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昌吉市一女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被罚2万元

以案释法
婚约财产惹纠纷,虚假陈述要不得


法庭上难免会出现这类情况——原告和被告就某件事情各执一词,其中一方提供了看似无疑的实质证据。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向一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案情回顾
原告景某与被告汤某于2019年2月相识,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13日,原告景某给被告汤某父亲十万元彩礼。后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双方未登记结婚。原告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汤某返还十万元彩礼。被告汤某对原告景某给付十万元彩礼的事实认可,但辩称其已将十万元彩礼退还至原告的银行卡,并向法院提交了转款凭证。原告称因其银行卡在被告处,被告存进十万元后,又将十万元取走,但被告拒不承认。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银行调取监控视频,查得在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被告汤某连续5天,每天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银行卡内转入2万元,然后独自前往银行将存入的钱取出。在对法院调取的ATM监控视频质证时,汤某一口咬定视频中的人不是她本人。
庭审过程中及休庭后,审判员苦口婆心多次向被告汤某强调,在法庭上要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可汤某仍执迷不悟。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汤某返还原告景某彩礼十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在向其出示从银行调取的监控视频后,汤某仍不承认取款人系其本人,其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严重妨害本院的司法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汤某罚款2万元,在汤某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认识到了错误,并缴纳了罚款,承诺在今后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寄语

如果在案件中作虚假陈述,且在法官说明后仍未认识到自身错误,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在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案件处理当中,双方当事人切不可持有侥幸心理,在法庭上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次案件中虚假陈述作出处罚,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节约诉讼成本,改良社会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