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会计不在意,这种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很容易给自己惹麻烦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会计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过年过节给单位职工发福利,有些单位一个月也给职工发一些福利,单位在给职工购买这些福利产品开具发票的时候,因为福利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有很多会计就会让对方开成办公费之类的发票,这样一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企业这种行为也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被税务稽查后,不但要补缴税款,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被判为D级。
也有很多企业的会计认为这样操作很难被税务发现,金税三期上线后,大数据云计算,企业期间费用列支异常,就会被金税三期重点监控,比如你企业没有那么多管理人员,却列支那么多的办公费用,你企业平时出差的人员不错,却列支那么多的住宿费用,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引起税务的预警。
还有企业发生的一些费用没有取得发票,在取得另外一些企业的费用发票时,就让对方增加发票的金额,把以前在别的单位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一起开上,这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税务对偷税漏税稽查力度更大,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更是税务稽查严厉打击的范畴。会计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不虚开发票,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也不给自己的会计工作带来麻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