,降一级调用。……或所属地方,有奸徒潜住,左道惑众,结党作乱,或造写妖书伪印迷惑等事。隐匿不报,皆革职提问。该管上司,各降四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如将叛逆人犯,及人犯之父母兄弟妻子,纵放脱逃,及逃犯未获,作为己获顶替者叛逆未灭,谎报己灭者,亦照此例处分。……如叛逆家属不行解部,或听其买赎或谎称亡故,皆降二级调用。如起解迟延并叛逆人犯出入境内,不能査获者皆,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一百三十二卷:“地方有西洋人传教,刊刻经卷,倡立讲会,并内陆民人转为传习西洋教,诵经立会者,不行查拏之州县官,降二级调用。该管各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如州县能拏获过半兼获首犯者,免其议处。……”此条例后面还具体规定了西洋人在地方潜住不传教,或过境不逗留等其他情况对于官员的惩治。

由此可见,清朝政府对于禁书的重视,在律例上表现得一览无遗。对于撰写、刊刻禁书者的处置,历来王朝都有相关规定,我们这里无需赘言。即使是对于贩卖者及买看者,清朝的律法也都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而最能显示清政府对于禁书査缴工作极其重视的地方还在于对于相关官员的处置规定.·査获人犯不获者,降一级;所辖地方有左道奸徒,隐匿不报者,革职;逃犯不获,而谎称己获者,亦革职;所辖地方有西洋人传教,而不加査拏者,降二级调用;等等等等。除了对应辖地方官员的处置之外,清朝政府对于这些办案不力官员的上司也都规定了连带的处罚,“该管上司,各降四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该管各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这种连坐上司的惩罚办法,造成了清朝官员自上而下的一种严密的监管体制。上级怕受到牵连,自然会极力督促下属认真査缴禁书,捉拿人犯;而各州县官员也同样害怕会连累到上司,从而累及自己的仕途,所以也一定会卖力査缴。这一方面反映了清朝政府对于禁书的工作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清朝中央集权的空前强大,能够更为有效地调动各级官员,令行禁止。

虽然《大清律例》中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己经颇为详细,但清朝毕竟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其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相关人犯的处置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符。特别是对于妖书和违碍书籍案件的处理,要比律例所规定的要严厉得多。对于造作妖书之人的处置,虽然法律规定是“为首者皆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但实际案件中却大多是为首者凌迟,为从者斩首。如乾隆十一年张保太一案,“……合依谋大逆不分首从律、皆凌迟处死。杨声等六名。依妄布妖言、煽惑人心、为首律、拟斩立决。”对于违碍之书的处置和妖书相似,往往是当事者凌迟,家属连坐斩首或流放。

对于修习天主教之人的处理是最轻的,一般为“凡向来习教之家,如真心悔悟,将经卷及一应邪书到官投缴,出具改悔甘结。州县官将所缴经卷申详督抚验明销毁,即将投悔之人奏明免其治罪。”

而对于査办不力的官员,清朝政府虽然大部分都按照律法处置,如乾隆五十九年,査办樊学鸣邪教一案,两广总督毕沅和陕西巡抚秦承恩,被降职罚奉。但有时也不仅仅是降级、革职、罚奉而已。如胡中藻一案,牵连的官员达八人之多,其中处罚最重的李蕴芳,被“著从宽”判为斩监候。类似的案件还有几例,笔者将在下文中再做介绍。

综上所述,清朝对于禁书相关人员的处置,虽然在律法上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实际案件中,处罚却偏重,大多是主犯凌迟或斩首,家属连坐。而且在办案之中多牵累官员。由此可见,在清朝,不仅是平民百姓生活在禁书的阴影之下,就连办案人员,也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文网之严,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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