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超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大汇总|转需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脉相承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上述区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形成债务的不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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