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停窝工损失主张裁判观点(干货)

本文作者:建设工程部黄颖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涉及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如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2、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现有主流裁判观点,以下情形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

1、停窝工情况应每日统计,不能按月统计。仅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的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而无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当事人主张该部分停窝工损失的。

2、停窝工损失应依约按时提出,不能超期主张。在双方约定的期限未按双方约定的条件提出索赔的,约定期限之后再行主张停窝工损失的。

3、在签证上签字的人必须有明确的代表权限。工程签证签字人员不具代表权限,签证行为无效,不能据此主张停窝工损失。

4、双方终止合作后就应当撤场,不得再主张停窝工损失。停窝工损失统计表中主张损失的时间在双方同意终止合作之后的。

无明确停窝工损失计算标准时,停窝工损失如何计算:

1、发生停工时,签证单位未注明停窝工损失金额或计算方式的,法院有权参照双方先前补偿标准酌定停窝工损失。

2、合同无效或未约定停工事项,产生停窝工损失事实的,法院有权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停窝工损失。

3、因双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产生的停窝工损失,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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