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说法】《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和决斗时签生死状一样吗?

网友问:《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条款,可否将其理解为现代版的“生死状”?听说在一些对抗性强的体育比赛中,赛前都会让运动员签署免责声明,那我跟人决斗,哦不,切磋是不是也可以借鉴一下,打伤打死人不用负责?

你说的“切磋”是天山武林大会这种吗?做人要诚实,打架就打架,别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原则作用在于,解决文体活动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风险负担问题,引导形成理性参与、各负其责的社会氛围,减少组织文体活动与社会交往的后顾之忧,避免一出事就按闹分配,一打官司就“和稀泥”的尴尬情境。生命只有一次,学会善待自己,对自己负责就是对他人负责。

自甘风险是一种普适的原则,从各地已有案例来看,应用范围远比法条字面含义宽广。

自甘风险不仅适用于专业体育竞技赛事,普通人的业余体育健身同样适用。在北京首例自甘风险案例中,74岁的宋老先生和50岁的周先生在公园打羽毛球,周先生一记扣杀打中宋老先生的右眼,致人工晶体脱位,法院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当庭判决驳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冒险活动皆可适用。“驴友”户外探险、蹦床馆、真人密室逃脱、剧本杀,甚至遛狗都算。2017年1月,支某外出遛狗,溺亡于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内。法院认为,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支某明知冰面行走有风险而行之,属自甘风险,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加者”可扩大解释,风险既可来自“猪队友”,也可来自“路人甲”。大学生张军和同学在学校篮球场参加自发组织的篮球赛。比赛进行中,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李婆婆状告张军及学校,被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虽然自甘风险原则应用宽广,但也不是个框,啥都能往里装。决斗免责?想都别想。

1.决斗不符合自甘风险要件。自甘风险原则由3部分组成,受害人明知活动有风险;受害人自愿参加;无加害人或者说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既是生死决斗,双方均积极追求杀伤对方,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显然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2.非法搏击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自甘风险中的“文体活动”。正规的格斗搏击比赛强身健体、挑战极限,对人类社会有益,而地下黑拳、约架决斗好勇斗狠、扰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非法竞赛不适用自甘风险。就像赌博与炒股、彩票、保险同属射幸行为,法律对前者与后者的态度截然相反。凶险如WWE、MMA、UFC等自由搏击竞赛也要遵守底线,制定严格的规则,禁止击打要害部位,配置专业的裁判和评分标准,保证参与者在规则范围内一较高下。只要选手在合法的搏击赛中守规矩,造成伤害的无需负责,恶意犯规者将不再受规则保护。

3.生死状于法无效,民间私斗违法。旧时生死状作用有二,一是双方死斗互相免责,后果自负;二是排除对方(亲友师徒)事后复仇。侠以武犯禁,民间私斗挑衅国家司法权威,从商鞅变法历来被古代官府禁止,同样为现代法治所不容。生命权作为基本人权受到法律保护。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制度,允许他人侵害自身身体权益仅限轻伤以下,行为越界即与刑法保护法益功能相悖,生死状不能对抗国家公诉权,依法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民法讲求公序良俗,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反,打架斗殴轻则被治安拘留,重则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办。

时代变迁日新月异,既分高下,也决生死的擂台决斗早已消逝于历史云烟,变幻莫测、出神入化的武术神功唯文艺作品中觅得踪影。江湖远去,法治彰显,以武会友点到为止,少侠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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