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的逻辑是否可能存在逻辑漏洞?

本文讨论笔者设想的一个案例: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甲被撞身亡,肇事司机为乙,警方初期以交通肇事罪对乙立案。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甲是乙的杀父仇人,但甲通过特殊手段使其保外就医,一直未收监。乙就甲违法保外就医的情况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均石沉大海。警方通过现场痕迹鉴定,确认乙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有明显的加速痕迹;警方同时确认事故发生时,交通指挥灯正从红灯闪烁变成黄灯,甲有闯红灯的行为。

乙在被警方讯问时,一直坚称其加速只是为了抢黄灯,并没有看清闯红灯的甲。

问:1.对本案如何定性?

虽甲与乙有不共戴天之仇,但从既有证据看,认定乙构成交通肇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理由是:抢黄灯是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常有的情况,且甲闯红灯行为是异常现场,即便乙看到甲闯红灯,临时产生了故意杀人的主观想法,但在乙拒绝承认有该想法,且客观事实难以推断乙确实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时,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更妥当。

2.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乙在取得驾驶证后一直谨慎驾驶,从未有任何违章记录,包括抢黄灯,该证据能否影响案件的定性?

如若乙在取得驾驶证后一直谨慎驾驶,从未有任何违章记录,包括抢黄灯,代表乙在本案中抢黄灯同样属异常行为。乙从不抢黄灯,证明其驾驶习惯是在交通指挥灯闪烁时能每次做到在停止线前停车等待,进一步推理出乙在遇到红绿灯时,都会减速慢行,降低车速。乙的这种驾驶习性,反映其过红绿灯时会观察四周,防止意外发生,故而其在过人行道时,遇到有人闯红灯,更会紧急刹车,而不是加速行驶。

本案乙异常加速,反映其主观心态中有一种动机驱使其抢黄灯,而这种动机可能就是看到闯红灯的人是甲,临时产生了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从这个角度分析,认定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具有间接故意,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

如若你认可了笔者上述论证逻辑,那么本案就会出现一种逻辑悖论:如果警方查实乙每年都因驾驶违章被扣几十分,甚至有些年份到了一百多分,因抢黄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比比皆是。此时,因乙抢黄灯不属于异常情况,故而就很难认定乙在看到甲闯红灯时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了,就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对乙定罪量刑。

乙一直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却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换个活法,反而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从十年以上骤降至三年以下,乙的谨慎驾驶行为反而有错了??

如此,以客观结果推断主观故意的逻辑理论是否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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