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结算的评审建议

根据当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结合临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特点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立足规范结算程序,严格结算要求,提高结算质量,对于财政评审项目的工程结算,提出如下建议。
一、区分项目完工后2种结算形式
为做好工程结算,确保结算成果质量,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我们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把工程结算分为完工后工程进度结算(简称完工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简称竣工结算)2种,分别对应通常所说的结算评审和工程复审。
目前,对于一般城建项目的工程资金拨付比例,合同条款约定为:“合同签订后,按工程形象进度的65%拨付进度款,工程完成后付至工程进度结算款的85%,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再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科室项目一般规定,资金拨付比例为70%-90%-97%-3%。)
上面资金拨付条款的约定,有关“完工结算”“竣工结算”的描述,体现的正是这2种不同结算形式,即一般所说的初审和复审。
二、明确完工进度结算4项构成要素
考虑到完工进度结算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便于中介机构内部三级复核,以及中心审核与复核把关,建议完工结算报告中的每个单位工程内分四个部分,分别为招标清单内项目、招标清单外变更项目、不平衡报价扣减项目、材料调差项目。
1、招标清单内项目
这是结算书主体部分,包括招标清单项目以及工程量超过清单数量15%以外项目,即正常收方或按照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只要属于招标清单项目的,均在此部分体现。
对于工程量增加的招标清单项目,满足不平衡报价约定,需要按照合同附件约定调整单价的,在原清单报价项目后单独注明进行计价调整。
2、招标清单外变更项目
内容主要是招标清单外的新编综合单价项目,以及变更新增加的已有清单项目。要按照变更签证序号,注明分部分项单价或者核定的综合单价,做到一一对应。
变更内容要与中心出具的变更回复函与相应的多方签证表吻合。
3、不平衡报价扣减项目
专门针对合同附件约定的不平衡报价调减项目,全部取消实施或者实际工程量减少达到约定15%比例的,应该扣减的价差部分在这里集中体现。
为方便核实,不平衡报价扣减项目不论工程量减少是否达到约定比例,都要在《不平衡报价调差计价表》中列出。
因在结算软件内不能直观体现出调差过程,建议列明需调整的清单,工程量为调差数量,单价为价差,并在清单描述中备注“具体调差明细详见附表”,后面附上《不平衡报价调差计价表》
《不平衡报价调差计价表》可以参考下图所示。
4、材料调差项目
主要包括暂估价的调差、因材料规格型号变更的调差、可调价格材料的调差。合同一般约定为“材差部分只计取规费及税金”,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列入第四部分或单独列一个单位工程进行价差调整。具体处理时,原清单综合单价不变,价差调整可以采用总价、后附明细表格的形式,或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简便直观的方式结算。
暂估价材料及材料规格型号变更的价差调整表格可参考下图所示:
可调价格材料的调差按合同约定的调差方式编制表格进行调差。
三、区别结算评审成果2种报告格式
工程结算包括设计、监理、材料、设备、工程等各种费用与造价内容,按照是否需要复审分作2种报告。
1、不需要复审的结算报告
主要包括设计、监理、材料、设备等结算内容,结算方式为一次性报价结算,或者投标系数与规定数额计算结算,或者根据收方工程量与单价汇总结算,或者合同包干价加上按程序确定的增加价格结算。
考虑到此类结算没有复审必要,格式可采取“工程结算报告”表达。
2、需要复审的结算报告
主要指各种工程造价的结算报告,结算方式按照现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得出,包括合同内外以及不平衡报价等内容。
初审完成出具的是“XXX工程的完工结算报告”,复审完成出具的是“XXX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用作初审与复审的区分。
小结,对于造价结算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到有依有据,切实保证评审成果质量,经得起各种抽审与检查。以上介绍的程序和格式,供同行参考,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交流,留待今后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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