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能不能解决法拍房占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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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万买法拍,还要花200万买公摊绿地,城管警察都说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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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了避免朋友们有“所有风险都能解决”的错觉,我们来讲讲,两个真实存在的,已经闹上法庭的失败案例。

这些法拍房失败案例,都是由于前期针对法拍房调查不清,没有备选方案便直接盲拍的后果。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买到法拍房的同时也一定不要忘记把控风险!

案例一

2016年12月,广东某房产经司法处置后,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功后,占用人拒不搬出,买受人李某多次协调未果,2017年上诉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立即腾房,结果一审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拍卖成交裁定确认房屋归买受人所有,且买受人已取得房产证;占用人至今仍居住于涉案房屋内,侵害买受人的所有权;遂判决支持买受人李某的腾房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拍卖公告载明:“本拍品按现状拍卖,房屋的腾退、迁出、接收或后续产权登记事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负责标的物的交付”,系“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

买受人李某竞拍时明知法院不负责腾退,自应承担相应后果,故改判暂不支持买受人李某的腾房请求。

并且,占用人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应向买受人李某支付涉案房产自2017年9月份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占用费。

李某当然不服气,再次上诉,最终,2018年底法院再审判决,又支持一审判决,支持占用人腾出。

自2016年12月份拍中,到2019年上半年才能住进去,历时两年多,李某才算彻底解决了买法拍房的后遗症。但在这个过程中,浪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是巨大的。

案例二

2012年,山东某房产经司法拍卖由买受人刘某拍中,拍中之后,占用人拒不搬出。2013年,刘某上诉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立即腾房。

一审法院认为,占用人李某至今未移交,根据《拍卖规定》第30条,应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故裁定驳回起诉。

买受人刘某上诉称,已与执行法院进行过一年多的沟通;但执行法院认为,其已按照拍卖成交裁定的内容,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刘某名下,执行行为已经完成。

要求占用人李某搬离房屋不属于拍卖成交裁定的内容,买受人刘某应按照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重新诉请占用人李某腾房。

随即,买受人刘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拍卖规定》第30条“明确了由执行法院对拍卖成交的财产进行移交或者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涉案房产应由原执行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向刘某移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

最终,买受人刘某也没有解决好这套房产。

这两个失败案例,都是因为在参拍之前,没有认真对房屋进行仔细尽调,导致的问题。这足以证明,参拍之前的法拍房安全尽调是多么重要,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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