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受贿中夹杂着不少的律师行贿,这是近段时间多起法官落马受审后,在公开判决中曝出的问题。当然,笔者作为律师,也觉得没必要因为行贿者的职业而特意去“污名化”这个群体,只是在面对普遍给行贿者“枪口抬高”的政策下,我们该如何面对这群“同行”?如果不能“喊打”,我们到底要不要反对一些什么?···
法官受贿,在行贿人群中,他们以为大多是商贾(多是案件当事人)、政客(多是下级官员)等。曾几何时起,行贿人中也冒出了一批批的律师,在法官与律师同属职业共同体的背景下,这似乎也并不意外。稍令人意外的,则是行贿律师的数量并不算少。如在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一案中,涉及行贿律师达18人;在山东济南中院副院长孙永一案件中,涉及行贿律师则高达24人;另两位济南中院法官乔绪晓和戴伍建案件中,乔绪晓收受了24名律师的贿赂,戴伍建共收受了16名律师的贿赂。笔者也看到,近期有很多律师同行,针对此“事件”表达了各自的看法,虽各方言辞不一,但总体的方向是正确的——向法官行贿是不对的!但有一个问题,面对这些在判决书中列明的“行贿人”,我们到底该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却在讨论中成了关键。到底是应该“追打围猎”这些行贿律师,还是应该放他们一条生路,每个人口中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但是,他们中的一些说法,我是不能接受的。首先,同行兼法学博士的丁慧敏律师,在其发表的《是谁在喊打向落马法官送钱的律师?》一文中称,「被“网开一面”的送钱方,并不只有律师,还有各行各业,尤其是那些有产业的老板们。但我们似乎很少听说,老板们在知道自己的同行被“网开一面”后,不断攻讦,一定要将这些判决书中点名道姓的送钱人公之于众,在社会上呼吁将送钱老板送去法办,或者让他们再也没有相应的社会地位或者机会。」丁博士的这句话,看起来好像没啥错误,但是她忽视了律师群体与老板们之间有一个本质区别,那就是在司法活动中,所谓的老板们更多的是为了“一个买卖”而动用金钱,而律师群体与行贿对象法官之间并不是单纯为“一个买卖”,也不是“一锤子买卖”,意味着律师行贿后基本上会与该法官勾连不断,而公开的相关判决也基本显示,律师们“多次”行贿是常规情形。
另外,诸多律师同行之所以“喊打”那些行贿律师,多是站在净化律师行业、惩治违法违规的立场上考虑,而不是站在对待行贿者应“保持社会公平”的角度。那些被“网开一面”的老板们,也许他们行业中其他一些干净的同行、老板们,也在“喊打”他们,只是轮不到律师去“喊打”。换句话说,即使他们行业的那些同行、老板们不过问、不追究,并不代表在律师行业中“干净”的我们,对自己行业内的“丑象”就不可以紧盯不放。
为什么行贿律师不应该被“喊打”?即便是来自最小火力的道德责难或是诉诸惩戒,难道也成了我们这些“干净”律师的羞耻吗?其次,再来看我敬重的律师前辈,现著名暂停执业律师周泽老师为此事件所写的快评文章(见《周泽快评:涉贿律师何以逍遥法外?》),其提出可能存在律师“被行贿”的问题。当然,作为一个小律师,我是没有接触过周泽老师在文中所例举的那种重大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是我愿意相信周泽老师所言并非“危言耸听”,那些“被行贿”在司法个案中应该确实存在。此外,我也相信其中的一些律师可能确是“无辜者”,比如还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即所谓的行贿人并未认知到自己是在行贿,或者单纯为了“配合办案”而承认行贿,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为行贿的情形。但是,通过媒体记者联系的几个涉事律师对行贿之事的否定,借此就质疑诸多判决中对行贿之事的认定,显然质疑的依据是不够的。再者,那些不愿接受采访,拒绝公开说明实情的律师们,是不是也有“隐情”呢?又或者说,他们的这种不回应,可不可以说是尊重判决而予以默认呢?当人们都忘了这茬事的时候,有些人是不是就可以当作没发生过?谁知道呢!所以,在不纠结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连行业惩戒都不能留一点痕迹吗?正如有些同行们所说的,“不听话的律师吊证,行贿的律师高枕无忧”。为司法公正“不听话”而被罚,而为司法公正行贿则安全无忧,这不应该成为一个笑话。(此处的“不听话”也区分具体情况,有些“不听话”确实不应该,但有些“不听话”系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则显得尤为可贵,此处单指后者)当然还有人不屑地说,你之所以干净,只是你不够格接触那些“权钱交易”罢了。这句话说得理直气壮,我差点就为此羞愧而去死了。什么时候保持“干净”成了一种错误,循规守矩却像是为一个人戴上了“你真没用”的铭牌?
说是“喊打”,更多的无非不过是要求能够依规查办,声音多了也就显得过于激烈了吧。也许,同行前辈吕良彪律师说得对,“指责同行和被告人总是容易而且安全的,约束权力莫太任性则要艰难与危险得多”。是的,我们站在指责同行的立场似乎更加容易一些,但是正确惩戒行贿者,有效整顿清理行业这件事,莫不是一种对任性权力的回击,是对权力反噬律师行业的肃清。所以,斥责贪腐也不应止步于受贿者。
恰好最近在翻吴思的《潜规则》,里面提到张居正的总结之言,“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张太岳集》 卷十八)虽说,于这个在建的法治社会下,这种“怕吏心理”已没有那个年代那般严重,但如果法官角色不公正且屁股不干净,加上律师你也担心他祸害你的案子,你可能就选择堕落而让自己变得不干净了。是吧,还是那个病,只是病轻了。实际上,这也不是什么“谁先错了”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他们当法官的时候都宣誓了,咱们当律师的时候也都宣誓了,只是受贿的法官和行贿的律师,都“不约而同”地违背了自己当初的誓言。对于受贿者,轻则做了个德行不一的人,重则做了个身入囹圄的犯人。古人讲,举头三尺有神明。所以对行贿者而言,如果不能“喊打”,那我们要不要反对一下这个只见人举手发誓,而不见“雷劈人”的非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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